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呼和沙拉铅锌银铜矿深部勘查项目垂直投影范围深部资源协议出让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略)
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和硕特路260号
二、受让人
名称:(略)
场所:内蒙古自治区(略)呼和沙拉铜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内蒙古(略)
勘查矿种:(略)
地理位置:(略)
面积:(略)
拐点坐标如下(****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104°24′31″ | 40°50′25″ |
2 | 104°26′39″ | 40(略) |
3 | 104(略) | 40°49′37″ |
4 | 104°25(略) | 40°49′37″ |
5 | 104°25′27″ | 40°49′21″ |
6 | 104°24′31″ | 40°49′21″ |
7 | 0 | 0 |
四、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略),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
本次协议出让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6号)关于“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
五、对(略)
公示时间:(略)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科。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和硕特路260号 邮政编码:****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