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商贸有限公司等23户债权资产
所在地:**市、**市、**省
债权总额:290,155,961.45元
一、****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069,307.23元,其中: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7,979,751.23 元,其他债权105,973.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康**以其名下位于**市**区**东街335号****大厦15层01号1657.58平方米房产设定抵押。担保人为康**、关超。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关超,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市**区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0号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798230。公司经营范围:钢材、金属材料(不含硅铁)、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机电产品、电线电缆、通讯材料、水暖配件、卫生洁具、劳保用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润滑油、保温材料、橡胶制品、办公设备、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及耗材、家用电器、百货、棉麻日杂、电力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康**,男,住**市**区。
2、关超,男,住**市**区。
3、抵押物共有人吴姗姗,女,住**市**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后作出了(2018)宁0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676.24元(暂算至2018年7月24日),并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二、****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银行****公司西塔支行有权对被告康**提供的位于****市**区**东街335号****大厦15层01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康**承担责任后,有权****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关超、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关超、康**承担责任后,有权****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吴姗姗在其与被告康**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吴姗姗承担责任后,有权****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现该项目处于执行阶段。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为商业房产,总面积大,适合投资经营。
二、****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426,114.51元。其中:本金7,451,890.57元,利息7,873,000.94 元,其他债权101,223.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物:李铎、李佳明名下住宅(抵押物已处置);担保人:****广场****公司)、宁****公司、**康华****公司、李铎、李佳明、**录、陈廷敏。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24日,法定代表人:李铎,注册资本2438万元,注册地****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817456。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文化办公用设备、服装的销售,家具制造及销售。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广场****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雷帅,注册资本8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市新****广场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2392514。公司经营范围:中餐、火锅、酒、饮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2、宁****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王**,注册资本2000万元,注册****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209523R。公司经营范围:散热器、热水器、不锈钢制品、家用壁挂炉、声测管的制造;散热器内防腐系统专用设备研究、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建筑材料、分水器、阀门、水暖配件、五金交电、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太阳能光热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其空气源热泵的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3、**康华****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佳明,注册资本800万元,注册****工业园区德源路22号 ,工商注册号:640********5553。公司经营范围:家具、门窗、橱柜、装饰材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4、李铎,男,住****市。
5、**录,男,住****市。
6、陈廷敏,男,住****市。
7、李佳明,男,住****市。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9月13日,****法院作出(2017)宁0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承兑汇票垫款本金795570.57元、利息 ****596.80元及自 2017年4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70.57元为基数,科率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广场****公司)、******公司、**康华****公司、李铎、**录、陈廷敏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银行****公司**支行有权以被告李铎名下位于******花园8号楼2单元702室(房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76221号;被告李佳明、谢欣彤名下位于**市**区城市公元7号楼4单元301室(房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7137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债权项下抵押物已经司法拍卖完毕;
该项目已进入到执行阶段。
三、****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298,198.33 元。其中:本金6,420,000.00元,利息6,804,706.33 元,其他债权73,49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剩余抵押物:**区黄****侧建工佳苑B区11-1413号、**区**中路鲁能陶然水岸18号住宅楼1单元601室、**区**中**侧****商务中心1-3号楼1303商业房设定抵押;担保人:宁****公司、张凯鹏、魏威。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7日,住所地****市**区**建材城94号商业楼A1-09号房,公****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凯鹏,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54525,注册资本1800万元,营业期限为2009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经营范围:钢材、装饰材料、机电产品、电子产品、橡胶制品、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农业机械的销售;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8日,工商注册号:640********3007,法定代表人:魏威,注册地址:**市**区黄**路60号燕宝钢材市场C-112号,经营范围:钢材及其制品、建筑装饰材料、保温材料、机电产品、水暖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机械设备、百货、劳保用品的批发、零售。(以上均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2、张凯鹏,男,住****市。
3、魏威,男,住****市。
4、曹莉,女,住****市。
