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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呈批核准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的请示》(川电发展〔2023〕3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为满****基地电力送出需求,****中心供电保障能力和电网运行可靠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同意核准建设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州**、**县、**,**市**县、**区、高新区、涪**、**县,**市**区、**县,**市**县。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一)****1000****电站,安装2组300万千伏安主变。
(二)扩建**东1000****电站1000千伏出线间隔2个。
(三)****—**东双回1000千伏线路2×371.7千米,按两个单回架设,导线截面采用8×630平方毫米、10×630平方毫米。
四、工程总投资****641万元,其中资本金290729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出资,****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
(一)项目用地:**1000****电站和架空线路用地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510000-2023-00129号);利用在建**东1000****电站预留场地扩建间隔,不新征建设用地。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员会关于对〈**—**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予以备案的批复》(阿委政法函〔2023〕36号)、《****委员会关于对〈关于对《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请示〉的复函》(绵委政函〔2023〕20号)、《****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委员会关于〈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登记备案函》(江委政法函〔2023〕—103号)、《****委员会关于〈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函》。
七、本工程消防设计符合《****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100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665-2011)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落实符合条件的消防设施配置及措施并按规定验收。
八、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落实《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要求,有效防范安全质量事故;要严格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松木包装材料使用管控,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九、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建成后及时按规定开展启动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投入运行。
十、请**市、**市、**市和**州发展改革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环境,配合我委完成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川渝特高压交流工程(**—**东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招标估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勘 察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设 计 | |||||||||
施 工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监 理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设 备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
重要材料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施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人自愿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登记或选择。 4.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评标专家的确定按《**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的规定执行。 ****委员会(盖章) 2023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