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略)
19天 | |||||||||||||||||||||||||||||||||||||||||||||||||||||||||||||||||||||||||||||||||||||||||||||||||||||||||||||||||||||||||||||||||||||||||||||||||||||||||||||||||||||||||||||||||||||||||||||||||||||||||||||||||||||||||||||||||||||||||||||||||||||||||||||||||||||||||||||||||||||||||||||||||||||||||||||||||||||||||||||||||||||||||||||||||||||||||||||||||||||||||||||||||||||||||||||||||||||||||||||||||||||||||||||||||||||||||||||||||||||||||||||||||||||||||||||||||||||||||||||||||||||||||||||||||||||||||||||||||||||||||||||||||||||||||||||||||||||||||||||||||||||||||||||||||||||||||||||||||||||||||||||||||||||||||||||||||||||||||||||||||||||||||||||||||||||||||||||||||||||||||||||||||||||||||||||||||||||||||||||||||||||||||||||||||||||||||||||||||||||||||||||||||||||||||||||||||||||||||||||||||||||||||||||||||||||||||||||||||||||||||||||||||||||||||||||||||||||||||||||||||||||||||||||||||||||||||||||||||||||||||||||||||||||||||||||||||||||||||||||||||||||||||||||||||||||||||||||||||||||||
资金现金 | |||||||||||||||||||||||||||||||||||||||||||||||||||||||||||||||||||||||||||||||||||||||||||||||||||||||||||||||||||||||||||||||||||||||||||||||||||||||||||||||||||||||||||||||||||||||||||||||||||||||||||||||||||||||||||||||||||||||||||||||||||||||||||||||||||||||||||||||||||||||||||||||||||||||||||||||||||||||||||||||||||||||||||||||||||||||||||||||||||||||||||||||||||||||||||||||||||||||||||||||||||||||||||||||||||||||||||||||||||||||||||||||||||||||||||||||||||||||||||||||||||||||||||||||||||||||||||||||||||||||||||||||||||||||||||||||||||||||||||||||||||||||||||||||||||||||||||||||||||||||||||||||||||||||||||||||||||||||||||||||||||||||||||||||||||||||||||||||||||||||||||||||||||||||||||||||||||||||||||||||||||||||||||||||||||||||||||||||||||||||||||||||||||||||||||||||||||||||||||||||||||||||||||||||||||||||||||||||||||||||||||||||||||||||||||||||||||||||||||||||||||||||||||||||||||||||||||||||||||||||||||||||||||||||||||||||||||||||||||||||||||||||||||||||||||||||||||||||||||||||
20,00(略) 人民币 | |||||||||||||||||||||||||||||||||||||||||||||||||||||||||||||||||||||||||||||||||||||||||||||||||||||||||||||||||||||||||||||||||||||||||||||||||||||||||||||||||||||||||||||||||||||||||||||||||||||||||||||||||||||||||||||||||||||||||||||||||||||||||||||||||||||||||||||||||||||||||||||||||||||||||||||||||||||||||||||||||||||||||||||||||||||||||||||||||||||||||||||||||||||||||||||||||||||||||||||||||||||||||||||||||||||||||||||||||||||||||||||||||||||||||||||||||||||||||||||||||||||||||||||||||||||||||||||||||||||||||||||||||||||||||||||||||||||||||||||||||||||||||||||||||||||||||||||||||||||||||||||||||||||||||||||||||||||||||||||||||||||||||||||||||||||||||||||||||||||||||||||||||||||||||||||||||||||||||||||||||||||||||||||||||||||||||||||||||||||||||||||||||||||||||||||||||||||||||||||||||||||||||||||||||||||||||||||||||||||||||||||||||||||||||||||||||||||||||||||||||||||||||||||||||||||||||||||||||||||||||||||||||||||||||||||||||||||||||||||||||||||||||||||||||||||||||||||||||||||||
(略) 人民币 | |||||||||||||||||||||||||||||||||||||||||||||||||||||||||||||||||||||||||||||||||||||||||||||||||||||||||||||||||||||||||||||||||||||||||||||||||||||||||||||||||||||||||||||||||||||||||||||||||||||||||||||||||||||||||||||||||||||||||||||||||||||||||||||||||||||||||||||||||||||||||||||||||||||||||||||||||||||||||||||||||||||||||||||||||||||||||||||||||||||||||||||||||||||||||||||||||||||||||||||||||||||||||||||||||||||||||||||||||||||||||||||||||||||||||||||||||||||||||||||||||||||||||||||||||||||||||||||||||||||||||||||||||||||||||||||||||||||||||||||||||||||||||||||||||||||||||||||||||||||||||||||||||||||||||||||||||||||||||||||||||||||||||||||||||||||||||||||||||||||||||||||||||||||||||||||||||||||||||||||||||||||||||||||||||||||||||||||||||||||||||||||||||||||||||||||||||||||||||||||||||||||||||||||||||||||||||||||||||||||||||||||||||||||||||||||||||||||||||||||||||||||||||||||||||||||||||||||||||||||||||||||||||||||||||||||||||||||||||||||||||||||||||||||||||||||||||||||||||||||||
综合评分法 | |||||||||||||||||||||||||||||||||||||||||||||||||||||||||||||||||||||||||||||||||||||||||||||||||||||||||||||||||||||||||||||||||||||||||||||||||||||||||||||||||||||||||||||||||||||||||||||||||||||||||||||||||||||||||||||||||||||||||||||||||||||||||||||||||||||||||||||||||||||||||||||||||||||||||||||||||||||||||||||||||||||||||||||||||||||||||||||||||||||||||||||||||||||||||||||||||||||||||||||||||||||||||||||||||||||||||||||||||||||||||||||||||||||||||||||||||||||||||||||||||||||||||||||||||||||||||||||||||||||||||||||||||||||||||||||||||||||||||||||||||||||||||||||||||||||||||||||||||||||||||||||||||||||||||||||||||||||||||||||||||||||||||||||||||||||||||||||||||||||||||||||||||||||||||||||||||||||||||||||||||||||||||||||||||||||||||||||||||||||||||||||||||||||||||||||||||||||||||||||||||||||||||||||||||||||||||||||||||||||||||||||||||||||||||||||||||||||||||||||||||||||||||||||||||||||||||||||||||||||||||||||||||||||||||||||||||||||||||||||||||||||||||||||||||||||||||||||||||||||||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略) (第二标段 施工) 招 标 人:(略) 二零二四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略)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5 第四章 合同文本...................................... 3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32 第六章 图 纸................................... 33 第一章 (略)公告 【平公资建2024131号】(略)**灰河谷店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略)公告 项目概况 (略)**灰河谷店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309-410422-04-01-741730)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市公共**交易中心系统( http://(略)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04 月 03 日 09 点 00 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略) 1、项目编号:(略) 2、项目名称:(略)**灰河谷店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3、采购方式:(略) 4、预算金额:29993187.8(略) 最高限价:29993187.8(略)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项目概况:此项目为(略)**灰河谷店闸除险加固工程,**灰河谷店闸位于**县城东南10km灰河下游的廉村镇谷店西村,闸址控制流域面积307. 