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于2024年3月19日作出裁定,受理施开明、沈飞飞、范仁全对******公司(以下简称圣博建设)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该案。为顺利开展破产审理工作,就管理人选任事宜发出此公告。
相关资料显示,圣博建设成立于2015年12月30日,注册地位于**省**市**区国富街1号楼一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为李亮亮。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招投标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除外);机械设备制作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圣博建筑对外投资1家公司。
根据本案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债务人财产状况等实际情况,本院将本案分为三类破产案件,并通过竞争选任方式指定一家中介机构(含联合报名中介机构)作为债务人圣博建设的管理人。管理人需编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承诺无《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中介机构(联合报名中介机构均应为编入前述名册的机构),有意参加圣博建设管理人选任的,应当于2024年4月2日16:00时前向本院报名,并向本院提交报名申请书。报名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已办结的破产案件、办理重整案件经验、在办的破产案件、以往从事管理人****法院的评价、参选机构分级、名册成员工作饱和度、联合报名机构的优势互补、对债务人的了解程度、本案的主要工作及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管理人报酬等。
****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便于审查和接受社会监督,报名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均须向本院作书面说明: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2024年3月19日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2024年3月19日前三年内曾经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者在2024年3月19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报名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报名中介机构也须向本院作书面说明:1.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2.现在担任或者在2024年3月19日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而报名中介机构未书面说明的,视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报名中介机构应按要求提交三份报名材料,自行密封后提交给以下联系人。
联系人:**** 李春雨
联系电话:055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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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