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公告
2024-03-26****拟对拥有的**介****公司等3户不良债权进行全部或部分债权组包或单户公开处置,拟处置不良债权涉及**地区,截至2023年9月30日,3户债权本金合计128,499.19万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资产及数量
利息计算截至日:2023年9月30日
单位:万元
地区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 | 利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利息 | 担保情况 | 备注 |
** | **介****公司 | 48,499.19 | 46,273.51 | 抵押担保:**介****公司煤矿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介****公司矿井机器设备、****大****公司矿用机器设备、****大佛****公司矿用机械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任长生、任晓飞、刘东来、秦建俊、韩修建、武保平、张**、李建鹏、李福彪、赵成生、任宏辉、张根胜、张生旺以其持有的**介****公司共计99.5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保证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任晓飞、任长生提供保证担保。 | **介****公司抵押的采矿权虽未办理抵押登记,已经法院判决我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 ****集团有限公司 | 70,000.00 | 48,067.23 | 抵押担保:****大佛****公司以其名下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一审判决我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司已上诉,现二审审理中);****大佛****公司以其持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一审判决我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司已上诉,现二审审理中);**路鑫****公司六枝****煤矿以其名下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详见备注③);****鑫****公司以其名下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一审判决我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司已上诉,现二审审理中)。 保证担保:**三****公司(主债权余额以3亿元为限)、山****集团有限公司(主债权余额以3亿元为限)、**介****公司(主债权余额以4亿元为限)、朱其诚(已去世)、朱福连(一审判决其不承担担保责任,我司已上诉)、王荣荣(一审判决其不承担担保责任,我司已上诉)及郑安莉(一审判决其不承担担保责任,我司已上诉)提供保证担保。 | ①****鑫****公司名下采矿权已被其他债权人**辰阳****公司申请拍卖,以清偿其持有的债权。根据****人民法院(债权人**辰阳****公司****法院)于2023年3月出具的《执行裁定书》,****鑫****公司名下采矿权已以人民币5,804.06万元的价格强制转让给买受人。②2015年原债****银行****分行与**路鑫****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路鑫****公司将其享有的**路鑫****公司六枝****煤矿采矿权抵押给债权人,为债权人与债****集团有限公司、介****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③2023年1月,贵****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我****集团有限公司和介****公司两笔债权在**路鑫****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232,068,970.20元。 |
** | 介****公司 | 10,000.00 | 7,568.83 | 抵押担保:**路鑫****公司六枝****煤矿以其名下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详见备注③)。 保证担保:**鑫贤****公司(最高限额不超过4500万元的主债权)、****集团有限公司(最高限额不超过5500万元的主债权)、朱其诚(已去世)、王荣荣(一审判决其不承担担保责任,我司已上诉)、朱福连(一审判决其不承担担保责任,我司已上诉)、郑安莉(一审判决其不承担担保责任,我司已上诉)提供保证担保。 | ①2015年原债****银行****分行与**路鑫****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路鑫****公司将其享有的**路鑫****公司六枝****煤矿采矿权抵押给债权人,为债权人与债****集团有限公司、介****公司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②2023年1月,贵****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我****集团有限公司和介****公司两笔债权在**路鑫****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232,068,970.20元。 |
注:上表所列之利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利息计算截至日。另上表所列之债权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故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金额、受偿顺序以借据、合同、抵质押凭证、破产管理人通知公告、司法文书等有关法律资料、破产管理人审核确认为准。
二、交易条件
投资者信誉好,有付款能力,能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三、投资人要求
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符合国家规定的自然人及其他主体均可参与,但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
四、其他
本公告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在公告期内受理该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咨询。
五、联系方式
****
地址:**市西**金融大街8号
邮编:100032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吕先生、徐先生
联系电话:010-****7326、010-****7325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石女士、李女士:010-****7555、010-****7476
****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