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重点方向、重点任务及预储备项目清单,认真谋划一批成熟度高、减排效益明显的项目申报入库,全力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省省级生态****储备库入库指南(2022年版)》(粤环函〔2022〕347号)等文件精神,现征集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具体通知如下:
一、项目谋划储备的方向重点
根据我市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聚焦重难点区域、领域、行业,征集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工程
1.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并符合《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的要求。
2.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泥超低排放应涵盖所有生产环节(破碎、配料、回转窑煅烧、烘干、水泥粉磨、水泥制品加工,以及大宗物料产品存储运输),有组织排放的NOx达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
3.玻璃行业深度治理工程。以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企业为重点,推动玻璃企业实施深度治理,降低NOx排放浓度。
4.燃煤污染控制、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和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动燃煤锅炉、工业炉窑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开展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项目,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
1.源头替代。因实施低挥发性VOCs原辅材料替代而产生的工艺过程、配套设备等必要改造的项目。
2.末端治理。末端治理升级改造采用的工艺应为成熟高效的治理工艺,如:热氧化炉(TO)、催化燃烧(CO)、蓄热式燃烧(RTO)、蓄热式催化燃烧(RCO)以及吸附浓缩与上述工艺的组合等。
3.无组织排放治理。所涉项目应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采取有效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的项目,如:提高VOCs废气收集率改造工程等。
4.有机液体储罐改造。如内浮顶罐实施“全接液浮盘+高效边缘密封”改造、更换低泄漏呼吸阀、油气回收设施升级改造等。
5.绿岛项目。****中心(包含汽修钣喷共享车间、共性工厂等)等。
(三)监管、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1.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空气VOCs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监控,**、铁路货场等重要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干道空气质量监测等。
2.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秸秆焚烧管控、移动源监测执法设备、VOCs执法设备等。
中央资金入库项目具体范围、类型及申请要求(材料清单等)详见附件1;省级资金入库项目具体范围、类型及申请要求(材料清单等)详见附件2;省级减排项目核算方法详见附件3。
二、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纳入征集范围
1.达标治理项目,如: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中已作明确要求的治理内容。
2.未明确治理技术和治理目标的项目。
3.过度治理项目,如:VOCs产生量较小,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并离线运行的;已达超低标准的运维改造、深度治理改造项目。
4.环境效益改善不明显的项目,如:原治理工艺已为高效治理工艺的(旋转RTO替换为三室RTO)。
5.近三年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的所有项目。
6.其他不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项目,如:涉及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绿岛项目除外)或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已经完工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三、报送方式
项目申报入库前,****生态环境局将分别组织开展项目预审。请将申请材料的纸质盖章版(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扫描版报送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中央资金项目于2024年3月底、8月底前提交资料,申请省资金项目于2024年3、6、9、12月中旬前提交资料),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开展现场核查,确保项目情况与申报材料相符,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核****生态环境局。
(详情可咨询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局****管理科0762-****331)
四、其他说明
****环境局组织审核征集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中央或省级项目库,最终结果以国家、省的审核意见或批复为准。
附件3****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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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