5km2,河道长32. 7km,是一座以防洪、灌溉和排涝为主的中型节制闸。 其中第一标段(略)**灰河谷店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施工标;第二标段(略)**灰河谷店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施工标;第三标段 搭建数字孪生平台;**谷店闸业务应用系统开发;第四标段(略)**灰河谷店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监理标 (2)工期:(略) (3)资金来源:(略) (4)招标范围: 施工(略):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所含的全部内容; 服务招标范围:(略) 监理招标范围: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保修期全过程监理。 (5)质量要求:(略) (6)标段划分:(略) 第一标段:(略)**灰河谷店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施工标 第二标段:(略)**灰河谷店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施工标 第三标段:(略)**灰河谷店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数字孪生平台 第四标段:(略)**灰河谷店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监理标 6、合同履行期限:(略)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略): 1、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略)件之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截图); 3.2具有水利(略),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拟任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同时具有水利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均须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任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工程、未发生过重**全生产事故(提供无在建、无重**全生产事故承诺书); 3.4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3.5拟派施工员、质量(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3.6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略))和《关于全面推行(略)(国办发(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略)。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详见(略)),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略)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3.7拟派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提供投标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期(略) 3.8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及相关执(从)业人员须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公开;投标人须提供“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中国 ”网站“重 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 ”,查询结果页面截图,若有不良记录投标无效,执行财库[(略)文。 3.9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1. 时间:2024 年 03月 14日至 2024 年 04月02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时间) 2. 地点:《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 3. 方式:本项目只接受网上获取和下载招标文件,不接受其它形式。潜在投标人报名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网址:http://(略)gov.cn/)“投标人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报名。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略)gov.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略)gov.cn/tzgg/10814.jhtml 4. 售价:(略)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 (略) 03 日 09 时 00 分(**时间) 2.地点:《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 2024年 04 月 03 日 09 时 00 分(**时间) 2.地点:《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招标公告在《**省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略))》、《**省公共**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同时发布。 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2.**市公共**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略),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投标人可“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略)(异议)、投诉”内容。 3.该公告已同步至“**市公共**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单位: (略) 联 系 人: (略) 联系方式: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略) 1.招标人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投标人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略)(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略) 4.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略)gov.cn/)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略)(**省◆**市)》公共**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4.2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略),名称为“备份(略)。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略)gov.cn/)。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说明:本表中内容与本招标文件其他处(评标办法除外)要求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略) 1.2 资金(略)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略)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略) 1.3.2 本次招标项目的工期:(略) 1.3.3 本次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略) (2)财务要求:(略) (3)业绩要求:(略) (4)信誉要求:(略) (5)项目经理资格:(略) (6)其他要求:(略)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略)(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略) (8)与本标段的(略)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略),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代理服务费参照豫招协[(略)件由中标人支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略)。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略)。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再统一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略)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文本; (5)工程量清单(另册);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略)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在《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略),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要求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略)*省●**市)》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略),请各投标单位及时关注。