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服务区汽修站旁及边角空地(双边)三年租赁权
瑞安服务区汽修(略)(双边)三年租赁权
项目编号:(略)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略),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略),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略)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略),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略)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略)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瑞安服务区汽修站旁及边角空地(双边) |
土地证号 | 浙(2021)瑞安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
土地面积 | 156.00平方米 | |
用途 | 公路用地/交通设施用房 | |
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
使用年限 | ||
已使用年限 | ||
使用期限 |
标的状态 | 空置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浙(2021)瑞安市不动产权第(略)号(权利人:浙江温州沈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已委托温州市高速公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无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意向人须自行勘察标的物及对接准入要求,业态经营能否入驻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交易方式:采用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略) 万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略) | 首年租金起始价27.3312万元,租金无递增 | 是否(略) | 否 | ||
租金(略) | 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缴纳至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租金一次性支付,先付后用,于上一期到期日提前30日一次性支付下一期租金。承租方须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 出租用途 | 1.按照规划设计用途(换电站),须为合法合规的正规行业,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方租赁国有房产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经营范围:设立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及变压器设施(“场站”),为过往新能源车辆提供汽车换电服务。不得经营与新能源汽车换电无关的业务,若承租方引进其他无关经营项目,须事(略),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经营。国家(略)证等相关证件的,承租方应申请获得准许后方可经营。 2、出租方仅(略),电供应设施、电力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费以及租赁场地(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须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3、承租方须合法经营,所有因经营需要及其他所涉及的审批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不得以标的物的原因致使审批相关手续受阻或以审批无法通过所造成损失为由,向出租方和拍卖方提出额外要求或索赔。 4、履约保证金:60000元整,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须办理结(略),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注册地址等手续,并经出租方查验场完整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履约保证金按《场地租赁合同》相关约定被扣除的,承租方应在扣除后15日内补足。逾期超过(略),出租方有权扣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6、出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地的各项设施结构和用途,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和设施以转包、分包、转租、出让、出借等任何形式给第三方使用。 7、经营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的配置及装修需向出租方提交方案,包含效果图、装饰、统一店招及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清单等,经出租方(略),并经出租方验收后合格方可正式营业。 8、标的物交付,以场地现场现状为准,就标的物(略),并自行负责弥补和消除,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主张,对于可能潜在的问题与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放弃索赔,出租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9、承租方承担场地租赁期限内的全部安全管理责任。 10、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经营范围进行检查,对经营项(略)限期整改。 11、租赁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12、承租方应对经营场地的卫生和安全负责,保证场地区(略),并及时(略),因卫生、安全及环保等问题造成负面影响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收取500-2000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3、经营场地外立面及场地内部的广告发布权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场地外立面或内部结构进行广告宣传。 14、租赁期满或因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5日内将租赁场地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承租方。承租方应将服务区资产及其附属设施交付出租方,并确保完好性和适用性;承租方增加的固定装修(指不可拆卸部分或拆卸后有损场地主体结构及使用性能的情形)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属于承租方投资的生产工具、附属设施等可拆卸设备及其它属于承租方的物品由承租方负责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5日内搬离,承租方逾期5日未搬离的设备及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其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理。未按照约定交还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收回、恢复原状,收回经营场地或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扣除,不足部分则继续向承租方追偿,由此而给出租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5、若租赁期间因政策变动、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须无条件限期交还租赁场地并配合出租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出租方免除承租方搬离期间的租金义务,并免于向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6、合同履约期间,如出租方服务区改造或所在高速公路(不限于出租方路段)进行改扩建,对本项目经(略),承租方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核实确认后,双方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租金按承租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双方均免于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17、承租方应对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负责,并以合理的价格提供产品销售服务,所提供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浙江省内同等级同类产品平均售价。 18、承租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开始营业,并遵守合同约定的营业时间保证全年不间断正常营业,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停业。 19、涉及服务区的重大活动,承租方应支持和配合。出租方组织的统一营销活动,承租方也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0、租赁双方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租金递增、交付及其他具体租赁事项等均以《场地租赁合同》为准。 | ||||
租期 | 三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负面名单)。 3.意向承租人须提(略),征信报告中出现(略),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略)。 4.其他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5.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略),您的资金汇(略),在“浙交汇”平(略),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8个周期。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2024年3月27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2024年4月10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报名、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4月10日下午5时止 3、咨询地点: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厦21楼 4、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5、拍卖公司咨询电话:(略) 6、出租方咨询电话:(略)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以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18个周期,若延长周期内无人报名则信息披露终结。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
项目附件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叶先(略) | 电话 | (略) |
传真 | 邮箱 | (略) | ||
地址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海事路17号七楼 | 网址 | https://(略)com/WZPT/ | |
合作机构 | 名称 | 温州市嘉诚拍卖有限公司 | 联系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厦2101 |
联系人 | 张先生 | 固定电话 | (略) | |
手机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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