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乳源瑶族自治县委党校择址新建项目施工许可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发证日期: | (略) |
中共乳源瑶族自治县委党校(韶关市委党校乳源分校、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学校) | |||
中共乳源瑶(略) | |||
韶关市乳(略),丽宫路南侧 | |||
15696.91平方米 | 合同价格(略) | 万元||
广东雄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广东宏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侯华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林昌傧 | 设计(略)林壮光 | ||
郭巧丽 | 总监理工程师罗福生 | ||
(略)19 ~ (略)12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安全监督注册号:[(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略)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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