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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办理****中核太**汪家河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中核太**汪家河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了审查,临时占用的草地****草原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市**区太**镇塘坊梁村境内土地3.7738公顷(56.61亩),用于中核太**汪家河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用途为生活用房、材料堆场、地上线路架设、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附件勘测定界图)。总面积为3.7738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3.3946公顷、其他草地0.0031公顷、沙地0.3761公顷。
二、本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壹年,时间为2024年2月29日至2025年2月28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中核太**汪家河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附件:勘测定界图(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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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