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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7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7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刘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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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执责改〔2024〕3号
被责令改正人:刘从伟
居民身份证号:512222**********59 地址:**市开县三汇口乡**村******
2024年3月21日**区生态环境****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区中和镇鹤林村9组,刘从伟实施的废塑料加工再利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刘从伟实施的废塑料加工项目,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已建有废塑料筛选和加工生产线1条,冷压1台,输送机2台,脱纸机1台,粉碎机1台,分离打包机1台,叉车1台,型号为D25F等相关生产设施设备,总投资额15.8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刘从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勘验)示意图;4、视听资料;5、调查询问笔录,证据2-5证明违法事实;6、投资承诺书证明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公司实施的建设项目属于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上述证据由执法人员提取,刘从伟本人自重****人民政府一楼会议室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刘从伟:立即停止建设,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机关行政拘留和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刘从伟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刘从伟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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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