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3-11 18:20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度互连印制电路板生产项目 | **市千灯镇宏信路289号 | **** | ****研究所有限公司 | ****拟投资8000万元,依托现有厂房进行技改扩建,技改扩建后全厂**度互连印制电路板产能达到120万m2/年。 | 1. 项目实施后,含银废水100t/a 经含银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不外排。低浓度废水共330003t/a、其他辅助用水30217t/a、初期雨水3533t/a,其中243000t/a 进入低浓度制程废水中水回用系统,经调节混凝胶凝沉淀+过滤超滤+二级RO过滤处理后进入回用水池回用于生产线清洗、酸洗等工段。其余废水与其他高浓度废水、其他公辅工程水共计约162000t/a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经中和+絮凝沉淀+生物好氧厌氧+絮凝沉淀预处理达到接管要求后162000t/a排入**市千灯****公司处理。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总铜等因子排放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锡排放标准参考《**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甲醛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污水厂尾水最终排入吴淞江。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数量,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 2. 项目实施后,酸性蚀刻线2条、阻焊前处理4条、退锡设备2条、全板镀铜线2条产生的酸性废气经碱性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Q-00663排放;自动沉铜除胶生产线1条、图形电镀线1条、OSP 2条、线路磨刷机2台、自动棕化线1条产生的酸性废气经碱性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Q-00664排放;线路磨刷机4台、酸性蚀刻线2条、自动棕化线1条、自动沉铜除胶生产线2条、自动全板镀铜生产线3条、填孔电镀线2条、图形电镀线1条、阻焊前处理线3条、OSP 1条产生的酸性废气经二级碱性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Q-00671排放;预/后固化、防焊印刷、烘烤、文字印刷、擦拭工段使用阻焊油墨、洗网水、湿膜、文字油墨、酒精产生非甲烷总烃经水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FQ-Q-00662、FQ-Q-00672排放;喷锡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锡及其化合物经滤芯+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Q-00669排放;裁板、钻孔、外形加工产生的颗粒物经脉冲式袋式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FQ-Q-00665、FQ-Q-00667排放;本次扩建不增加碱性蚀刻设备,依托现有酸式洗涤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FQ-Q-00666)排放。氯化氢、硫酸雾排放浓度、基准排气量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5、表6的排放限值;甲醛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速率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标准;氨气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及表2标准。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甲醛、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公司摄像头外壳、模具生产项目 | **省**市**市张浦镇阳光西路1056号西2栋 | ******公司 | ******公司 | 总投资500万元,年生产摄像头外壳1000万件,模具100套。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成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机械加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过集气罩收集进入油雾净化器处理后外排,打磨、破碎产生的颗粒物经过集气罩收集进入滤筒除尘器处理后外排。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