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03-12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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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 人民币 | |||||||||||||||||||||||||||||||||||||||||||||||||||||||||||||||||||||||||||||||||||||||||||||||||||||||||||||||||||||||||||||||||||||||||||||||||||||||||||||||||||||||||||||||||||||||||||||||||||||||||||||||||||||||||||||||||||||||||||||||||||||||||||||||||||||||||||||||||||||||||||||||||||||||||||||||||||||||||||||||||||||||||||||||||||||||||||||||||||||||||||||||||||||||||||||||||||||||||||||||||||||||||||||||||||||||||||||||||||||||||||||||||||||||||||||||||||||||||||||||||||||||||||||||||||||||||||||||||||||||||||||||||||||||||||||||||||||||||||||||||||||||||||||||||||||||||||||||||||||||||||||||||||||||||||||||||||||||||||||||||||||||||||||||||||||||||||||||||||||||||||||||||||||||||||||||||||||||||||||||||||||||||||||||||||||||||||||||||||||||||||||||||||||||||||||||||||||||||||||||||||||||||||||||||||||||||||||||||||||||||||||||||||||||||||||||||||||||||||||||||||||||||||||||||||||||||||||||||||||||||||||||||||||||||||||||||||||||||||||||||||||||||||||||||||||||||||||||||||||||
0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分法 | |||||||||||||||||||||||||||||||||||||||||||||||||||||||||||||||||||||||||||||||||||||||||||||||||||||||||||||||||||||||||||||||||||||||||||||||||||||||||||||||||||||||||||||||||||||||||||||||||||||||||||||||||||||||||||||||||||||||||||||||||||||||||||||||||||||||||||||||||||||||||||||||||||||||||||||||||||||||||||||||||||||||||||||||||||||||||||||||||||||||||||||||||||||||||||||||||||||||||||||||||||||||||||||||||||||||||||||||||||||||||||||||||||||||||||||||||||||||||||||||||||||||||||||||||||||||||||||||||||||||||||||||||||||||||||||||||||||||||||||||||||||||||||||||||||||||||||||||||||||||||||||||||||||||||||||||||||||||||||||||||||||||||||||||||||||||||||||||||||||||||||||||||||||||||||||||||||||||||||||||||||||||||||||||||||||||||||||||||||||||||||||||||||||||||||||||||||||||||||||||||||||||||||||||||||||||||||||||||||||||||||||||||||||||||||||||||||||||||||||||||||||||||||||||||||||||||||||||||||||||||||||||||||||||||||||||||||||||||||||||||||||||||||||||||||||||||||||||||||||||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8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 32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0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83 - 第六章 图纸(另册)......................................................................... - 86 -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另册)...................................................... - 88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90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平公资建****130号】******旅游公路茨芭镇东庄至北竹园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旅游公路茨芭镇东庄至北竹园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招标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备案代码:2310-410425-04-01-204597),招标人为****。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潜在投标人应在****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4月2日9时00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旅游公路茨芭镇东庄至北竹园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2160.77元; 最高限价:****2160.77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项目概况:项目路线全长4.767公里,采用双向两车道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30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 5.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5.3招标范围: 第一标段: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第二标段: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5.4计划工期: 第一标段施工工期:270日历天 第二标段监理服务期限: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服务。 5.5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5.6建设地点:**境内。 5.7本项目共分2个标段,第一标段: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工程监理。 6、合同履行期限:同计划工期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之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第一标段(施工标段): 3.1.1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1.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公路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提供无在建承诺书)。 3.1.4投标人拟派项目总工程师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提供网上查询页面截图)。 3.1.5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人员,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由投标人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②由投标人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关系(提供2023年6月份以来由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的至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3.1.6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郏****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郏财字[2022]35号)要求,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详见后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第二标段(监理标段): 3.2.1投标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3.2.2投标人具有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 3.2.3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1名:须具有公路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2.4投标人拟派项目驻地监理工程师1名:须具有公路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2.5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须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由投标人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②由投标人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关系(提供2023年6月份以来由投标人为其连续缴纳的至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3.2.6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郏****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郏财字[2022]35号)要求,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详见后附件:**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注:按照财库〔2016〕125号文,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供应商信用情况,如有不良情况,按无效标处理。 3.4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4月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时间)。 2.地点:****交易中心系统 3.方式:潜在投标人报名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cn)“交易主体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报名。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cn/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4月2日9时00分(**时间) 2.地点:****交易中心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4月2日9时00分(**时间) 2.地点:****交易中心系统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公告在《****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站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注: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升级的通知》。 2.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监督单位:****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920408 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375-****337 4.若有投诉,可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 5.该公告已同步至“****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 地址:****大道496号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方式:0375-****2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心怡路319号易元国际B座1623室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方式:181****99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方式:181****9987 日期:2024年3月12日 温馨提示: 注:本项目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本项目相关要求与《“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不一致之处以《“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为准。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供应商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供应商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供应商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221.****.166:8080/ggzy/)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4.2供应商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221.****.166:8080/ggzy/)。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1、上表为该项目的最低施工设备配置,投标人应根据自身能力和所投项目工程量合理配备。