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四年第二号
为****生活安置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顺利推进,根据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联社生活安置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目的
****社区****联社生活安置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横州市六景镇。
四、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土地现状
拟征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1.4664 公顷(具体范围、面积以征地实施机构实地勘测、调查为准)。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按《****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发〔2023〕2 号)执行,其中六景镇按照横州市第二区片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1200元/亩;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横政规〔202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支付安置补助费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七、社会保障
根据《**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横征预〔2023〕54号)明确: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月15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机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需要申请听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委员会(村集体****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局。申请材料六****安监局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68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