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创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金山院区一期第二标段工程)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惠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 |||
广东省(略)(金山院区一期第二标段工程) | |||
金山湖JSH8-01-02-02-01地块 | |||
本项目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 (略)㎡ 平方米,综合医疗设施建设,包括住院楼、医技楼、门急诊楼、配电站、污水处理站、液氧站等配套建设等。 | 合同价格22617.37 | 万元||
核工业江西工程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广东省第(略) | |||
广东财贸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
丘鹏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谭友根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侯军 | ||
吴华南 | 总监理工程师付建林 | ||
(略)29 ~ (略)23 | |||
正常 | |||
该项目由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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