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的采购行为,强化单位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确保采购工作有序开展,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办公厅关于印****政府****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等)依法采购货物、购买服务和工程建设的行为,****政府采购(自行采购)。未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购原则上应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和绩效管理原则,厉行节约、物有所值、注重效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采购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遵循“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科室实施、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 第四条 (统筹协调) 办公室负责对采购工作统筹推进、协调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设置专门岗位负责采购管理等日常事务;制定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将采购有关责任分解落实;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及时调整更新采购规章制度;****政府采购法律**策培训。 (二)负责采购预算管理。根据各科室提出的预算和采购品目,牵头组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经费预算。 (三)负责对各科室在采购预算管理、计划备案、合同备案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和推动采购工作依法实施。 (四)牵头采购绩效评价工作。 (五)负责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报表统计等工作。 (六)负责派遣采购监督员对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等进行现场监督。 (七)牵头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管理。 (八)配合有关部门、采购实施人处理采购质疑、投诉及检举控告。 (九)配****管理部门开展采购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科室实施) 采购工作遵循“谁采购,谁负责”原则,提出采购需求的各科室(以下简称项目科室)是采购行为的主体,承担具体采购任务,为采购实施人。采购工作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公正,依法开展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在履行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等基础上,提出采购需求。 (二)负责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三)负责填制《采购项目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在正式启动采购工作前,按“三重一大”要求报请局党组审议。 (四)负责承办《采购项目进程表》(详见附件2)中明确由项目科室牵头的采购实施环节各项工作。 (五)负责确定采购人代表参加采购评审工作。 (六)负责草拟本科室采购项目的所有合同文本。 (七)负责依法履行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办理采购资金支出报销手续。 (八)负责按规定程序书面回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投诉和检举控告以及自行采购项目的异议。 (九)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十)负责采购项目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一)在制定采购需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环节,均应安排2名及以上人员共同办理。 (十二)与采购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 法规与审批科负责采购项目有关法律咨询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协调律师对采购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负责对项目科室落实律师审查建议的情况进行再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参与采购项目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类型 第七条 (采购类型) 采购行为根据采购品目和金额,****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两大类。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具体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分散采购两种模式。 1、集中采购,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所列的采购项目。此类项目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崇****服务中心)代理。 2、分散采购,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上(含)的采购项目。此类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二)自行采购 指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采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财政厅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等。 采购应当以本国产品为主,确需全部或部分采购进口产品的,需严格按相关文件办理论证、公示和申报程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指根据采购要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指邀请3家以上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在同等竞争条件下,竞争性谈判按最低价评标法确定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同等条件下,竞争性磋商按综合评标法确定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询价,是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流程 第九条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六个阶段:预算编制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审批备案阶段、采购实施阶段、合同管理阶段、履约验收阶段。 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条 (预算编制) 项目科室接到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通知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在履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办公室收集、初审、汇总后,编制****项目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前期准备) 项目科室根据预算和工作进度等安排,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适时填制《采购项目工作方案》,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准备启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审批备案) (一)审核采购计划 采购项目按照局“三重一大”有关要求报局党组审议。 (二)采购计划备案 党组审议通过后,****办公室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的审批和备案,生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后,按《备案表》中的采购类****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原则上不予调整。分散采购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的,如需改变《****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的采购方式,需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报请局党组研究同意,****财政局同意并下达批复文件后,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采购实施) ****托代理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交易中心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采购文件 项目科室****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等及时制订采购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标准等)。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对应。项目科室要履职尽责、严格把关,对采购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按要求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 (三)参与采购评审 项目科室适时抽取采购评审专家,委托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办公室****政府采购现场评审等进行监督。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 开标评标工作在采购监督员的监督下依法开展,项目科室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按相关规定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五)签订采购合同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项目科室负责按有关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 采购合同签订前须按《****合同签订审批表》(详见附件3)流程,由律师、法审科等对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签。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科室及时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二)资金支付 项目科室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限,****办公室申请办理采购款支付。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一律不支付合同款。 (三)采购合同执行 项目科室应督促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跟踪合同执行进度和执行效果。当供应商出现合同违约情形时,项目科室及时**律师制定法律方案,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四)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中,如需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且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名称、单价、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补充协议审批程序按照局“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确需变更、中止或终止,由采购实施人**采购专项法律顾问依法处理。 根据采购文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中止和终止合同,****财政局备案: 1.采购的任务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 2.因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履约验收) (一)验收主体 合同双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逐一完成履约。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无论金额大小,都要进行履约验收。履约验****小组,由项目科室牵头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参与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二)验收程序 履约验收主要对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步骤:****小组、制订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技术复杂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公司进行验收,委托验收不能免除项目科室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三)验收监督 项目科室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主体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并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等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 第十六条 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在办公室、法审科等监督下回复、处理针对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第十七条 (后续工作) (一)采购资料归档 采购完成后,项目科室应全面归集采购项目资料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需要归档的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备案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资产管理 采购活动形成资产的,办公室做好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入库、登记、领用工作。 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绩效评价。 第六章 自行采购流程 第十八条 自行采购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购买经费预算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项目科室自行组织实施。评审小组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采购监督员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购买经费预算在5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采购,经局党组审议通过后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应成立3人或3****小组。如需抽取评审专家,应在采购监督员的监督下,在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根据采购项目的行业类别需求随机抽取,评审前由本单位采购监督员查验专家身份及专家证书,采购监督员对项目评标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采购流程) 自行采****政府****政府采购流程,结合实际,进行适当简化(所简化步骤见《采购项目进程表》)。自行采购实施、合同管理、履约验收、档案管理等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七章 代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业务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第二十三条 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由各项目科室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签订。 第二十四条 ****每年度对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年度总考评,得分低于80分的,次年不予续签。 除上述考核外,如社会代理机构有以下几种情况,****有权立即解除与社会代理机构的年度代理合同: (1****政府采购法及****采购活动相关规定履行代理业务; (2)出现私下对投标(响应)人,评审专家等相关人员进行有碍公平、公正及公**则的接触; (3)利用工作的便利,为项目科室指定或介绍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与投标(响应)单位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 (4)对外透露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对外泄露采购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5)与投标(响应)单位存在串通的,未立即报采购项目监督人员; (6)非项目科室原因的质疑、投诉或异议成立超过3次; (7)在法律审查过程中同一错误出现3次的,****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保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有关工作人员(包括采购实施人、代理机构、评审人员、采购专项法律顾问等)不得事先泄露采购文件确定的相关内容;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投标人(响应人)投标(响应)文件内容以及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原则的其他内容。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项目信****政府采购网或其他法定媒体公布;5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廉洁自律) 采购相关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等采购利益相关方请托、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商品、服务;参与采购项目评审或监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酬劳。 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政府采购。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 完善和健全采购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督和财务监督,促进单位采购工作合法、合规。办公室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等实施协同监督检查。 通过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等方式对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结果及验收的规范性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对违反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三十条 本****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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