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3-25 09:48
****审批局关于2024年3月18日-2024年3月22日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市容类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的公告
一、作出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1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 | **市**区银鹤路 3 号综合生产车间二区 | ****0205MAD2UMQ440001U | 同意 | 2024/3/19 |
2 | 《排污许可证》变更 | **双回车船****公司 | **壮族自治区**市**区柳太路11号 | 914********642518B001V | 同意 | 2024/3/19 |
备注 | 许可证的正、副本信息,请查阅《**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 |
二、作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批复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单位地址 | 许可证号 | 审批文号 | 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 | ****控制中心 | ****市潭中西路1号之一 | 桂环辐证〔B0238〕 | 柳审环城辐字〔2024〕21号 | 同意 | 2024/3/21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 **美年大****公司****门诊部 | **市晨华路12号盛丰国际1栋2-1 | 桂环辐证〔B6028〕 | 柳审环城辐字〔2024〕22号 | 同意 | 2024/3/21 |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2-****357,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市**区**路13****中心****审批局,邮编:545005。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等其它行政许可结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 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