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路、凤东路(东山一横路~黄金塘村道)中压燃气管道施工许可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建设局 |
发证日期: | 2024年03月07日 |
**** | |||
**路、凤东路(**一横路~黄金塘村道)中压燃气管道 | |||
**市**区**街道**路(**一横路~意东三路)、凤东路(意东三路~黄金塘村道) | |||
1135米 | 合同价格127.61 | 万元||
**** | |||
****集团有限公司 | |||
武****设计院有限公司 | |||
**** | |||
**安宇****公司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李灿亮 | ||
阮灿辉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罗旭光 | ||
李灿亮 | 总监理工程师胡葵 | ||
2024.****.20 ~ 2024.****.04 | |||
正常 | |||
列潮府建施字[2024]001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余泽锋,专职安全员,薛俊超.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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