5、张全红,女,住****市。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作出(2017)宁0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727388.9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并支付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2)被告张凯鹏、宁****公司、魏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3)若被告****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对被告张凯鹏、曹莉提供抵押的在张凯鹏名下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最高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区**建材城94号商业楼A1-09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39299号,他项权利登记证号:银房他证**区字第****13329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区**府大院二期18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19703号,他项权利登记证号:银房他证**区字第****14822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12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区黄****侧建工佳苑B区11号楼1413号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61650号,他项权利登记证号:房他证**区字第****077168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1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区**中**侧尹****商务中心1-3号楼1303商业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84211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16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区**中路鲁能陶然水岸18号住宅楼1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区字第****067235号,他项权利登记证号:房他证**区字第****084210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曹莉在其与被告张凯鹏的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张全红在其与被告魏威的共同财产范围内,****银行****公司西塔支行与被告****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项下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经司法评估拍卖处置抵押物后,该项目剩余抵押物为**区黄****侧建工佳苑B区11-1413号、**区**中路鲁能陶然水岸18号住宅楼1单元601室、**区**中**侧****商务中心1-3号楼1303商业房。
经法院对抵押物司法拍卖,**区**建材城94号商业楼A1-09号房、**区**府大院二期18号楼2单元102室已处置。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部分抵押物为**市优质住宅小区,流通快,变现能力强。
四、**县至尊皇家****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所持有的**县至尊皇家****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0,205,617.41元。其中:本金45,000,000.00元,利息84,925,677.41 元,其他债权279,94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梁志堂、王粉霞、王志刚、张瑜签订《抵押合同》以其按份共有的位于**县**镇前坡村01幢建筑面积为7819.60平方米、02幢建筑面积为5130.04平方米、03幢建筑面积为1832.85平方米商业用房(**房权证**镇字第****1929号至第****1940号)提供抵押担保;梁志堂、王志刚以位于**县**镇前坡村,面积为5216.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神国用【2012】第G016640号)提供抵押担保。梁志军、梁志堂、牛振荣、王志刚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本息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县至尊皇家****公司成立于2011年09月20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省**县**街,法定代表人:梁志军,注册号:612********35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97705H,经营范围:输出酒店管理服务(以上经营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经营)。注册资金1000万,股东梁志军认缴出资额250万元,持股比例25%;股东王志刚认缴出资额250万元,持股比例25%;股东牛振荣认缴出资额250万元,持股比例25%;股东梁志堂认缴出资额250万元,持股比例25%。该****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梁志军,男,住**省**县。
2、牛振荣,男,住**省**县。
3、王志刚,男,住**省**县。
4、梁志堂,男,住**省**县。
5、王粉霞,女,住**省**县。
6、张瑜,女,住**省**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银行****分行与被告**县至尊皇家****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被告**县至尊皇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银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4500 万元及利息 ****988.51 元(自 2013 年 6 月 21 日起至2014 年 2 月 23 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自 2014年 2 月 24 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 6.933333‰****银行规定的复息计算;3、****银行****分行对被告梁志堂、被告王粉霞、被告王志刚、被告张瑜按份共有的位于**县**镇前坡村 01 幢建筑面积为7819.60平方米、02幢建筑面积为5130.04平方米、03幢建筑面积为1832.85平方米商业用房,被告梁志堂、被告王志刚位于**县**镇前坡村,面积为5216.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梁志军、牛振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志堂、被告王志刚对上述借****银行****分行就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部分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银行****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现在执行阶段。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位于经济环境较好的**县,抵押物为整体抵押,用途较为广泛。
五、******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所持有的******公司4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3,879,169.02元。其中:本金15,999,998.00元,利息37,690,204.02元,其他债权188,967.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为**、郝哲、****公司、贾莉娣、贺****公司、秦大伟。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2年01月17日,****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位于**回族自治区****县太西镇;法定代表人:**,注册号:640********1284,经营范围:靛蓝、兰碳及橡胶制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经营);染料、助剂等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设备、配件的生产和销售;注册资金100万美元,其中股东******公司认缴、实缴出资50万美元;****公司认缴、实缴出资50万美元。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08月21日,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增诚,注册号:640********8546,住****区南薰西街370号3层。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股东秦云认缴出资额20万元;股东周增诚认缴出资额80万元。经营范围:橡胶原料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五金交电、润 滑油、仪表仪器、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销售;营业期限:2009年08月21日至 2019年08月20日,企业状态为注销。
2、贺****公司
贺****公司成立于2009年05月19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园区德胜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增诚,工商注册号:640********7545,注册资本:1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9年05月19日至2019年05月17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橡胶制品、电器、机械设备及器材、轴承、标准件、五金工具、水暖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日用百货、润滑油、仪器仪表、农副产品(以上均不含专项审批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3、**,男,住**市**区。
