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10号1号楼-1至9层1-2号房地产
**市西**德胜门外大街甲10号1号楼-1至9层1-2号房地产
GR2024TJ****404
挂牌价: 2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3-20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4-17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郑浩
联系电话: ****2160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2150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
联系人: 孙永哲
联系电话: 138****3322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794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西**德胜门外大街甲10号1号楼-1至9层1-2号房地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西** | ||||||||
**中****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08-31 | ||||||||
**** | 类型备案 | ||||||||
2024-03-05 | |||||||||
19941.02 | 账面价值(万元)2118.17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标的资产目前处于租赁状态,租赁期至2027 年 12 月 31日,承租方未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置于**产权备查。 2、标的房产披露时间为房产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如需到实地查看标的现状,转让方将给予必要的配合。项目踏勘联系人:殷少琦,联系电话:153****3333。预展地点:标的房产所在地(需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申请)。 3、本次转让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卖买双方各自承担,转让底价为包含增值税价格。 4、以下内容出自《资产评估报告》: 4.1因承租方拖欠房租,2023年6月28日,中轻控股已对承租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产,偿还欠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4.2本次委估房地产评估值为房地合一价值,包含增值税及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5、转让方安全检查时发现建筑物顶层上存在部分加建,该部分加建未在产权证中反映,未找到加建部分资质证照,具体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实际情况意向受让方可实地勘察。 6、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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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是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中国****公司 | |||||||||||
**市**区启阳路4号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罗杰 | 成立日期1983-04-01 |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
911********0010519 | 经营规模小型 |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产品设计;承包本行业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进出口业务;出租办公用房;****停车场服务;对外经济技术咨询服务、展览业务;汽车、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服装鞋帽、金属材料、金属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建筑材料、木材、化工材料(化学危险品除外)、纸制品、植物油、饲料、豆类、谷类、薯类、畜产品、仪器仪表、工程机械设备、金属矿石、锌精矿产品、磷矿产品、化肥、焦炭的销售;陶瓷加工;销售煤炭(不在**地区开展实物煤的销售、储运活动);物业管理;销售Ⅰ类、Ⅱ类医疗器械;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不含港澳台地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08月03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人力**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人力**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办公室会议决议 | |||||||||||
****国资委监管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128855 | ||||||||||
**** | 批准日期2024-01-08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保利中轻所属中轻控股处置德外中轻大厦房产事项的批复》保集字[2024]12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4-03-2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4-17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等材料,并应在挂牌截止日**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至**产权指定账户。 2. 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之外:①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权利人征询环节;若权利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权利人成为受让方;②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权利人征询环节;若权利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权利人成为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时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 3. 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等情况),****房产所涉及的过户及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处房产现场状况的实地踏勘等相关事宜,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费用和法律责任,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4.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剩余部分支****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需自行****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6. 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当意向受让方办理有效受让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又单方撤销受让申请的;(2)当项目公告期满产生竞价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后续竞价登记程序的;(3)当以挂牌价为底价竞价时,因各竞买方均不应价导致最终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4)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5)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6)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款的。(7)其他因受让方原因造成交易无法完成的。 7.最终受让方应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8.本次转让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房产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9.本次转让房产涉及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在房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全部相关事宜,转让方予以配合,最终权属变更时间以产权单位实际办理变更时间为准。 11.因转让方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12.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双方相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13.本次转让的资产,涉及与转让方已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租赁户,以及房屋的装修改造、增加设备等,受让方自行与租赁户协商归属、交接事宜。 14.本次转让的资产,涉及与转让方已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租户已缴纳的租金,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可重复收取现租赁户协议期内已缴纳至转让方的租金。 | |||||||||||
无 | |||||||||||
否 | |||||||||||
是 | |||||||||||
3000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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