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主体 | ****公司 | ||||
咨询电话 | 提交意向后可查看 | ||||
参考价值 | 无 | ||||
招募时间 | 2024年03月08日 - 2024年09月04日 | ||||
资产类型 | 单笔债权 | ||||
流程 | 提交意向 洽谈 | ||||
担保方式 | 抵(质)押+保证 | ||||
债权总额 | 截至2021年02月20日,债权本金9350.0万元,债权利息661.865735万元,其他费用0.0万元,债权总额10011.865735万元 | ||||
债务人情况 | **市****公司 , **市****公司(以下简称泰运****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07年12月18日注册成****公司,地址**市**路228号(荣安大厦6楼),法人代表许小伟,目前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许小伟出资9000万元,占比90%,边炳涛出资1000万元,占比10%。该公司经营范围:焦炭、机械设备、消防器材、电子产品、五金、建材、钢材、木材、家电、工艺品、服装、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农副产品、汽车、塑料制品、矿产品、化工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普通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但经现场调查,企业目前资金链已经断裂,实际已关停。 | ||||
公告详情 | **市****公司 ****对**市****公司债权的营销公告 一、债权基本情况 ****拟对**市****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1-02-20,债权总额100,118,657.35元,其中债权本金93,500,000元,利息6,618,657.35元,其他权益0元。(以上利息计算以最终合同、法****银行相关规定为准)。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市****公司(以下简称泰运****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07年12月18日注册成****公司,地址**市**路228号(荣安大厦6楼),法人代表许小伟,目前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许小伟出资9000万元,占比90%,边炳涛出资1000万元,占比10%。该公司经营范围:焦炭、机械设备、消防器材、电子产品、五金、建材、钢材、木材、家电、工艺品、服装、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农副产品、汽车、塑料制品、矿产品、化工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普通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但经现场调查,企业目前资金链已经断裂,实际已关停。 三、抵质押物基本情况 抵押物一:**市****公司提供房产抵押二处,一是位于**市****、**路东(金马二区)002幢01单元(01)209号,日房权证市字第201****6018号,证载面积89.66平方米,用途:办公,抵押权证编号为:****;抵押面积89.66平方米,抵押金额62.6万元。二是位于**市****、**路东(金马二区)002幢01单元(01)210号,日房权证市字第201****6019号,证载面积53.31平方米,用途:办公,抵押权证编号为: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51号。抵押面积53.31平方米,抵押金额37.2万元,****登记中心调查,除上述两处房产外,企业名下无其他有效资产,以上抵押物均被查封,第一顺位,****银行**分行查封;第三顺位由农行查封。 抵押物二:车辆抵押情况:车辆一:所有权人为**市****公司,大切诺基5654CC越野车,车牌号为鲁LLK209、发动机号:8Y119510、车辆识别代号:1J8HC58298Y119510;车辆二:所有权人许小伟,美西牌、车牌号为鲁LGX789、发动机号:20R****8535,车辆识别代码:5TDKK3DC9DS308649; 车辆三:所有权人许小伟,奥迪牌、车牌号为鲁LP9752、发动机号:065378,车辆识别代码:LFV3A14F****49779;车辆四:所有权人许小伟,奥迪牌、车牌号为鲁L68089、发动机号:320235,车辆识别代码:LFV3A24F6C****650; 抵押物三: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一:**市****公司对****公司基于合同编号为TY-MJ****0718的铬矿石购销合同下的应收账款1512万元,发票号为:****7361-****7364,****2158-****2166,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平台登记证明编号为:022********270698285。****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2日,注册地址为**市**路231号,法人代表李江峰,注册资本1000万元。李江峰出资1000万元,占100%。公司经营范围:初级农产品、矿产品、建材、石材、纺织品销售、普通货物进出口等。该公司实际经营已停产。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经营状态为在营。经土地局、房管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及其他渠道查询,未发现该企业名下不动产、土地及车辆。应收账款二:**市****公司对******公司基于合同编号为TY-SD****0826的铁矿砂购销合同下的应收账款2917.429万元,发票号为:****7365-****7389,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平台登记证明编号为:022********276043836。