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03-18 22:32
19天 | |||||||||||||||||||||||||||||||||||||||||||||||||||||||||||||||||||||||||||||||||||||||||||||||||||||||||||||||||||||||||||||||||||||||||||||||||||||||||||||||||||||||||||||||||||||||||||||||||||||||||||||||||||||||||||||||||||||||||||||||||||||||||||||||||||||||||||||||||||||||||||||||||||||||||||||||||||||||||||||||||||||||||||||||||||||||||||||||||||||||||||||||||||||||||||||||||||||||||||||||||||||||||||||||||||||||||||||||||||||||||||||||||||||||||||||||||||||||||||||||||||||||||||||||||||||||||||||||||||||||||||||||||||||||||||||||||||||||||||||||||||||||||||||||||||||||||||||||||||||||||||||||||||||||||||||||||||||||||||||||||||||||||||||||||||||||||||||
资金现金 | |||||||||||||||||||||||||||||||||||||||||||||||||||||||||||||||||||||||||||||||||||||||||||||||||||||||||||||||||||||||||||||||||||||||||||||||||||||||||||||||||||||||||||||||||||||||||||||||||||||||||||||||||||||||||||||||||||||||||||||||||||||||||||||||||||||||||||||||||||||||||||||||||||||||||||||||||||||||||||||||||||||||||||||||||||||||||||||||||||||||||||||||||||||||||||||||||||||||||||||||||||||||||||||||||||||||||||||||||||||||||||||||||||||||||||||||||||||||||||||||||||||||||||||||||||||||||||||||||||||||||||||||||||||||||||||||||||||||||||||||||||||||||||||||||||||||||||||||||||||||||||||||||||||||||||||||||||||||||||||||||||||||||||||||||||||||||||||
500,000元 人民币 | |||||||||||||||||||||||||||||||||||||||||||||||||||||||||||||||||||||||||||||||||||||||||||||||||||||||||||||||||||||||||||||||||||||||||||||||||||||||||||||||||||||||||||||||||||||||||||||||||||||||||||||||||||||||||||||||||||||||||||||||||||||||||||||||||||||||||||||||||||||||||||||||||||||||||||||||||||||||||||||||||||||||||||||||||||||||||||||||||||||||||||||||||||||||||||||||||||||||||||||||||||||||||||||||||||||||||||||||||||||||||||||||||||||||||||||||||||||||||||||||||||||||||||||||||||||||||||||||||||||||||||||||||||||||||||||||||||||||||||||||||||||||||||||||||||||||||||||||||||||||||||||||||||||||||||||||||||||||||||||||||||||||||||||||||||||||||||||
0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分法 | |||||||||||||||||||||||||||||||||||||||||||||||||||||||||||||||||||||||||||||||||||||||||||||||||||||||||||||||||||||||||||||||||||||||||||||||||||||||||||||||||||||||||||||||||||||||||||||||||||||||||||||||||||||||||||||||||||||||||||||||||||||||||||||||||||||||||||||||||||||||||||||||||||||||||||||||||||||||||||||||||||||||||||||||||||||||||||||||||||||||||||||||||||||||||||||||||||||||||||||||||||||||||||||||||||||||||||||||||||||||||||||||||||||||||||||||||||||||||||||||||||||||||||||||||||||||||||||||||||||||||||||||||||||||||||||||||||||||||||||||||||||||||||||||||||||||||||||||||||||||||||||||||||||||||||||||||||||||||||||||||||||||||||||||||||||||||||||
**省**蓝河冢头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一标段)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须知..........................................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63 第六章 图 纸.......................................... 6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平公资建****139号】**省**蓝河冢头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第一标段)-招标公告 **省**蓝河冢头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代码:2018-410425-76-01-042100)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交易中心网(http://ggzy.****.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4月9日9时40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省**蓝河冢头水闸除险加固工程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0000.00元;最高限价:****0000.00元
5、采购需求: 5.1、建设地点:**省**冢头镇,闸址位于冢头镇桥,下游约580m。 5.2、项目概况:冢头闸除险加固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拆除现状老闸,在冢头闸桥下游约580m**冢头闸,**冢头闸主要由上游引河段,上游防冲槽、铺盖、护底,闸室段,下游消力池、海漫、防冲槽,下游引河段,两岸连接建筑物,进场道路、管理设施等组成。 冢头闸设计排涝标准为5年一遇,相应排涝流量为377m3/s,设计行洪标准为20年一遇,相应行洪流量972m3/s,上游蓄水量约22.8万m3,灌溉面积0.15亩,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结合安全鉴**论及核查意见,经综合考虑,确定冢头闸除险加固工程为Ⅲ等中型工程,闸室及两岸连接建筑物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3级,次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临时建筑物级别为5级。 5.3、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本项目共划分为五个标段, 一标段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内容; 5.4、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财政资金,已落实。 5.5、工期: 一标段工期:10个月。 5.6、质量要求:合格 6、合同履行期限:具体以合同内容为准。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一标段 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持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2)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贰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水利水电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取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并出具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5)投标人、相关执(从)业人员及委托代理人须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并以网站发布为准(提供该平台截图)。 