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艺术中学改造项目-教学楼加固工程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略)
发证日期:(略)
发证日期:(略)
建设单位 | **市白云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市白云区教育综合服务中心 | ||
工程名称 | **市白云艺术中学改造项目-教学楼加固工程 | ||
建设地址 | **市白云区**街道白云区百花岭北街63号 | ||
建设规模 | 17(略) | 合同价格 | 6912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市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来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庆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一婕 | 总监(略) | 胡宗玥 |
合同工期 | (略)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略)。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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