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常见的采购方式之一,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是谈判采购的必经程序,但到底该如何确定呢今天由小编带着大家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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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主体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的主体既不是采购人,也不是代理机构,而是采购****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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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那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又如何确定的呢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的产生有三种方式:公告产生、随机抽取产生、推荐产生。
公告产生
中央预算单位的竞争性谈判公告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竞争性谈判公告应当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实操中的难点】公告产生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能参与谈判吗
74号令第十二条第****小组可以从公告产生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不少于3家,但到底是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还是邀请一部分,法条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具体如何操作,一是要看各省、市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的规范性文件对此是否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要结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具体规定。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采用公告的形式征集的,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基本上是“来多少,算多少”(有点类似于招标方式的“资格审查合格制”),很少采用“综合评估打分的有限数量制或随机抽取的有限数量制”。
【友情提示】谈判小组选择部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的风险与防范
从法理上讲,****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不少于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谈判,无论选择的是哪些供应**符合74号令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谈判小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引发一些不必****政府采购的公正性,结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为降低风险,建议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的最终确定方式加以明确和细化,****小组的自由裁量权。
随机抽取产生
随机抽取指的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但并非随机抽取后的供应商就一定是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小组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合格后,方可邀请。但必须指出,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没有建立供应商库,因此,随机抽取产生这种方式基本上名存实亡。
推荐产生
书面推荐供应商的方式有三个优点。首先,由于不采用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采购人可以经过充分市场调查后自主选择几家综合实力较强的供应商,能较好体现采购人的意图。其次,评审专家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向采购人推荐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较为明确的考察范围。最后,被推荐的供应商积极参与的意愿较强,因此,采购项目基本避免了不足3家就无法进行谈判的风险,一定程度上能够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但书面推荐但也有不足之处。首先,选择推荐供应商方式没有法定推荐标准。在市场调研不充分的情况下,采购人、评审专家倾向于邀请已经**过或有**意向的供应商,邀请具有一定片面性及主观性,容易造成对市场上其他潜在优质供应商的不公平。其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之间串通风险加大。实践中,推荐流程保密性差,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都有机会提前了解供应商名单,易造成推荐供应商名单泄露。最后,存在廉政风险点,助长供应商围猎采购人、评审专家的风气。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采购人也好,评审专家也罢,都很难在遇到巡视或审计时回答或解释“为何推荐A供应商不推荐B供应商的问题”。因此采购人为了规避风险,实践中采购人基本不愿意采用书面推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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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公告产生是竞争性谈判采购中供应商最主要的产生方式,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全部或或部分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文件应当明确具体的确定方法、标准。
文章来源:易招标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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