4、贾莉娣,女,住**市**区。
5、秦大伟,男,住**市**区。
6、郝哲,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200 万流动资金借款(2012.7.24)
****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判决书(2015)银民商初字第737号,判决:1、金峰染料偿还剩余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629418.76元(至 2015-5-28)及2015年5月29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郝哲、****公司、贾莉娣、贺****公司、秦大伟对**金峰染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于2016.****.月 24 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宁 0104 执 2067 号之一,经查明,**、郝哲、**金峰染料、****公司、****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秦大伟名下有产权证号为 ****034122、****034121 的房产,贾莉娣名下有产权证号为 130546、130545、****015283 的房产,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冻结期限三年(2016.****.18-2019.****.18)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2012.8.30)
****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于2015年11页30 日出具判决书(2015)银民商初字第735号,判决:1、金峰染料偿还剩余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18314.53元(至2015-5-28)及2015年5月29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郝哲、****公司、贾莉娣、贺****公司、秦大伟对**金峰染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于2016.****.24 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宁0104执2066号之一,查询秦大伟名下有产权证号为****034122、****034121的房产,贾莉娣名下有产权证号为130546、130545、****015283的房产,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冻结期限三年(2016.****.18-2019.****.18)。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700万元银行承兑
****法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于2015年10月10 日出具判决书(2015)银民商初字第115号,判决:1、金峰染料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500元(至2015-4-13)及2015年4月14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利率标准执行日万分之五)。2、被告**、郝哲、****公司、贺****公司、贾莉娣、秦大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法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于2015年10月10 日出具判决书(2015)银民商初字第114号,判决:1、金峰染料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500元(至 2015-4-13)及2015年4月14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利率标准执行日万分之五)。2、****商贸有限公司、贺****公司、贾莉娣、秦大伟在最高额 20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金峰染料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郝哲在最高额 30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金峰染料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丽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回族****人民法院作出宁(2016)宁01执180号《执行裁定书》,该户所有债权均已经进入到执行阶段,因无最新的财产线索等原因,终结执行。
六、****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所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8,273,925.64元。其中:本金6,500,000.00元,利息11,712,237.64元,其他债权61,68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人席国福以其名下位于**市**区吉祥商住楼6号营业房(面积429.10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席国福。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1年2月15日,****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市**区南薰东路中房富力城A座25楼2507号,法定代表人席国福,注册号:640********5003,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日用百货、洗涤化妆品、服装鞋帽、陶瓷制品、工艺品(不含专项审批)、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针织纺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玻璃器皿、稀土制品的销售;注册资本302万元,股东席国福认缴出资额302万元;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席国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概况如下:
席国福,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因被执行人席国福名下位于**市**区吉祥商住楼6号营业房流拍,故法院终结本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为经营性房产,适合投资或自用。
七、宁****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宁****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79,955.76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364,058.76元,其他债权15,897.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胡清健、张宽、张宪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6009A,住所**县朔方南街一品尚都B区13号楼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胡清健,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胡清健、周小龙。经营范围:照明器材、各种灯具、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润滑油、环保设备、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及设备、办公用品及设备、电力设备及器材、阀门管件、水暖配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安防产品、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该企业于2021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1月4日,法定代表人张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399821,住所****市**区**东路八一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注册资本101万。股东:张宽、张宪华。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通讯器材、日用百货、橡胶制品、机电产品、日用杂品、建筑装饰材料、卫生洁具、铁合金、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品)、冶金材料、钢材、五金工具、劳保用品、汽车(不含乘用车)及配件、润滑油、棉麻日杂、办公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化妆品的销售;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该企业于2022年3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保证人胡清健,男,住**市**区。
3、保证人张宽,男,住**市**区
