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街道宅后园2#综合楼经批准向社会公开招租,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外出租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租资产概况表
资产所有者:****
资产位置 | **市**街道宅后园2#综合楼 |
招租底价 | 30万元/年 |
招租期限 | 租赁期限: 五年,(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
备注 | 整体招租 |
经营范围:合法经营,无污染,需特别注意消防及安全,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经营者负责。
二、招租方式:明投,竞投者举牌报价,后一位报价者比前一位报价者要高,以底价30万元/年起报,唱标加价应是2000元/年或以上整倍数,最高价者中标。
三、报名人条件:社会各界人士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7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双休日除外)。
地点:**市汉宁西路233号二楼,报名时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报名时需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
五、竞投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4年3月28日09:30开始(过时不候)。
地点:****办事处开标室。
六、竞投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中标后直接转为押金),于2024年3月27日17:00前转、汇或存入以下账户(从报名本人账户中汇出,以入账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银行****公司****分理处
银行账号:201********6649 (****银行单据到竞投现场备查,竞投现场不收现金)
七、其他:中标者在公示期(三天)结束后,4日内交付清第一年租金,并签订租赁合同,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押金。后期每年提早一个月交清下一年租金,如不及时交款招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押金,押金期满后经小区验收后10天内退回(押金不计息)。
招租方联系人:郑凯峰 158****3383
代理公司联系电话:葛女士 159****5240
招租人:****
2024年3月21日
租赁投标须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将**市**街道宅后园2#综合楼对外出租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意承租的经营单位进行投标,有关招标事宜须知如下:
1、****政府政策允许范围内及符合国家法定法规的项目合法经营。不得妨碍和污染周边环境。承租期间招租方有权对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实施监督,因承租人过失或过错导致出租房出现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理。
2、招标出租房地点:**市**街道宅后园2#综合楼
3、招标出租期限:五年;起租时间: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4、报名资料详见公告,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凭汇款单据及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书)入场参加投标;
5、投标价:投标底价详见招标公告;
6、投标方式标准:明投,竞投者举牌报价,后一位报价者比前一位报价者要高,以底价30万元/年起报,唱标加价应是2000元/年或以上整倍数,最高价者中标。
7、租赁租金缴纳约定: 中标者在公示期(三天)结束后,4日内交付清第一年租金,并签订租赁合同,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押金;b、如中标者未能在公示期(三天)结束后,4日内兑现租赁租金缴纳即视同中标者自动放弃处理,中标无效,出租方将没收中标者所交的投标保证金,将另行安排重新投标。未中标者招租人在二周内退回投标保证金(不计息)。8、竞投人竞标前请先去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按现状招标,中标后涉及到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卫生保洁(包括2#楼旁边的一块空地),各种设施维修等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9、竞投人在参加投标前须先了解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承租人在中标后要做相关证件的,招租人只提供实际情况辅助,不承担不能做相关证件的责任和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10、承租者所办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一旦查出违法违规行为,由承租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根据发展需要,对经营场地可适当进行改造(不得变更承重结构),但须经村两委同意,费用由承租者负责,承租期满后自动拆除,恢复原状,卫生打扫干净,否则押金不退。
12、若遇政府规划要求或村规划建设发展要求,出租方提前通知承租方收回出租房,承租方无条件搬迁,租赁租金按实计算,退回剩余租金及租赁押金, 双方终止租赁合同。
13、未按时报名者,或者未按时足额向指定账户转、汇、存入竞投保证金者,或者未按时签到者,不得参加竞投。
14、参投人数少于3人时,不得安排竞投,重新组织招租。重新组织后仍少于3人时,经****交易中心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公开招租,可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时,所有的承租合同条款必须与本竞投须知规定相符,承租款不得低于本竞投须知规定的招租底价。
15、投标时间及地点:2024年3月28日09时30****办事处(过时不候)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16、未尽事宜解释权归发标方所有,《投标人已知投标须知及租赁合同的各项事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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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