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行政审批局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公示
无 | 信息分类:其他 | |
****审批局 | 有 效 性有效 | |
****审批局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公示 |
发布时间:2024-03-28 16:32
****审批局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公示 | |||||||
序号 | 审批文号 | 审批依据 | 批准时间 | 申请单位 | 项目信息 | 项目地址 | 夜间施工时段 |
1 | 洪审批字 202****8094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28 | **** | ****基地 | **区书城路西侧,柳园路与治维路交叉口东南角 | 2024年03月30日22时-2024年04月01日06时 |
2 | 洪审批字 202****8095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28 | ****公司 | ****服务中心****政府****服务中心)服务场所 | **区卓刀泉北路西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东侧 | 2024年03月31日22时-2024年04月01日06时 |
3 | 洪审批字 202****8096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28 | ****公司 | 三湖**水环境治理——巡司河流域综合治理一期工程 | **市巡司河流域 | 2024年03月29日22时-2024年03月31日06时 |
4 | 洪审批字 202****8097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28 | ****公司 | 三湖**水环境治理——巡司河流域综合治理一期工程 | **市巡司河流域 | 2024年04月02日22时-2024年04月04日06时 |
5 | 洪审批字 202****8098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28 | ****集团有限公司 | ****大学桂子山校区**山学生公寓二期 | **区雄楚大街附333号 | 2024年03月29日22时-2024年03月30日06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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