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持有的**恒生****公司19%国有股权转让 | ||
项目法人: | ****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市****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 |
交易平台: | ****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4-03-06 |
****持有的**恒生****公司19%国有股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持有的**恒生****公司19%国有股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万元) | 900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90 | |||||||||||
公告起始时间 | 2024年3月8日9:00 | 公告截止时间 | 2024年4月8日17:00 | |||||||||||||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 | 2024年3月8日9:00始至2024年4月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
交易监督部门 | **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3530,****3546 |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项目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有权部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二、转让方简介 | ||||||||||||||||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 | 公司类型 | ****公司(非上市) | |||||||||||||
持有产(股)权 比例 | 53%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9% | |||||||||||||
三、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恒生****公司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客票务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注册地 (地址) | **省**市**区胜利路35****饭店7楼东部 | 法定代表人 | 钱军 | |||||||||||||
成立时间 | 2016-04-21 | 注册资本 | 1320万人民币 | |||||||||||||
公司类型 | ****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00MA2MURQQ6C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
1 | **** | 53.00% | 是 | |||||||||||||
2 | **恒生****公司 | 13.2576% | 是 | |||||||||||||
3 | **平易****公司 | 10.9848% | 是 | |||||||||||||
4 | ******公司 | 7.5758% | 是 | |||||||||||||
5 | **兄众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1818% | 是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5137.37 | ****579.72 | ****246.50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6489.83 | ****8028.47 | ****461.36 | ||||||||||||||
财务审计机构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审计报告字号 | 昂和会审字【2024】1001-1号 | 财务审计年度 | 2023年度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报告期:2024年1月) | ||||||||||||||||
营业收入(元) | 营业利润(元) | 净利润(元) | ||||||||||||||
706205.01 | 166420.78 | 167571.15 |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 ||||||||||||||
****4904.59 | ****8872.08 | ****032.51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企华****公司 | ||||||||||||||
评估报告字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4833号 | 评估基准日 | 2023年9月30日 | |||||||||||||
备案机构 | **省****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4年2月5日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备注 | |||||||||||||
流动资产 | 5304.86 | 5304.86 | 该数据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 |||||||||||||
固定资产 | 3.09 | 8.08 | ||||||||||||||
无形资产 | 0.03 | 0.79 | ||||||||||||||
其它资产 | 0.95 | 0.95 | ||||||||||||||
资产总计 | 5308.93 | 5314.68 | ||||||||||||||
流动负债 | 4441.71 | 4441.71 | ||||||||||||||
负债总计 | 4441.71 | 4441.71 | ||||||||||||||
净资产 | 867.22 | 872.97 | ||||||||||||||
转让标的 对应评估值 | 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644.70万元。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即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为882.493万元。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中企华****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4833号《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 “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72.97万元,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644.70万元,两者相差3771.73 万元,差异率为432.06%。被评估单位除疫情期间有一定亏损外,整体经营状况较为稳定, 且为**省官方指定的唯一电子客票平台,未来经营状况无重大变化。收益法考虑该因素的影响,其评估结果能比较客观、合理地反映了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而资产基础法仅对各单项资产进行了评估加和,不能完全体现各单项****公司的贡献,反映的是企业基于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 根据上述分析,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即**恒生****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4644.70万元。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本资产评估报告没有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无 | |||||||||||||||
四、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决策机构 | **** | |||||||||||||||
决策文号 | ****2023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 |||||||||||||||
批准机构 | **省****公司 | |||||||||||||||
批准文号 | **省****公司2024年第四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 |||||||||||||||
五、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注: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自身受让股东身份确认和股份过户等所需一切资格条件和手续,若因意向受让方资格和受让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有权部门批准而导致无法过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六、交易条件 | ||||||||||||||||
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路支行;账号:767********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无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有无要求 | 转让完成后,受让方须持续为转让标的企业联网售票业务提供技术改造、迭代升级能力,确保转让标的企业持续为转让方的各客运企业股东提供数智化转型、业务创新与运营、大数据分析等能力赋能。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有无要求 | 无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关注、调查、研究与本次产权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事宜、信息、或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可能对标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管理可能造成的影响。 2.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同意受让的批准或决议;意向受让方是国有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本次受让。 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公告及所附《产权转让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全部接受,受让方应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4.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交易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5.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6.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产权转让合同》。 | |||||||||||||||
七、受让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公共**交易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连续竞价。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八、意向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 2.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下方的“安****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股权转让活动。 | ||||||||||||||||
九、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转为转让价款,不足的部分需在规定时间内补交至****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的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额为5000元;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3‰;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50000万元的部分,为1‰。 | |||||||||||||||
十、特别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和递交资格审查材料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十一、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应经理,联系电话:0551-****8949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3295、****3918(**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980000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转让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
****
附件:
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签订本产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恒生****公司19%股权,该股权及负债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中企华****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4833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业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为完成本合同项下转****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甲方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乙方承诺:
本合同生效后,标的企业将持续保持为联网售票业务提供技术改造、迭代升级的能力,确保转让标的企业持续为甲方的各客运企业股东提供数智化转型、业务创新与运营、大数据分析等能力赋能。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乙方须自《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路支行;账号:767********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期间损益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发生的经营损益由乙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或享有,甲、乙双方不再进行期间损益审计。
(二)股权变更、备案
甲、乙双方须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60日内配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备案手续的递交、申请事宜。如因某一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成的,按本合同第八条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如因甲方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股权转让以及标的企业股权变更、备案手续递交、申请事宜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股权变更、备案手续完成之日止。 若甲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三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10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同时合同须在双方签署后30日内送交****鉴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市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