4、保证人张宪华,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4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21,896.04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债权判决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八、宁****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宁****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30,838.12元。其中:本金799,937.34元、利息1,115,031.78元,其他债权15,869.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王建军、刘会芳、高永霞、张斌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7029X,住所**望远兰花花国际公寓12-427号,法定代表人张斌,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张斌、杨风普。经营范围: 瓷砖、装饰材料、焦炭、钢材、金属合金、木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建筑材料的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3125X6,住所永**望远金属物流园6-6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注册资本500万。股东:王建军、刘会芳。经营范围:钢材、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橡胶制品、服装鞋帽、洗涤化妆品、针纺织品的销售。该企业于2019年6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保证人王建军,男,住**市**区。
3、保证人刘会芳,女,住**市**区。
4、保证人高永霞,女,住**市**区。
5、保证人张斌,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300,000.00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11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1,237.50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金499,937.34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11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99,937.34元、利息60,018.16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两债权判决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均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九、****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221,601.34元。其中:本金1,381,227.40元、利息1,823,653.94元、其他债权16,72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债权原有抵押物已全部处置,目前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宁****公司、闫河、孔湘、马青松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1、****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3日,法定代表人闫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5924E,住所地位于**回族自治区银****商务中心C座504室,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闫河、孔湘。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材料、纺织原料及产品、汽车配件、环保设备、五交化产品(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工艺品(不含金银)、服装鞋帽、家具的批发、零售;钢材、铁矿石、焦炭、铁精粉、球团矿的销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经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5日,法定代表人马青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45450H,住所**市**区民族北街高尔夫家园25号楼402#、403#。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马青松、孔江。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洗涤化妆品、消毒食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及设备、工艺美术品、针纺织品、汽车配件、环保设备、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家具、建筑装饰材料、家用电器、计算机及耗材、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闫河,男,住**市**区。
3、保证人孔湘,女,住**市**区。
4、保证人马青松,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22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29,821.55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2月20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法院对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该债权项下全部抵押物处置。
该案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79,862.12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363,966.12元,其他债权15,896.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公司、胡清健、张宽、张宪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399821,住所****市**区**东路八一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宽,注册资本101万。股东张宽、张宪华。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通讯器材、日用百货、橡胶制品、机电产品、日用杂品、建筑装饰材料、卫生洁具、铁合金、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品)、冶金材料、钢材、五金工具、劳保用品、汽车(不含乘用车)及配件、润滑油、棉麻日杂、办公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化妆品的销售;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6009A,住所**县朔方南街一品尚都B区13号楼5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胡清健,注册资本300万。股东:胡清健、周小龙。经营范围:照明器材、各种灯具、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润滑油、环保设备、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及设备、办公用品及设备、电力设备及器材、阀门管件、水暖配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安防产品、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该企业于2021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胡清健,男,住**市**区。
3、张宽,男,住**市**区
4、张宪华,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4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21803.40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执行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一、******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103,951.10元。其中:本金950,000.00元、利息1,153,951.1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杨生岐、郝永生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47940,住所****农场一队,法定代表人郝永生,注册资本800万。股东郝永生。经营范围:葡萄种植、开发。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杨生岐,男,住**市**区。
2、保证人郝永生,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暂未提起诉讼程序。