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项目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 (5)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7)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调查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个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不接受纸质材料,逾期将不再受理。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招标人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项目管理机构; (7)施工组织设计; (8)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中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固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次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种进行调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的规定**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计划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人登录****交易中心政采、工程业务系统下载招标采购平台所需组件(组件下载,安装顺序:adobe reader->信安CA驱动->投标客户端工具)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3.7.4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份数提供投标文件。 (1)成功上传至【**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电子投标文件1份(文件格式为:xxx公司_项目名称.file); (2)投标文件纸质版2份(纸质文件应是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导出并打印的文件),投标文件的纸质版应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方式装订。待项目开标****公司(可邮寄)。 3.7.5 投标文件如不一致时,按下顺序确定其投标文件效力: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应一致,不一致时以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如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出现问题,以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为准。若因系统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使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评标,应采用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评审进行评审。 3.7.6 电子投标文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7 招标人不接收以电报、电话、传真、邮件形式的投标。 3.7.8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显示名称与招标文件中项目名称为同一项目,制作投标报价时清单项目名称不需更改。投标文件其他显示项目名称处应填招标文件里项目名称(此项不作为废标项)。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项目不适用) 4.1.1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和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U盘应分别单独密封包装。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file)到**公共**电子交易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纸质投标文件的递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已上传的投标文件须进行相应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4.3.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提交、取得“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解密,不适用现场开标)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授权代表应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未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及CA密钥参加开标。 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授权代表应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未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及CA密钥参加开标。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交易中心系统开标为准)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2)电子唱标; (3)开标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解密,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解密。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解密: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电子交易系统,及时解密第二信封。 (4)电子唱标; (5)开标结束。 5.2.5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解密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并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5.2.6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 5.4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进行开标。 (1)代理机构开标:到达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主持人点击开标; (2)投标人解密:投标人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书进行远程解密。 (3)全部解密完成后,开标记录表上签章; 详见:****交易中心网站关于“不见面开标系统”升级的通知。 5.5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 (1)因电子交易系统异常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使用未加密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以人工方式进行。 (2)因投标人原因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由系统技术人员协助投标人将备份文件(电子介质存储)导入系统。若备份文件(电子介质存储)无法导入系统或导入系统仍无法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5.6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担保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银行保函有效。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要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7.4如果根据本须知第7.3或7.7.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侯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评标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3 第二个信**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D。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D。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出现的违法行为或问题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正本 **旅游公路茨芭镇东庄至北竹园道路建设工程 施 工 合 同 业 主: 承 包 人: 施工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甲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承包人(全称): (乙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 二、工程承包 承包范围: 。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元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五、甲方职责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三)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四)监督乙方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六、乙方职责权利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三)乙方应保证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并保证该资质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四)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五)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六)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乙方与甲方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十)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供月、旬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十一)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十二)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十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乙方在施工期间或保护期间发生安全或火灾等所有事故,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 (十四)负责工程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规定,并保证七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十五)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乙方负责对乙方所有人员办理人身、施工等保险,乙方人员发生的任何人身、安全问题和事故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十七)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不不免除继续开具发票的义务。 (十八)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乙方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无污染、无建设施工垃圾。 七、质量目标 乙方应按照承包范围以及国家颁布的施验收规范即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 八、资金 (一)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因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不会因此调整。 (二)项目开工前,确保资金全部到位。合同签定时承包人交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工程量完成进行至60%时,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三)施工单位进场支付工程预付款30%,按计量支付;工程建设完成并进行交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据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应向承包人支付计量工程价款的97%;质量保证金为结算价的3%,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30天日内一次付清(无息);扣除因承包商违约,由其它单位解决后所花费的费用后结清余款。 九、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一)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四)合同专用条款(含数据表和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五)合同通用条款; (六)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七)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八)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九)投标书附表(辅助资料表); (十)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十、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属于乙方违约: 1.乙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乙方采购或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乙方未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5.乙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乙方未按施工图设计全部内容施工的; 7.乙方未在约定竣工期限内完成施工、整改的; 8.施工过程中挖断地下管线或其他隐蔽设备造成行人、行车事故的; 9.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二)所有质量验收不符合标准或合同约定的,乙方应返修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 1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直接从甲方应付款中扣除。