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大河巴斯箐下段防洪治理工程补遗书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市**区大河巴斯箐下段防洪治理工程招标文件做出如下修改:
1、投标人须知1.4.1“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类中级及以上(附职称证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技术职称”修改为:“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附职称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ZBJ格式招标文件以最新上传为准,招标文件中涉及其他修改的地方相应修改,其余不变。
特此通知!
招标人:****
2024年3月8日
**市**区大河巴斯箐下段防洪治理工程质疑回复
致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潜在投标人所提出的关于“**市**区大河巴斯箐下段防洪治理工程”招标的质疑内容如下:
质疑一:“****: ****公司参与的“**市**区大河巴斯箐下段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某些条款和要求存在的疑虑提出以下质疑: 招标文件中的某些要求未能明确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例如,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对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水利类中级及以上(附职称证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技术职称。这一条款明确要求了水利类职称的颁发单位必须是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我公司认为此要求为投标方必须具备某项特定能力,但并未说明该能力对项目的实际需求及合理性,也未提供相关法规或技术标准的参考依据。水利类职称颁发的部门还可以****住建局(厅)等,也属于行政主管部门且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法律效应。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我公司认为这样的要求可能存在歧视性和不公平性,且有可能排除某些合格的投标方参与竞标,希望相关方能够对此要求进行进一步解释和合理调整。”
质疑二:“本项目投标人须知1.4.1条要求“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类中级及以上(附职称证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技术职称。”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相关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人员,并未指定什么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而现在职称评审主要机构****社会保障局颁发,并**通用。本项目要求指定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属于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还望及时更正。”
质疑三“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类中级及以上(附职称证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技术职称。而水利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省/市人社局也有颁发,而招标文件指定是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是否公平公正。”
质疑回复:现对招标文件已作出修改,以更正的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