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市租赁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加强社会治安治理,维护社会秩序,******局起草了《**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留言回复。
2.通信地址:**自治区**市**路88号,******局,邮编860000,并在信封注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0日。
******局
2024年3月11日
**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国电力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自治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本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但获取收益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法律、法规对公共租赁住房、公有房屋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管辖区域内,将房屋租赁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的内部安全、建筑结构、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政府应当在乡镇、****社区、村居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服务管理机构,由乡镇(街****工作站、村级治保组织、驻村工作队共同履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职能,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出租房屋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服务与管理相融合、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管理机构备案,市委政法委、**局、民政局、自然**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管理局、****执法局、消防救援、国家电网、金融监管等相关单位指导、配合开展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
基层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一)依法调查、统计辖区内的房屋租赁基本情况;(二)负责出租房屋检查、清理等日常管理工作;****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治安防控工作,发现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隐患和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四)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的证照、税务登记;(五)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咨询等信息服务,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六)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管理规定。
**机关负责统筹、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设立房屋租赁基层服务管理机构,****派出所、警务站、综治中心等基层治理平台作用,整合驻村工作队、联户长、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做好出租房屋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治安管理、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和承租人的暂(居)住管理;办理居住证(卡)、依法查处房屋出租人不主动报备承租人信息、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和打击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智慧门牌”街、路、巷门牌的建设,包含依托前期基础门牌,进一步完善补充门牌地址,全面采集。
自然**部门负责对出租人、承租人违建行为进行认定,移交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住建部门负责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出租人、****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部门负责对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供气企业做好租赁房屋用气安全管理工作;查处租赁房屋设计的违法建设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房东、物业、租户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租赁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层管理服务机构、街道、社区、****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国家电网负责对涉及房屋租赁的用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提供相关数据和技术支持。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查处房屋租赁市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打击房屋租赁市场非法金融行为。
其他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督促辖区出租房屋备案工作;****机关指导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出租房屋巡查工作,每季度对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未按本规范开展相关工作或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挂牌整治;建立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将各社区、村镇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排名,纳入年度相关考核成绩;协调住建、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和自然**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基层管理服****机关负责辖区出租房屋登记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本条例安全标准对出租房屋实地审验、复验;定期开展出租房屋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条例相关情形的,及时劝阻、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社区推动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的,推送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笫八条 本市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和治安检查许可及登记制度。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赁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后,应同时申报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备案)。相关备案登记本、表格、簿册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名称、统一式样、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具体****派出所负责。自出租方提交申请之日起,由县(区、****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进行治安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相关工作人员需向出租人给予整改意见;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出具《租赁房屋治安检查合格证》,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同时向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完成备案工作。
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出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属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市住建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实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备案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机关的治安检查,取得《租赁房屋治安检查合格证》;治安管理登记实行“一屋一档”制,租赁房屋需填报《xxx县(区、市)租赁房屋治安备案登记表》,治安管理档案材料包括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材料、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基本情况,同时依托信息化系统填报上传相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 出租房屋需张贴“智慧门牌”。门牌样式、材质、******局会商确定。街、路、巷门牌由民政部门监制张贴,**“智慧门牌”由县(区、市)**局监制张贴,出租方需配合门牌张贴工作。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出租房屋门牌;禁止使用伪造、变造、买卖、转借的出租房屋门牌。
笫十一条 出租人办理登记时,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机****派出所民(辅)警应实地检查,并逐项对照安全标准进行核验。
第十二条 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期限为3年,期满前1个月所在基层管****派出所实地复验,发现安全隐患的,需向出租人给予整改意见,整改后按流程予以办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应当取得住建、农业农村、自然**等部门合法有效手续。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出租:
(一)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二)擅自改变原有房屋空间布局结构,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等原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三)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使用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
(四)依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房屋安全鉴**果为C、D级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情形的。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房屋出租人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机构是由住建部门报批的第三方专门机构):
(一)房屋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的;
(二)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的;
(三)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工作中发现有其他明显安全隐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违反下列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
(一)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承重构件、楼板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的;
(二)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未设置防火分隔措施的;
(三)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疏散楼梯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少于2个的;
(四)外窗、疏散走道安装防盗网、广告牌、铁栅栏,不具备人员紧急疏散条件的;
(五)违章用电,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电器线路敷设未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的、未设置具备短路、过负荷保护功能装置的;
(六)未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规定配备灭火器的;
(七)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
(八)原设计为非住宅用途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
(九)木结构建筑3层或3层以上的;
(十)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使用燃气、燃煤生活的,需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人身及公共安全:
(一)有条件的**和自建房内加装一氧化碳报警器;
(二)定期更换天然气灶、热水器燃气软管;
(三)整体或集中式出租房屋加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安装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用气设备。
第十八条 出租房屋应设立必要的技防设备同时完善人防建设:
出租房屋内出租房间数达15间含以上的、床位达到30张含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租人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
(二)告知承租人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注意事项,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三)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租房屋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和居住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派出所报送承租人信息;
(五)承租人入住前应根****管理部门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拟定规范房屋租赁合同,并在3日内告知或者督促承租人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卡)工作;
(六)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基层管****派出所;
(七)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等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可疑人员,****机关,****机关查处;
(九)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基层管****派出所,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出****机关通过信息化系统开展人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实时更新承租人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承租人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结构等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
(二)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房屋安全开展相关工作;
(四)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劝阻、检举;
(五)按规定申报居住(证)卡,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需申请延期或申报注销;
(六)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机关的监督、检查;
(七)留宿他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派出所报告;
(八)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在转租后3日内向所在基层服务管理机构、所辖派出所备案;
(九)使用承租房屋,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群体出租房屋。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行业场所(含娱乐场所、旅店业、餐饮业、工厂等)员工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外租住房屋的,用人单位要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登记等工作,并定期开展各类安全防范宣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屋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屋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20〕5号)有关规定,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工作模式,由基层管****派出所组织整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机关依照《中****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关依照《中****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基层管****派出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履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修正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遵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