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要 求 : 未 被 “ 信 用 中 国 ”
( www.****.cn ) 和 “ 信 用 中 国 ( 浙 江 ) ” ( http://credit.****.cn ) 列 入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2) 本项 目对 应资 质应 在“ ** 省建 筑市 场监 管公 共服 务系 统” 上资 质动 态核 查结 果处 于“ 合格 ”
状态 。
3.6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建 筑 工 程 二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同 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证 书 。 如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包 括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的 施 工 负 责
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7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要 求 : (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要 求 ) 如 使 用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的 须 符 合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一 级 建 造 师
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的规定 。
3.8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证 书 , 人 数 符 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 建 质 ﹝ 2008
﹞91号)的规定;
3.9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场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 以 全 国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
3.10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招 标 投 标 失 信 黑 名 单 ( 以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公
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3.11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2021-03-01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止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并 未 被 列 入 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3.12
( 招 标 人 需 要 增 加 的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要 求 ) 上 述 3.5 第 ( 1 ) 条 , 3.9-3.11 条 内 容
无需提供网页截图或证明,只需在“投标承诺书”中进行承诺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