6)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郏****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郏财字[2022]35号)要求,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投标人只需在资格审查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格式详见后附件:**政府采购投标人信用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3****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注:按照财库〔2016〕125号文,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开标时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投标人信用情况,如有不良情况,按无效标处理。 7) 本项目一个投标人只允许投报一个标段,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得分包和转包。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下载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4月8日,每天上午00:00至11:59,下午12:00至23:59(**时间)。 2、地点:****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cn) 3、方式:潜在投标人报名需凭CA数字证书通过****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ggzy.****.cn/)“交易主体登录”入口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下载。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cn/fwzn/11020.jhtml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4月9日9时40分(**时间) 2、地点:****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4月9日9时40分(**时间) 2、地点:****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公共**交易平台(**省﹒**市)》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远程在线解密响应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各供应商可通过**市公共**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内容。 3、该公告已同步至“****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部门:****委员会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136****22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92198U 八、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地 址:**市****大道中段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135****0963 2.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地 址:**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正光北街交叉口东北角招银大厦2号楼 10 层 联系人:申先生 联系电话:156****1678 3.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申先生 联系方式:156****1678 2024年3月19日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供应商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供应商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 供应商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ggzy.****.cn)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采购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供应商、供应商)。 4.2 供应商须将采购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采购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ggzy.****.cn)。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 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6.“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6.1开标时,供应商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供应商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2如出现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供应商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6.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6.4供应商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5解密完成后,供应商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施工工期、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施工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将以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形式予以答复。 1.11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网站上提出。 2.2.2招标代理人将在接到投标人质疑三日内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发布澄清方式答复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发布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内发出的补充通知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则将按规定酌情**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编写、修改投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投标函附录;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金;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 (9)资格审查资料; (10)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价的工程子目,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子目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工程子目及其报价招标人将不予接受,仍按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核准其报价。 3.2.4因本项目工期较紧,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所发生的政策性变化均不予以调整。 3.2.5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招标文件发布媒介发布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按前附表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及金额见前附表。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施工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区】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电子签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按照要求盖电子签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手册”。 3.6.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交易中心”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6.5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规范、明确、准时的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或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方式,投标人只须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无须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交易中心”系统,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交易中心”系统)将拒绝接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交易中心”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公示期结束后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并退还。 4.3.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注:详见不见面开标流程。 