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3-28 18:42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汽车配件、宠物笼加工项目 | **市花桥镇范家浜路6号5号房 | **** | ******公司 | 搬迁至**市花桥镇范家浜路6号5号房,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加工汽车配件3500吨、宠物笼30吨。 | 1.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收集池-混凝气浮-活性炭过滤-A/O生化-MBR膜-收集池-回用)后全部回用,无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电泳、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1套“水喷淋+干燥除湿+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2标准,轻质柴油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喷砂、抛丸产生的颗粒物及电泳、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废水处理设施臭气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公司金属薄板、塑料薄板加工项目 | **市淀山湖镇民和路66号3号房 | ******公司 | ******公司 | ******公司拟投资200万元,于现有厂房内增加生产设备进行扩建,项目建成后年产金属薄板150万件、塑料薄板50万件。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市淀山湖****公司,执行**市淀山湖****公司接管标准; 2. 本项目印刷、烘烤固化、表面处理、涂胶过程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同一根15米高排气筒(FQ-01)排放,执行**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 1 标准,镭雕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02)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 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标 准 , 厂 区 内 有 机 废 气 标 准 执 行 江 苏 省 《 印 刷 工 业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 3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