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达 18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5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十二、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均有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六 份。合同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 叁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四、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业主: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职务)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 工程合同段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持叁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 工程合同段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既: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因乙方安全或其他问题导致的行政罚款或存在隐患整改而增加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参见中****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6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修正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本项增加第1.1.1.10目: 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1.1.2.6监理人: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本项增加第1.1.2.8目: 1.1.2.8项目总工程师: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增加第1.1.3.12、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年。 1.1.6其他 本项增加第1.1.6.2至1.1.6.5目: 1.1.6.2转包:凡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3专业分包:凡承包人与分包人签有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4劳务分包:凡承包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5聘用职工:凡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3)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为使1.6.1款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天(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9严禁贿赔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己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己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22.1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约定为: 2.3.1提供永久占地 (1)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人按第15.3款作出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 (2)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3.2提供临时占地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为_年,用地费承包人应按每亩 元计(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临时用****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申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12.3款、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矢日; (4)决定第11.3款、11.4款下的工期**;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7)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3.5商定或确定 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费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相应的支付子目中;或 (2)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进度支付款将转入承包人指定****银行所设的专门帐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记入信用档案。 (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授权的项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查。 (5)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担保金额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履约担保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银行****银行级别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说明),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其金额应达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4.3分包 4.3.2项细化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项至4.3.5项细化为: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专业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及专业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承担责任; (5)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6)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7)所有专业分包计划,专业分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协议)和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和单价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劳务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承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要****保障部门和监理人备查; (2)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3)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所造成的后果负完全连带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4联合体 本款增加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增加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标阶段对人员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应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增加第4.8.7项: 4.8.7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项补充: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本款增加第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合同中己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对于在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人接受,监理人应适当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增加第4.12款: 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请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的具体内容、提供时间、所需费用等)。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使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标阶段对施工设备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承诺的施工设备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项约定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测,并将有关复测资料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定线与放样。 8.2施工测量 8.2.1项补充: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3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程师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工等处罚,也可并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违约金。 本款增加第9.2.8至9.2.11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3)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5)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增加第9.4.7至9.4.9项: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份,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除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 增加第10.3、10.4款: 10.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竣工 11.1开工 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亦无权要求**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冰雹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气候条件。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竣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支付_元人民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己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5)项补充: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执行。本款增加第13.1.4至13.1.6项: 13.1.4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3.1.5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1.6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直接发布或授权监理人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增加第13.2.3至13.2.5项: 13.2.3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4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5承包人应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本款补充: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14.试验和检验 增加第14.4款: 14.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子目或专项检(试)验子目,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检(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出子目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本款补充: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和单价组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或增加收益的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给予奖励。 15.8暂估价 15.8.1项补充: 按照本项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共同招标的方式选择的分包人或投标人,视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投标人,发包人、承包人、特殊分包人(或投标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 (1)承包人应与特殊分包人或投标人签订分包合同。 (2)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投标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分包人(或投标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投标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特殊分包人(或投标人)对承包人的临时工程不能随意使用。 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投标人)签订合同。 (3)如果要求特殊分包人为本工程或工程中设备提供设计或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特殊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并明确:对于提供上述设计与编制规范的特殊分包人的设计错误或失职及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赔偿,承包人概不负责。 (4)对于特殊分包人或投标人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有权得到下述款项: a.按照监理人的指令,并根据特殊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己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b.承包人向特殊分包人已提供的劳务费用,以及承包人对特殊分包人应收取的手续费、利润提成,其金额应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给特殊分包人的实际价款的某一百分率计算。该百分率在特殊分包合同中由承包人与特殊分包人协商确定,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 (5)对于特殊分包人或投标人己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款额的支付,监理人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确认先期的付款证书中包含的该特殊分包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亨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向特殊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内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质量保证金),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上述款额扣回。监理人在发给承包人下一期的进度付款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16.1.1或16.1.2项 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本目细化为: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0下载 式中:△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一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己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A=1-(B1+B2+B3+……+Bn); Ftl;Ft2;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l;Fo2;Fo3......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合同价格在投标所在年份不作调整,此后每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调整一次。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3)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填写;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本目补充: 但是,对于符合合同条款第11.3款和11.4款规定的合理工期延误,在约定竣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实际竣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根据豫交【2011】42号《**省交通建设项目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进行价格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目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己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6 路面养护期计量方法 ****养护所有工作内容包含在综合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二)招标人将通过国际平整度指数(IRI)指标和综合养护指数(包括路面状况和日常管理状况)对承包人的养护施工行为进行控制(即“双控”)。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养护年度,每六个月为一计量周期。 (1)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为公制; (2)工程的计量按计量周期进行支付,业主将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标段的养护工作进行检评,检查评分标准及养护指标评定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制订的细则执行; (3)每次计量支付基数为年度养护费用的百分比值,分别按照养护年度第一次计量40%,第二次计量60%; (4)按照有关规定,IRI指数每年检测两次,每次检测的IRI指数指标值作为本期和上期计量的控制指标,具体如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和预测,以下举例说明) 第一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IRI≤1.3 a.当1.3<IRI≤1.4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4<IRI≤1.5时,以1.4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公司通报; c.当IRI>1.5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养护年度,IRI指数须≤1.4 a.当1.4<IRI≤1.5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5<IRI≤1.6时,以1.5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公司通报; c.当IRI>1.6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IRI≤1.5 a.当1.5<IRI≤1.6时,扣除该期计量的10%; b.当1.6<IRI≤1.7时,以1.6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公司通报; c.当IRI>1.7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每次检测IRI值小于规定值的,给予全额计量。 (5)在一个计量周期内,每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均不低于96分的,给予全额计量;一个计量周期内,两次季度平均综合养护指数值低于96分的: 当96.0>综合养护指数值≥94.0时,每降低0.5分,扣除当期计量的5%; 当94.0>综合养护指数值≥92.0时,以94分为基数,每降低0.5分,再扣除当期计量的10%,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 当任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92时,将视为承包商违约,业主将扣除承包商本期所有计量,并予以解除合同。 (6)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和综合养护指数实行双控,任一指标低于规定值,均按照上述要求处罚,并且实行以上处罚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其它处罚。 (7)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以检测单位检测的数据为准,综合养护指数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汇总计算的数值为准。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的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 30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额度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竣工前90日历天,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90日历天。己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工程竣工时所有剩余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承包人。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份(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本项(6)目细化为: (6)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 ‰天(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项(4)目约定为: ****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7.4质量保证金 17.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10%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它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3%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 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本款增加第18.1.4项: 18.1.4国家验收(包括竣工验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即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指明的交工验收;国家验收即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指明的竣工验收。 18.3验收 18.3.2项补充: 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竣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增加第18.3.7项: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和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项约定: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8.6试运行 18.6.1项约定: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试运行的内容: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试运行的费用约定: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本条增加第18.9款: 18.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工程接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6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缺陷责任 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2.3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和查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19.3缺陷责任期的** 本款细化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自该工程或工程设备修复之日起算。 19.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三年的保修期,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2)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 3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项约定为: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3.3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开工后56天内 。 20.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己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的规定,或违反第6.3款承包人承诺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22.2发包人违约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 (2)至(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约定为: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或诉讼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约定)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约定) 24.3争议评审 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增加第24.4、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仲裁 (1)对于未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诉讼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应当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委员会****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一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在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要在专用条款或数据表中予以具体规定的数据、信息或与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有关的规定(如异常气候条件),是必备的配套条款,不能缺少,否则通用条款和公路行业准专用合同条款就不完善。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是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需增列或删除的条款,例如优质工程的奖励条款、承包人人员、设备不到位时的违约处理办法条款等,也在本篇列出。 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三卷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项目专用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按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7.2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 7天 2.8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4.1.2依法纳税: 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一切税费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临时道路、设施、场地、电力及人员、设备等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在监理人主持下协商解决,监理人有最终裁定权 4.1.10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修改为: 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汇入承包人设立****银行专门账户。