5.3开标时,需遵循以下要求进行: 5.3.1投标截止时间到,由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5.3.2电子评标时,因电子交易系统异常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及时与招标代理联系。 5.3.3因投标人原因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由系统技术人员协助投标人将备份文件(电子介质存储)导入系统。若备份文件(电子介质存储)无法导入系统或导入系统仍无法解密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3.4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5.3.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5.4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开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表5.1项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 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仅为格式参考)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仅为格式参考)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仅为格式参考)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仅为格式参考)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仅为格式参考)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仅为格式参考)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注: 一、电子化评标时,评分办法中所涉及到的证书及材料不再提供原件,但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或图片),内容须清晰可见。 二、投标人应将相关证件的变更、延期等材料一并提供,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技术标评分标准(45分) 商务标评分标准(30分) 综合标评分标准(25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l)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2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综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项目管理机构得分+投标报价+信用等级得分+其他评分因素得分+奖惩分 3.2.4最终得分为各个评委计分的算术平均值. 3.2.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招标人将保留对投标人所提供资料进行核实的权利。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经招标人考察证实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中标的,除取消其中标资格外,还应赔偿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的相关损失,涉及违法犯罪的将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其中主要材料、工程设备等的采购由承包人提供厂家,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共同考察后确定。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5 不利物质条件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 删去本款全文,本合同工程不允许承包人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1.1.2.6 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 。 1.1.4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人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见“通用条款”1.4条) 1.7 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地点另行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删去2.3.2和2.3.3全文,并代之以;承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 2.8其它义务(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其它需由发包人承担的义务可在协议书中进行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2)按规定,当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时作出变更决定;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他义务 本条款补充为: (1)、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在工地的时间不少于5天,需离开时应经监理和业主书面同意,否则发包人将依据监理对承包人的考勤情况,按每天每人5000元对承包人作罚金处理,罚金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证件暂时由发包人保留至竣工验收,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不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若施工中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视为中标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对不称职的施工管理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更换。项目经理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不得负责其他工程,必须现场办公且每周不少于五天工作时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检录检查。若查处项目经理不在场,****公司和招标人;第二次给予书****公司5000元人民币,不在现场的项目经理处罚500元人民币;****公司50000元人民币罚款,不在现场的项目经理处罚5000元人民币罚款,****公司、项目经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发布不良记录一次。经合规程序更换的项目经理,****采购办备案. 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见合同通用条款。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去本款全文,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1)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删去本款全文,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见通用条款。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见通用条款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 9.7 文明工地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人文明施工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合同签订后5日内开工建设。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无。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2) 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1)项表格取消;相应增加为:本合同工程按承包人承诺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完工,违约金为1000元/天。 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承包人提前工期不予奖励。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 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见合同通用条款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 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见合同通用条款。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见合同通用条款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无。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施工规范执行。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关键项目: ,单价调整方式: 。删去本款全文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8 暂估价15.8.1 (l)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删去本款全文相应增加为:本工程因施工周期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及其来源: 。