******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22MA2YF5KA6H
经营者:张**
地址:**省**市**县**街道松台村圪头圳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现场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锅炉正在燃烧旧菇筒,配套的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控制箱处于工作状态,但尾气目测偏青色,监测人员对排放口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古环监〔2023〕测第078号),外排废气颗粒物为738㎎/m3,二氧化硫为1311㎎/m3,均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的限值标准(颗粒物≤50㎎/m3,二氧化硫≤200㎎/m3)。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3年11月24日现场负责人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张**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处罚对象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厂正在生产,锅炉正在燃烧旧菇筒,配套的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控制箱处于工作状态,但尾气目测偏青色,****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排放口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的事实;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4日对现场负责人张**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张**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2023年11月24日对现场负责人张**制作的询问笔录;****监测站2023年11月2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古环监〔2023〕测第078号)等证据,证明你厂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古环告字〔2024〕5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2月22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及《**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版》第(五)类“超标排污类”中序号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厂具体的违法情况:未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在两年内第一次违法、积极开展整改并配合调查等进行裁量,综合考虑你厂已经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古环违改字〔2023〕29号)的要求落实整改,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小写:人民币14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3-****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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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