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所有支付(包括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承包人不得移作他用。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经查实承包人将用于本工程的资金挪作他用,则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对承包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相应的资金管理及处罚办法将在合同执行期间下发。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有可能影响工程的不明地质、水文情况等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8.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后14天内。承包人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收到发包人提交的基准资料后14天内。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第 9.2.5 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1、设备、人员动员周期和设备、人员、材料运到施工现场的方法; 2、施工便道修建及维护方案; 3、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 4、工期进度安排:应编制施工总体计划表(横道图形式),详细说明整个工程开、竣工日期及分阶段计划安排;保证工期的措施; 5、质量保证的措施:质保体系的建立;质量目标的制定;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并提出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处理措施;消除质量通病的方法和措施; 6、冬季和雨季的施工安排;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 8、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以及保通方案(如需要);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0、应提供的图表:总体计划表、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工程管理曲线、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框图等。 11. 开工和竣工 11.1.1 开工 本项补充: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土建工程的开工令下达时间。承包人根据实际的开工令下达时间,按合同规定的工期竣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烈度为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超过百年一遇洪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情况 13. 工程质量 本条后增加13.7条 13.7 质量抽检 **省交通****监督站或发包人的工程质量****政府和发包人,有权对各承包人的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仪器、材料、试样等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报发包人书面同意。 15.4.4 修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和单价组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报发包人书面同意。 17. 计量与支付 17.2.1 预付款 本项修改: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后,在业主正式下达土建工程进场令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预付款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50%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多数主要人员和业主、监理人认为工程所需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预付款50%。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补充: 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进度、付款情况等实际情况随时调整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比例、回扣速度等权利。 18.5 施工期运行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18.6 试运行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计量支付规则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计量支付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 “计量支付规则”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计量支付规则”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 “计量支付规则”的有关内容。 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己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己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3‰。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保险费率为3.3‰。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列有上述保险费的支付子目,投标人根据上述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填入工程量清单。除上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2.7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8施工环保费按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文明措施费率记取 3.计日工说明(本项目不适用) 4.清单专项说明 4.1第100章总则:详见工程量清单。 5.编制依据 5.1交通运输部[2018]第 86 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TTG/T 3833-2018): 5.2**省交通厅豫交文[2019]274号文,人工工日单价(含机械工)按 108.85 元/工日执行; 5.3税金执行建办标函[2019]193号,按9%计入; 5.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至 7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合计金额计算,保险费率3‰;第三者责任险按保险金额100万元计算,保险费率为3.33‰。 5.5安全生产费依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按 1.5%计取。 第 二 卷 第 三 卷 第 四 卷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格式 (项目名称及标段) 投 标 文 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及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项目管理机构; 7、施工组织设计; 8、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及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工期: 日历天。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代理服务费; (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3)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及投标函附录 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 (企业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 (企业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企业电子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2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及标段)的投标文件,并与招标人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处理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企业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附基本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信息及转账凭证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在本表后须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三)拟委任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汇总表
注:1.本表填报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要求。 (四)拟委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履历表
备注:1、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 2、工作经历应汇总候选人以往的专业经验,特别须注明其在技术及管理方面与本工程相类似的经验。 3、本表后应附所列人员身份证、资格证、职称证书和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彩色影印件。 附: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 (供应商名称)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的项目经理 (姓名)截止投标之日止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企业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只需在****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但招标人保留随时查询资料真实性的权利。 (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注:1.应附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须附中标公示截图、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本表应包含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正在施工、已签订合同协议书即将开工或已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意向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所有项目。 (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公司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企业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书,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 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 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企业电子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施工组织设计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备注:本表格式仅为示例,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的工程特点具体填报。 附表二:临时用地计划表
八、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附件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单位电子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不提供此项内容。 附件2:关于监狱企业(如有) 1、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2、附证明材料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投标人: ****公司****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投标人,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格式 (项目名称及标段) 投 标 文 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企业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合同用款估算表 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投标人应按要求填写相应的报价;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及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 4.如我方中标: (1)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代理服务费。 (2)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其他补充说明: 。 投 标 人: (企业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开标一览表
投标人: (企业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合同用款估算表
备注: 1、投标人可按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投标人可根据实际工期自行填写)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定金额,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的扣回、保留金的扣留及签发支付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