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 17 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以双方签订合同内容为准。 17.4 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总额按合同签订时约定。 17.5 竣工(完工)结算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7.6 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相应的发包人所需资料。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18.2 分部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无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 18.5 阶段验收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无。 18.6 专项验收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有。 18.7 竣工验收18.7.3 本工程(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 18.9 试运行18.9.1试运行的组织:有;费用承担:无。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删去本款全文,见通用条款 。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不参加保险,承包人“建工险”和“安工险”采取自愿原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在合同实施期间,除根据国家规定之外,采取保险自愿原则,承包人投保与否自行负责。 20.5 其他保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在合同实施期间,除根据国家规定之外,采取保险自愿原则,承包人投保与否自行负责。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无。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 24. 争议的解决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机构为:****委员会 。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合同形式: 。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经招标人检查无质量问题,提交完整的档案并归还招标人提供的各种文件资料后,结算其他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他扣回的款项后, 招标人支付最后一次付款,并退回履约保函。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并参照《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的规定。 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1、****水利厅、****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水建〔2017)1 号文)、定额选用〈**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第四册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册)、第五册 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下册))(豫水建(2006)52 号文))及配套文件和有关规定 注:工程量清单另附。 第六章 图 纸如有另册提供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1说明 1.1.1工程概况 蓝河冢头水闸现状闸址位于**县**11.5km处,蓝河下游的冢头镇北街村西,该闸于1974年动工兴建,1975年建成投入使用。 冢头水闸地理位置比较重要,下游保护区内有洛(阳)界(首)公路,沿河两岸有2个乡镇8个行政村,近1.5万口人,约8万亩耕地。在2000年的一场洪水中,水闸由于泄流不及,洪水冲垮右岸,冲毁翼墙和消能设施,目前已不能正常运用。根据水利部办建管〔2008〕152号文《关于开展**水闸安全状况普查工作的通知》****水利厅豫水管〔2008〕55号文、****水利局平水管〔2008〕14号文的要求,受****委托,******设计院于2008年11月份对该水闸进行了安全鉴定,****水利厅进行了书面和现场核查,冢头水闸安全类别评定为四类水闸,工程无法运用,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拆除择址重建。 根据中央关于启动和推进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的要求,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组织编制并发布了《**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总体方案》,冢头水闸是《总体方案》中明确要实施的项目,本次除险加固设计对冢头水闸移址拆除重建。 本标段工程内容包括蓝河冢头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所有土建工程,安全监测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电气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含部分电缆采购及供电线路采购、安装),金属结构的安装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拆除工程,以及管理设施等。 1.1.1.1规划参数 表1.1-1 冢头闸主要规划设计参数
1.1.1.2工程布置 拆除重建后的冢头闸主要由上游引河段,上游防冲槽、铺盖、护底,闸室段,下游消力池、海漫和防冲槽,下游引河段,两岸连接建筑物,进场道路、管理设施等组成。根据现场地形条件及运用工况,冢头闸闸室采用钢筋混凝土开敞式结构,整体式闸室,共5孔,单孔净宽8.0m,共分为2联。闸底板顶高程94.2m,顺水流方向长15.0m,厚1.4m,闸墩顶高程103.1m~103.9m,中墩厚1.3m,边墩及缝墩厚1.0m。闸室顶部设交通桥及检修桥,交通桥布置在闸室下游侧,检修桥布置在闸室上游侧,闸门为直升式平面钢闸门。 闸室上游侧设混凝土防渗铺盖,铺盖顺水流方向长15.0m,厚0.5m,顶高程94.2m。铺盖上游设C25混凝土护底,长15.0m,厚0.30m,下设0.1m厚C15混凝土垫层,上游接抛石防冲槽,深1.5m。 闸室下游侧设挖深式消力池,消力池在平面上扩散,扩散角为6.9°,消力池长25.0m,池深1.5m,池底高程92.5m,消力池采用钢筋混凝土底板,厚0.9m。消力池后设C25混凝土海漫,总长40.0m,厚0.40m,海漫末端设抛石防冲槽,并沿两岸边坡坡脚向下游延伸20.0m,深2.0m。 上、下游各段翼墙根据其所处位置及挡土高度不同,分别采用钢筋混凝土扶壁式和悬臂式结构,上游翼墙墙后填土高程102.0m,下游翼墙墙后填土高程为101.5。闸室左、右侧岸墙采用空箱式结构,兼做桥头堡基础,墙顶高程均为103.9m。 闸上公**顶高程104.1m,桥面净宽6.0m,总宽7.0m,采用预制混凝土空心板结构,闸上检修便桥桥面高程104.0m,宽2.0m,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启闭机房室内地面高程112.0m,宽6.0m,总长47.92m,房内布置5台启闭机和相应的电气设备。启闭机主梁采用矩形钢筋混凝土结构,检修闸门电动葫芦轨道设在启闭房下。 闸室两侧设桥头堡,共三层,布置电气设备及监控系统,并作为启闭机的上下交通通道。桥头堡顺水流方向长8.1m,垂直水流方向长9.5m,第一层地面高程为104.2m,主要作为柴油发电机组库房,第二层地面高程为108.1m,为变配电室,第三层地面高程为112.0m,为中控室。 1.1.2水文气象 工程所在流域降雨年内分布不均匀,汛期6~9月降雨量占全年的70%~80%,年际变化大,年最大降雨量与年最小降雨量相差2~4倍。而且有连续干旱和连续丰水的特点。产生暴雨的天气系统以台风、台风倒槽和南北向切变线为多,如“82﹒8”暴雨,为1982年9号台风影响所致。暴雨的主要特点是强度大,降雨历时短,雨量集中,连续降水历时多为1~3天。 流域内洪水由暴雨形成,其变化受暴雨和地形等因素影响,洪水的时空分布与暴雨一致,上游山区支流多,坡降大,汇流速度快,水势凶猛。具有暴涨暴落的特点,水量丰、枯期相差悬殊。洪水多发生在6~9月份,年最大洪峰一般出现在7月初至8月中旬。 1.1.3工程地质 1.1.3.1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 1、地形地貌 蓝河冢头闸位于**县**11.5km处。本段蓝河无堤防,闸址两侧民房较多,地形起伏较大,蓝河两岸地面高程100m~105m,河底高程为94m~98m。场地在地貌上属于冲积**,覆盖层为第四系土层,基岩埋深大于30m。 2、地层岩性 根据钻探和试验资料,本场区勘察深度范围内,土层自上而下可分为5层,现将其主要特征分述如下: 第①层淤泥质壤土(Q4al):灰黄、灰、灰黑色,湿,软塑~流塑状态,夹细砂、砾石,具中等偏高压缩性。该层仅在河谷中分布,层厚0.50m~2.20m,层底分布高程93.00m~96.20m。 第②层轻粉质壤土(Q4al):黄、灰黄色,干,可塑~硬塑状态,夹砂壤土,具中等压缩性。该层仅在闸址两侧阶地处分布,层厚1.00m~6.30m,层底分布高程94.60m~102.30m。 第③层壤土夹砾石(Q4alp):灰黄、黄色,干,硬塑状态,具中等压缩性,夹细砂。本层所夹砾石直径1cm~6cm,次圆~次棱角状,含量约25%~45%。该层局部钻孔缺失,层厚0.50m~3.40m,层底高程92.20m~95.00m。 第④层粉质粘土(Q3alp):黄、棕黄、棕红色,湿,坚硬状态,局部为硬塑状态,中等压缩性,夹大量砂礓,夹粘土。该层分布连续,层厚10.70m~19.20m,层底高程79.80m~82.70m。 第⑤层重粉质壤土(Q3alp):灰黄、黄、棕黄、棕红色,湿,坚硬状态,局部为硬塑状态,中等压缩性,夹大量砂礓,夹轻粉质壤土、粘土。该层连续分布,未揭穿,揭露最大厚度约为7.75m。 在综合分析已有勘探试验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类似工程经验,提出各土层主要物理力学指标建议值见表1.1-2。 表1.1-2 土层物理力学指标建议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