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须在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具有和招标文件相同的效力。 2.2.3 投标人应及(略)(**(略))》系统中查看澄清内容。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在《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略))》电子交易系统中发出公告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投标(略)。 2.3.2 投标人应当及时关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解释均依据本招标文件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评标时,若出现招标文件无明确说明和处理的情况时,由评标委员会讨论确定处理方案;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对处理方案有争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方式确定。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总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略),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略)。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资格。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略),无正当理由拒签(略) (3)因投标人原因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司法部门查处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略)证等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附所要求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附所要求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或影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略)gov.cn/)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略)(**省◆**市)》公共**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7.2 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7.3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4. 投标 4.1 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4.1.1 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4.1.2 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略)。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市公共**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4.2 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 4.2.1 投标人所上传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项目文件格式为:(略) 注:投标人(略),根据标段制作各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后上传。 4.2.2 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市公共**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略)。 注:如按照电(略),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的联系中心技术人员,以便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处理。投标人应充分(略)需的时间问题,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3 投标文(略) 4.3.1 在本(略) 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全国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电子交易系统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略)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略),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根据《**市公共**交易中心关于恢复重大紧急项目交易服务的公告》“自(略),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的规定。 5.2 电子化(略) 5.2.1 电子化投标文(略)。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略),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略)。 5.2.2 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略),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略),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2)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略),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略),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5.2.3 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5.2.4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电子化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将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对投标人发起质疑。质疑回复内容确认后,投标人的回复文件必须以经过投标人和其法定(略)系统提交至评标委员会。 5.2.5 如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回复的投标人回复内容有异议的,经过几次回复仍不清楚的,需在监督下进行免提电话进行质疑。 5.2.6 评标时如因系统异常、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由技术人员排查解决,短时间无法解决的,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评标活动,待问题解决后继续评标。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略)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略)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略)原则上第一名为中标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经招标人确认,可以按得分顺序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原因可按得分顺序确定第三名为中标人。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略)。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略) 履约担保的金额:(略)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略)。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中标人应当按(略),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8.1.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家的; 8.1.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略)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略),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略),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略),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 分值(略)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略) (2)技术部分:(略) (3)综合部分:(略)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略)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略) 2.2.4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略) (2)技术部分:(略) (3)综合部分:(略)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略))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略).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略)。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略),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略),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略)。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2.5评标打分结果为:最后得分为各评委的算术平均值。最终得分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略) 3.3.1在(略),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略)。