十二、**东贸****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东贸****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25,723.16元。其中:本金260,625.00元、利息362,038.66元、其他债权3,059.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东贸****公司,注册号:640********6064,住所**市**巷7号运祥小区4-1-2-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孟庆和,注册资本76万元。经营范围: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制;文化用品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纸及纸制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公司,工商注册号:640********1742,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樊春林,注册地****市**区**东路50号建设大厦十层,经营范围包括企业、个人经济担保、担保咨询服务;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话务运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出具(2012)金民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1,268.69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5月20日),并支付自2012年5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执行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三、银****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银****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52,387.51元。其中:本金160,625.00元、利息288,369.01元、其他债权3,393.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公司,工商注册号:640********3517,住所**市**区良田乡保伏桥村,法定代表人为李若冰,注册资本100万。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及咨询服务;形象策划;礼仪庆典;工艺礼品、计算机耗材;演艺器材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公司,工商注册号:640********1742,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樊春林,注册地****市**区**东路50号建设大厦十层,经营范围包括企业、个人经济担保、担保咨询服务;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话务运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出具(2012)金民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65,811.86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5月20日),并支付自2012年5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执行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四、******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782,645.99元。其中:本金1,496,854.84元、利息2,274,835.65元、其他债权10,955.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康建明、范之勇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工商注册号:640********9756,住所**市**区**西路新新家园24-3号,法定代表人为范之勇,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起重机设备及配件、钢材、五金工具、电气设备及元件、电线电缆、保温材料、劳保用品、机电产品、消防设备、仪器仪表、橡胶制品、焊接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环保设备、检测设备的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工商注册号:640********7332,住所**市**区**东街南侧丽景北街东侧塞上凝聚力6号营业楼1-2层1号,法定代表人康建明,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橡胶制品、管件管材、门窗的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2、保证人康建明,男,住**市**区。
3、保证人范之勇,男,住**省**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出具(2013)兴民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496,854.84元、利息124,381.03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29日),并支付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执行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五、******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666,488.04元。其中:本金1,447,122.44元、利息2,209,669.10元、其他债权9,696.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康建明、范之勇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工商注册号:640********7332,住所**市**区**东街南侧丽景北街东侧塞上凝聚力6号营业楼1-2层1号,法定代表人康建明,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橡胶制品、管件管材、门窗的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工商注册号:640********9756,住所**市**区**西路新新家园24-3号,法定代表人为范之勇,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起重机设备及配件、钢材、五金工具、电气设备及元件、电线电缆、保温材料、劳保用品、机电产品、消防设备、仪器仪表、橡胶制品、焊接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环保设备、检测设备的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2、保证人康建明,男,住**市**区。
3、保证人范之勇,男,住**省**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出具(2013)兴民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497,122.44元、利息124,403.07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29日),并支付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笔债权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六、**宁宏基****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宁宏基****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15,746.47元。其中:本金2,897,383.75元、利息1,779,706.72元、其他债权38,656.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此外经管理人确认,另有一笔由**宁宏基****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债权6,297,465.37元。担保方式为保证,**银熠物质****公司、刘**、王秀艳、周洪银、周熠卓、刘宏岩、任宪珍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宏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668786,****开发区宁朔南街226号,注册资本2800万元,公****公司经营范围:金属耐磨材料(不含贵金属)的加工、制造、销售;建筑材料、焊接材料、冶金材料、防腐材料、钢材、五金、石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煤炭运销。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熠物质****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64402J,****园区纬二路于经一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周洪银,注册资本3385万元,经营范围:氧化锌、电解锌、电解铟、锌焙、冰铜、铁精粉生产销售及有色金属矿产品(煤炭经营除外)销售。经营状态存续。
2、保证人刘**,男,住**市**区。
3、保证人王秀艳,女,住**市**区。
4、保证人周洪银,男,住**市**区。
5、保证人周熠卓,男,住****县。
6、保证人刘宏岩,男,住**市**区。
7、保证人任宪珍,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2月16人,****法院作出(2016)宁010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宏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公司****路支行借款本金****961.72元,利息319496.07元,合计****457.7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此后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银熠物质****公司、刘**、王秀艳、周洪银、周熠卓、刘宏岩、任宪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银行****公司****路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2021年6月17****人民法院作出(2021)宁0105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宏基****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我公司已申报并确认2笔债权分别为4,715,746.47元、6,297,465.37元。
