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
省生态环境厅 | 主题分类:||
****关于CAPRO型超导质子放射治疗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 ||
文 号: | 皖环函[2024]202 |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 发布日期:2024-03-14 10:38:19 | |
2024-03-14 10:38:19 | 生效日期:有效 | |
暂无 |
****
皖环函〔2024〕202号
****关于CAPRO型超导质子
放射治疗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意见的函
《CAPRO型超导质子放射治疗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环评估函〔2024〕16号)和专家评审组技术评审意见,经审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1、建设项目内容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省**市高新区柏堰湾路2299号,项目建设内容包括CAPRO型超导质子放射治疗系统的销售(含建造)、安装调试及后续的运行维护活动,不包括用户单位该系统使用场所的土建施工和临床使用。CAPRO型超导质子放射治疗系统包括加速器子系统(主要包括SC240超导回旋加速器)、治疗子系统(主要包括1个固定治疗室和最多3个旋转治疗室)、配套设备(治疗计划系统和肿瘤信息管理系统)和辅助设施(供电及地线、供水、通风、供气等公用设施和辐射屏蔽、安全联锁、辐射监测、衰变池等安全防护设施)。项目建成后,年最大销售(含建造)、使用(安装调试、维修维护)2台CAPRO型超导质子放射治疗系统(质子束流最大能量为240MeV,最大流强1000nA,属于I类射线装置)。
该项目实施可促进我国高端放射治疗设备国产化,符合辐射实践正当性的原则,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辐射防护措施后,对周边环境、公众和辐射工作人员的环境影响满足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限值要求,我厅同意《报告书》的结论和拟采取的辐射防护、污染防治措施。
2、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重点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放射性废气、废液、固废管理和控制措施,确保放射性废物排放满足《放射治疗辐射安全与防护要求》(HJ1198-2021)相关规定。
(二)严格对照《报告书》中提出的工作流程开展销售、加速器子系统及系统整体调试、维修维护工作。在确保安全联锁、屏蔽防护、通风冷却等系统功能正常有效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系统整体出束调试。
****公司应按《报告书》要求购置相应的监测仪器和防护用品,规范开展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辐射水平监测,加强调试维护期、竣工验收期监测及记录分析工作。出束调试人员、维护人员必须同时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严格落实剂量超标报告制度。
****公司应进一步构建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同时,加强辐射工作人员配置和管理,安排新增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核技术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上岗。严格执行辐射从业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检等管理制度和辐射防护年报制度。
三、请在该项目启用前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