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决定(宁古环销字〔2024〕1号)
****关于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决定(****)
余**:
身份证号码:35**************17
地 址:**省**市**县鹤塘镇西洋村虹桥路**号
2024年1月31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古环违改字〔2024〕3号),责令你:1.立即停止**县鹤塘镇余**养猪场项目的相关建设行为;2.**县鹤塘镇余**养猪场项目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文书已于2024年2月1日送达。
2024年2月23日,****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古环违改字〔2024〕3号)。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机关****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确有错误需要撤回、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自行依据法定程序纠正”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古环违改字〔2024〕3号)。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宁****开发区瑞云路2****司法局,电话:0593-****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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