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略),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略),评标委员会(略)。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文本 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具体以和招标人签订时的约定为准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略),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略) 计划竣工日期:(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略)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略),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略)。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略),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 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略) (签字) (签字)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第二部分 通用(略) 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以最终双方约定的为准 (另册) 评审依据 1、工程设(略) 2、**省水利厅颁发的豫水建(2017)1号文《*(略)(估)算编制规定》; 3、《**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设计概(估)算编(略)(第四、五册)20(略) 4、《**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略)(估)算编制规定》(第七册)2006年版; 5、机械费根(略)(2017)1号文《**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调整; 6、人工预算单价:工长:9. 27元/工时,高级工8. 57元/工时,中级工6. 62元/工时,初级工4. 64元/工时,机械工6. 62(略) 7、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按规定计入;利润按7%计入,税金为9%; 8、材料价格参照2023年第六期《**工程造价》,地材按**价格计入,不足部分参照**市信息价及市场询价。 (如有) 投标人下载图纸后按照图纸目录核对图纸内容,如发现缺损最迟在下载后5天内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知招标代理公司及时更换,逾期视为图纸完整。 以国家现行规范标准为准,工程验收按(略)。 一、施工要求: 1、以图纸及经设计院签章的设计变更为依据。 2、施工所需材料、构件及设备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品且满足图纸的要求。 二、(略): 规范中指定的标准或法规为工程实施中实际采用的标准和法规,承包人提出采用的其它标准及规范,如能保证其达到与本规范所规定的标准及规范相同的质量或更高的质量,经事先审阅和书面批准即可采用。 致: (略)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及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的投标总报价,施工工期 ,质量要求: 按合同约定完成。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略)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 补充说明。 投标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或(略) 日 期: (略)
投标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或(略) 日 期: (略)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略) 成立时间: (略) 经营期限: 姓 名: (略) 年 龄: (略)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略)。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略) (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投(略),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略)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略) (附汇款凭(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格式自拟(参考评标办法)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主要(略) 附1:(略)
附2:(略)
附: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证明文件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及标段)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 (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 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略) 日期: (略) (三)其他审查资料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招标人或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 联系(略): 我单位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略)。我单位郑重承诺,本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略)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愿意承担 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电子签章): 日期: (略) 注: 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九、其他材料 附件一 1、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二 投标内容汇总 投标人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地址: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 ; 项目经理: (略) 技术负责人: (略) 授权委托人: (略) 项目部组成人员: ; 投标业绩: (略) 项目经理: 中标公示查询媒体: (略) 合同金额: 元 合同签订日期: ; 验收日期: ; 2、…………… 说明:投标内容汇总仅为评标汇总时需要,请投标单位汇总后列出即可,无需重复提交相关人员等复印件。 附件三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 各省、自治区、(略),国务院各部(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略) 中小企(略)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略)),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略)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略)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略)。 (略)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四 **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豫政〔(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略))精神,破解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难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3]14 号) 中小微企(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附件五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略),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略)(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略),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略)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略)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略)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略)。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略),享受预留(略)。向残疾人福利性(略),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略),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略)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略)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略),集中采(略)。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略) 2017年8月22日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略),且本单位参加_(采购单位名称)_单位的_(采购项目名称)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略)(不包括使用非残(略))。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略): 日 期: 党中(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生产建设兵(略): 中华人民**国财政部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省政府采购网“**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9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