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
望都县水毁乡村振兴道路恢复重建工程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略)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望都县水毁乡村振兴道路恢复重建工程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略)
最高限价(如有):(略)
采购需求:望都县水毁乡村振兴道路恢复重建工程项目,主要对望都县望都镇大杨青庄,寺庄镇大辛庄村,固店(略),赵庄镇东任疃村、十里铺村、小十五计村的6条道路进行水毁修复,总里程共计0.35公里,护坡挡墙530米。
合同履行期限: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略):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2)供应商需具有以下资质:供应商需具备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3)参加投标时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略)gov.cn/)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http://www.ccgp-(略)cn/province/)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均为无效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3月22日至2024年03月28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略)gov.cn/hbggfwpt/)自行下载。
方式:(略)
售价:0
四、(略)
截止时间:2024年04月0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略)gov.cn/hbggfwpt/)
五、开启
时间:(略)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望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供应商应及(略),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
六、(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有意向的单位需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进行市场主要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获取本项目文件。若因投标单位原因获取文件不成功,后果自负。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供应商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略)gov.cn/)首页“信息动态”中“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进行注册登记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市场主要注册手续,并办理数字证书(CA),CA秘钥咨询电话:400-707-3355CA秘钥网址:http://hebca.com/ggzybd.html。完成注册并办理CA后供应商凭CA秘钥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所参加项目的采购文件和时间场地信息文件,采购文件格式(.bdzf)。在“保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中【业务管理-交易文件下载】菜单中搜索计划参与项目,并从系统中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必须在系统中获取),下载成功则视为报名参与成功。具体操作可参考“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网址:http://(略)gov.cn/)中的《供应商操作手册》技术支持电话:(略)。投标单位请随时关注平台,如本项目有信息变动,投标单位延误自行负责。2、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市场主要在企业资质、法人、业绩、企业基本账户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投标确认前及时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主要信息进行修改更新,并选择审核地点,携带证明材料进行修改确认,否则视为无效变更。投标确认后至交易项目结束前,限制修改企业名称、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如特殊原因造成信息变化的,及时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证明资料,未及时变更或资料无效从而影响响应的,责任自负。3、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略)(如有)
名 称:(略)
地 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乐凯南大街1008号1号楼701室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