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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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黄世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03MA5MT1BY5X(1-1)
公司现地址:****珠大道176号碧桂园阳光家园3幢201室
你公司投资建设的**市碧桂园印象家园二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而投产使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31日,****农水局报告,你公司涉嫌碧桂园印象家园二期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而投产使用。11月1****机关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于11月7****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公司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印象家园二期项目位于**市**区**路以东,**路以南,占地面积11465.27㎡,7#-10#商住楼及2#地下室分2个标段建设,最迟于2020年5月竣工验收,业主已入住,该项目未依法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而投入使用。**市****水利局于2023年8月3****公司送达《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40号),****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报备碧桂园印象家园二期项目的水土保持验收材料,你公司在规定的限期内未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报备义务。2024年1月23日,****农水局****公司碧桂园印象家园二期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责令限期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通知书》(北银水责通〔2023〕40号)及送达回证1份 ;
2.****开发部经理刘萍询问笔录1份;
3.碧桂园印象家园二期项目现场勘验1份;
4.授权委托书及洪斌、黄世党、刘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6.碧桂园印象家园二期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7.碧桂园印象家园二期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碧桂园印象家园二期项目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9.碧桂园印象家园二期建筑工程和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2份。
10.碧桂园印象家园二期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你公司投资建设的碧桂园印象家园二期项目竣工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而项目已投产使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
2024年1月19日,****公司送达了《****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北水告〔2024〕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水办政法﹝2022﹞2号)序号7的规定“违法轻微情形: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2公顷以下,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下罚款”,****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市****支队****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司法局);也可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利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