十七、****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52,075.00元。其中:本金500,000.00元、利息642,375.00元、其他债权9,70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康明、胥文歧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朱燕、康明所有的位于**市**区**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工商注册号640********9436,****农场场部(银巴路三叉路口东),法定代表人胥文歧,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蓄产品收购、建材销售、煤炭批发经营、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暖配件、电子产品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三)抵押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康明,男,住**市**区。
2、抵押人朱燕,女,住**市**区。
3、保证人胥文歧,男,住****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6)宁0106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9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并支付2016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全部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执行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押物为住宅房,该房产位于**市**区,周边交通便利、商业发达、****学区,面积适中,易变现。
十八、宁****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宁****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08,858.04元。其中:本金459,947.22元、利息639,162.82元、其他债权9,748.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康明、李涛、胥文歧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9789XT,住所**县恒安北街吉顺恒通综合楼A座1-8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张兴彬,注册资本503万元。经营范围:货物配送、装卸仓储、搬运货运;信息咨询服务;轮胎、润滑油、汽车配件、五金建材、水暖配件、办公用品、砂石料、化工原料、电动工具、机电设备、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包装材料、钢丝绳、阀门、轴承、管道配件的销售。经营状态:存续。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工商注册号640********9436,****农场场部(银巴路三叉路口东),法定代表人胥文歧,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蓄产品收购、建材销售、煤炭批发经营、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暖配件、电子产品销售。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2、保证人康明,男,住**市**区。
3、保证人李涛,男,住**市**区。
4、保证人胥文歧,男,住****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宁0106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59,947.22元、利息104,934.12万元,并以本金459,947.2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继续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笔债权暂未强制执行。
十九、****市勇刚****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市勇刚****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279,258.47元,其中:本金1,142,172.00元、利息1,137,086.47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三泰****公司、石嘴****公司、李军胜、崔梅、吴志刚、邓小枫、丁汝骏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市勇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军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83723E,****园区(潮湖村),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煤炭运销(不得在**地区开展煤炭储存活动);焦炭、机械设备、建材、五金交电、化工(除化学危险品)、日用百货、水暖配件、有色金属、硅铁的销售;煅煤的生产、销售;塑料制品、机械设备、硅铁的加工。经营状态:开业。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35613W,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回族自治区**区**街37号,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化工材料、金属材料(以上两项不含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产品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焦炭、生铁的销售;煤炭加工、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石嘴****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9859A,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工业园区长胜村201线东侧,经营范围包括普煅煤、增碳剂的加工、销售;电煅煤、活性炭、电极糊、石墨、兰炭、五金、建材、钢材的销售;煤炭运销(不得在**地区开展煤炭储存活动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煤炭运输的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3、李军胜,男,住**市**区。
4、崔梅,女,住**市**区。
5、吴志刚,男,住**市**区。
6、邓小枫,女,住**市**区。
7、丁汝骏,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公证处出具(2015)平证执字第43号《执行证书》,****法院受理执行。
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二十、平****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平****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7,234,885.56元,其中:本金3,000,000.00元、利息4,217,704.56元、其他债权17,181.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平****公司、杨国兵、杨国安、杨国清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平****公司,工商注册号640********0036,住所**县崇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清,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碳素及制品生产、销售。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平****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260552,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回族自治区**县崇岗镇工业区,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加工、洗选、销售,废旧金属、五金建材购销,碳素制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存续。
2、杨国兵,男,住**市**县。
3、杨国安,男,住**市**县。