应收账款三:**市****公司对******公司基于合同编号为TY-SD****0910的铁矿砂购销合同下的应收账款2678.76万元,发票号为:****7390-****7411、****3960,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平台登记证明编号为:023********279163612。******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7日,注册地址为****郊利国矿山路210号,法人代表刘庆成,注册资本300万元。刘庆成出资300万元,占100%。公司经营范围:铁精粉、球团加工、销售;铁矿石、焦炭、球团矿、冶金炉料、煤炭、燃料油、普通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钢材、木制品、生鲜食品农产品、塑料制品、矿产品、化工产品销售等。该公司实际经营已停产。经查询工商登记系统,该公司经营状态为在营。经土地局、房管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及其他渠道查询,未发现该企业名下不动产、土地及车辆。该企业机械设备为租赁,租赁方为******公司。 抵押物四:追加海域使用权抵押,******公司同意以其海域使用权为**市****公司的债权本金935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提供追加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6日,地址**省**市**区****、**路西时代名苑综合楼1幢01单元1601号,法人代表许崇国,目前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许崇国出资900万元,占比90%,代金强出资100万元,占比10%。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海洋生物技术研发及技术转让;销售鱼饵、初级水产品。该抵押物海域使用权证号:国海证2015C371****9545号;项目名称:******公司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项目性质:经营性;用海类型:一级类(渔业用海),二级类(开放式养殖用海);宗海面积:250.1752公顷;海域等别:三等;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养殖筏架;终止日期:2030年07月28日;登记编号:371100-****0088;登记机关:****渔业局。 四、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一:******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28日,注册地址为**市绿洲南路66号世纪之帆19层,注册资本3800万元。房乐祥出资1938万元,占51%,安玉昌出资1862万元,占49%。公司主要从事销售焦炭、燃料油(无储存,不含60度以下的燃料油)、塑料制品、矿产品等。行业分类为批发和零售业。经实际调查,该公司经营已停产。 (2)保证人二:**众****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2日,注册地址为**市**路228号,法人代表丁兆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丁兆勇出资995万元,占99.5%,崔冰出资5万元,占0.5%。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公司注册资金资本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抽逃或转移注册资本现象。公司经营范围:Ⅱ、Ⅲ类: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46-5助听器除外)Ⅱ、Ⅲ类:6810矫形外科(骨科)手术器械 Ⅱ类:68158注射穿刺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除外)、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除外)销售等。经实际调查,该公司经营已停产。 (3)许小伟,男,36岁,泰运电力法人代表及股东。 (4)边炳涛,男,26岁,泰运电力股东。 五、资产亮点 该项目有抵押物,已确权,抵押物涉及房产、设备、海域使用权、应收账款质押等。 六、其他情况说明 2016年8月5****公证处与借款人**市****公司、担保人******公司、**众****公司、许小伟、边炳涛、应收账款债务人****公司、******公司就全部贷款签订了公正执行协议。借款人及保证人在协议中承诺8月20日归还贷款。因到期未归还,2016年10月24日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过程当中。执行案号分别为(2016)鲁11执第347号、(2016)鲁11执第348号、(2016)鲁1191执第370号、(2016)鲁1191执第371号。 联系人:闫炳凯 联系电话:187****2376 联系地址:**市经七路168号银河大厦25-28层 欢迎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事宜,详情咨询请致电或来函。 上述资产的基本情况,仅为我司根据现有资料所作的描述,仅供投资人参考,并不构成我司对资产之现状在法律上和商业价值上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对于上述资产中的交易结构、债权金额、主从债权之法律效力、主从债务人、担保物、受让条件等之现状等具体情况,请投资者自行进行调查、分析、判断及决策,我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具体资产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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