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老城区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第一阶段施工许可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建设局 |
发证日期: | 2024年03月18日 |
**** | |||
**市老**供排水升级改造项目(二期)第一阶段 | |||
**市** | |||
见备注。 | 合同价格1668.31 | 万元||
******公司 | |||
****集团有限公司 | |||
**** | |||
**省****公司 | |||
罗宇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潘育谋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左栋 | ||
蔡桂琦 | 总监理工程师李建彬 | ||
2024.****.29 ~ 2024.****.26 | |||
正常 |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兴市城规建字第【2024】002号; 2、质量监督注册号:2024-002;安全监督注册号:2024-002; 3、建设规模:本工程建设采取地下敷设方式,管线长度4.2KM(含雨水、污水管网**及改建)。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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