4、杨国清,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出具(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445,204.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并支付2015年4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全部利息,利率按1%的月利率计算;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执行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二十一、******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98,508.07元。其中:本金317,995.89元、利息870,493.18元、其他债权10,019.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原有抵押担保,抵押物目前已处置),保证人金学林、李风英、****公司、贾琇钧、贾秀国、金亚楠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761X,住所**市**区110国道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学林,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加工及销售;非标设备制造及销售;石灰、焦炭、兰炭、煅煤、硅石、莹石、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电极糊、五金机电的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95157X,住所**区煤炭**侧采煤沉陷区内(宁****公司东侧),法定代表人贾琇钧,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精煤加工销售;焦炭、冶金石灰、兰炭、耐火材料、机械设备、煤矸石的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存续。
2、保证人贾琇钧,男,住**市**区。
3、保证人金学林,男,住**市**区。
4、保证人李风英,女,住**市**区。
5、保证人金亚楠,男,住**市**区。
6、保证人贾秀国,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5)石**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126,488.6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3日),自2015年2月3日起利息随本清;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法院进行司法拍卖程序,该项目项下抵押物已处置,本案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二十二、****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商贸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220,411.28元。第一笔:债权总额1,947,795.25元,本金800,000.00元,利息1,134,319.25元,其他债权13,476.00元;第二笔:债权总额272,616.03元,本金0元,利息253,390.03元,其他债权19,226.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本金80万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为**中远****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本金0万元债权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原有抵押担保,抵押物目前已处置),担保人为孙爱军、汪红燕。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枫河雅居5号楼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孙爱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218896,经营范围:采暖设备、机电产品、家用电器、电器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热能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燃气具产品的销售、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孙爱军、汪红燕。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企业目前登记状况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中远****公司成立于2010年,****园区新胜西路32号,****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马立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36763,注册资金6000万元,股东:马立贵、李莉。经营期限201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高低压成套配电设备生产及销售;****电站、仪器仪表、五金工具、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工业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电力变压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目前登记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孙爱军,男,住****市**区。
3、保证人汪红燕,女,住****市**区。
4、保证人马立贵,男,住****市**区。
5、保证人李莉,女,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80万元本金债权:****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宁0122民初3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07645.21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共计907645.21元,并支付2016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中远****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对****商贸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远****公司、孙爱军、汪红燕、马立贵、李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追偿。”
该案现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0元本金债权:****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宁0122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92525.86元(截止2016年7月20日),共计792525.86元,并支付2016年7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银行****公司对被告何佳兴、何瑛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区清和北街103号楼6号营业房(房产证:房权证**区字第****019885号、面积为:70.263平方米)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孙爱军、汪红燕对****商贸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爱军、汪红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追偿。”
经法院对该案抵押物进行司法拍卖,将**区清和北街103号楼6****公司,现已处置完毕。目前该案现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二十三、银****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银****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56,637.78元。其中:本金155,470.00元、利息297,046.78元、其他债权4,121.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魏义保、张建国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公司,工商注册号为640********8314,住所**市**区**中路福**4楼一层10A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魏义保,注册资本为330万元。经营范围为润滑油、润滑脂、锅炉燃油(不含轻质燃油)、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汽车配件、锅炉配件、五金、交电、消防器材、劳保用品、棉麻日杂、日用百货、家用电器、计算机、办公设备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公司,工商注册号641********3021,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贾世伟,注****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工矿产品、水暖配件、五金交电、有色金属、矿石销售;氧气、乙炔、氮气的生产、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2、保证人魏义保,男,住**市**区。
3、保证人张建国,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出具(2011)金民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54,967.40元、利息6,518.7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7月21日),并支付自2011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该笔债权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4月10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徐经理、罗经理
联系电话:0951-****520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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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