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3-27 18:59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汽车零部件和风电机组部件生产项目 | ****电厂**侧、单巷**侧 | **** | ******公司 | 为配合**精细材料产业园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拟进行搬迁,从**市千灯镇石浦汶浦东路98号搬****电厂**侧、单巷**侧,总投资12202.92万元,利用自有用地面积15472.9m2,**厂房、仓库、办公用房及相应配套设施,新购置油压机、自动粉体线、电泳线等设备合计50台/套,建成后年生产汽车零部件510万m2(2507.4万件)【其中散热器250万m2(43.9万件)、电池外壳80万m2(17.9万件)、刹车系统件180万m2(2445.6万件)】、风电机组部件420万m2(198.8万件)【其中蒸发器177.4万m2、散热器21.4万m2】 | 1.该项目实施后,含铬废水经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蒸汽冷凝水回用于冷却塔;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清洗工段;电泳后水洗废水经超滤+RO回收系统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浓水、经含氮磷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含氮磷废水、综合废水一并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进一步回用部分废水后,其余废水接管至昆****公司,其中pH、COD、SS、总氮、氨氮、总磷执行昆****公司接管标准,石油类、总锌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千灯****公司,执行**市千灯****公司接管标准。 2.电泳废气、电泳烘干废气、水性喷涂废气、水性喷涂固化废气、喷粉固化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三级水洗塔+除雾+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15高排气筒DA001排放,酸洗废气经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高排气筒DA002排放,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抛丸废气经2套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喷粉废气进3套旋风除尘+滤芯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排气筒DA001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排气筒DA002排放的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硫酸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禾****公司新能源车线束和模具生产项目 | **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5号房 | **禾****公司 | ******公司 | 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新能源车线束500万套、模具100套。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废气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打磨废气、焊接废气经自带处理装置处理后与粉碎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四氢呋喃、TDI、MDI、IPDI、PAP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