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中心】随州市曾都区城北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龚家棚片区)1#、2#楼主体工程曾都区城北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龚家棚片区)1#、2#楼主体工程总承包(EPC+F)(HBZD-202403FJ-001001001)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中心】**市**区**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龚家棚片区)1#、2#楼主体工程**区**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龚家棚片区)1#、2#楼主体工程总承包(EPC+F)(****)招标公告[文件获取中]
发布时间:2024-03-12 15:2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市**区**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龚家棚片区)1#、2#楼主体工程**区**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龚家棚片区)1#、2#楼主体工程总承包(EPC+F)(****)招标公告 | |||||||||||||||||||||||||||||||||||||||||
招标编号:**** | |||||||||||||||||||||||||||||||||||||||||
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市**区**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龚家棚片区)1#、2#楼主体工程总承包(EPC+F)已由随****改革局以随曾发改审批〔2023〕107号、随曾发改审批〔2023〕186号、随曾发改审批〔2023〕36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资金:100.0%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市**区龚家棚十组 建设规模:**区**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龚家棚片区)1#、2#楼规划户数44户,主体工程(不含水电、消防、电梯、室外等附属工程)总建筑面积约7586.39平方米,**费1550.3万元。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市**区**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龚家棚片区)1#、2#楼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EPC+F延期付款(两年)模式;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移交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①设计。按招标人的规划平面图及有关内容等基本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修改完善及经批准的变更设计、图审、竣工图设计及后续相关服务;②施工。经招标人批准并图审后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评审后的清单内容及其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标段划分:/ 计划工期:36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04-10 合同估算价:1579.21万元 | |||||||||||||||||||||||||||||||||||||||||
2.3其他:/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1)资质要求:****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①、②资质:①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资质;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要求:近三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往前推算三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至少承接过1项总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EPC)业绩。【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公共**交易机构官网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截图或**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官网上项目信息备案截图(截图内容至少包含:网站名称、查询网址、项目信息)】。 (3)财务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近三年(2020、2021、2022年度)财务报告,新成立的单位若有或应有按最近的年份提供,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状况良好,近三年平均利润大于0元。(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双方均须提供)。 (4)拟派项目经理(兼任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①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专业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②拟任本工程的设计负责人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或结构师执业资格,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③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5)信誉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单位均应满足):①.没有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②.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④.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cn)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附查询结果截图;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附查询结果截图;⑦.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派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近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行为,提供无行贿犯罪行为的声明;⑧.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②联合体投标时,应提供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联合体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③联合体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需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人员。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报名、缴纳保证金等相关事宜。④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超过2个。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本项目,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3.4本次****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03月13日至2024年03月17日24:00时止(**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
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04月08日 09时0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
6.投标相关事宜 | |||||||||||||||||||||||||||||||||||||||||
评审后,招标人有权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资料进行核查,发现且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证明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包括资格证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项目管理团队养老保险证明、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等)为虚假材料,****管理部门,并按有关程序取消其投标申请资格,由此造成的后果投标申请人自行承担。。 | |||||||||||||||||||||||||||||||||||||||||
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估法,实行“评定分离”。。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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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2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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