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北环蔬菜果品综合****公司、****海世界黄河****公司、银****集团****公司。
所在地:**市
债权总额:842,123,214.73元
一、**北环蔬菜果品综合****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北环蔬菜果品综合****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 360,114,293.93元。其中:本金123,533,036.36元,利息 79,473,420.86元,罚息、违约金 157,107,836.71 元,以上利息、罚息、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市**区北环市场二期的7号整栋营业房,面积4,479.39㎡;12号楼整栋营业房,面积14,020.22㎡;10号楼18套营业房,面积合计1,426.96㎡;上述抵押物共计19,926.57㎡房屋及相应土地作为抵押。北环市场股东王**、李刚、马东林、顾延太、徐彦文、李振虎所持有的83.99%股权及派生权益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王**、李刚、马东林、顾延太、徐彦文、李振虎、周凤珍、马少花、杨秀梅、王彦芳、马克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6年,位于**市**区丽景街352号,经营范围:市场经营管理,房屋租赁,蔬菜、果品、副食、日用百货、棉麻日杂、肉、禽、蛋、水产品、调味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2,494.429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公司、王**、李刚、马东林、顾延太、徐彦文、李振虎。该企业于2022年3月25日核准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王**,男,住址:****市**区。
2、担保人周凤珍,女,住址:****市**区。
3、担保人李刚,男,住址:****市**区。
4、担保人马少花,女,住址:****市**区。
5、担保人马东林,男,住址:****市**区。
6、担保人马克梅,女,住址:****市**区。
7、担保人顾延太,男,住址:****市**区。
8、担保人杨秀梅,女,住址:****市**区。
9、担保人徐彦文,男,住址:****市**区。
10、担保人王彦芳,女,住址:****市**区。
11、担保人李振虎,男,住址:****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7年7月,我公司向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式启动了司法清收程序。宁****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2017)宁执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人民法院执行。之后,北环市****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同时金建军(现控****公司及原股东(保证人)王**等人,请求法院认定《股权质押合同》无效。
2018年2月26日,****法院做出(2017)宁0104民初12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金建军、马金明、马燕琴、马明、李学刚、杨振伟的诉讼请求,我公司胜诉。之后以上原告又提起上诉,案件于2018年6月28日开庭审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8年2月27日,****法院以(2018)宁0104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北环蔬菜果品综合****公司异议申请。在对被执行人北环市场29****商铺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期间,2018年3月19日,冯占军等6人对拟拍卖的6****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以(2018)宁0104执异73、74、75、77、79、8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上述申请人的执行异议,之后上述异议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已判决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评估拍卖抵押物程序后,经**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共成交10号楼11套房产,****法院加大执行力度。****政府要求将北环市场整体搬迁,目前执行程序中止。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北环市场曾是**市主**内唯一一家大型的综合批发市场,占**市蔬菜批发量的80%。市场一、二期共占地面积270亩。目前,****政府主导下,拟引入产业投资方进行整合提升。
(六)瑕疵披露
该债权对应的抵押物有被债务人私自占用、出售等情况。二、****海世界黄河****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海世界黄河****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85,621,070.08元。其中:本金200,000,000.00元,利息 48,970,162.08元、违约金35,561,750.00元、其他垫付费用1,089,158.00元(根据(2023)宁民终250号判决计算),以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分为两块,一块为**海世界文旅项目中土地抵押面积450,569.25平方米,在建工程抵押面积59,693.67平方米,其中9号主球体(17,631.64平方米)、10号钻石大厅和1号更衣室(15,793.22平方米)抵押物已办理在建工程转现房抵押。另一块为**市**区阅海**熙湖项目土地抵押面积36,236.1平方米。保证人为******公司、康利萍、吴振山,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集团****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1、****海世界黄河****公司(****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5日,****滨河新区滨河旅游大道北8号,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建设及咨询;会议会展、庆典礼仪、赛事活动策划及承办服务;旅游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物业服务;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酒店企业管理;工艺礼品、旅游纪念品、体育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农副产品(不含食品)的销售;房屋、泳具的租赁及销售;农作物、花卉、苗木、瓜果蔬菜种植及销售;水产、家禽的养殖及销售;****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租赁。企****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营业期限自2014年9月5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股东:****集团有限公司、**汉****公司。该公司现处于营业状态。
2、**集****公司****集团公司)为本项目共同债务人。**集团成立于1998年12月21日,****开发区**大街109号,注册资金5.1亿元,经营范围: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工程等,法定代表人为吴振山。企业于2004****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壹级资质。2010年7月15日,****集团业务为主体的******公司(HK:02118****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省首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太,注册资本7.1亿元,****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企业地****开发区湘江道319号孵化器D座30、31层,经营范围: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工程、住房租赁(凭资质经营)。股东:****公司。该公司现处于营业状态。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公司,成立于2007年 6月11日,为香****公司(HK:02118),注册地位于开曼群岛,公司编号为****。公司设有董事会,董事会主席为吴振山先生。该公司本体无实际经营,****集团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2、担保人**鸿****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9日,位于**市**区天熙湾8号楼,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住房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注册资金50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天****公司,该公司现处于营业状态。
3、担保人康利萍,女,住址:**市**区。
4、担保人吴振山,男,住址:**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1月21日,****公司、****公司未能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我公司给予债务人债务展期,并和债务人及担保人签订《还款协议之展期补充协议》,确认债权债务截止到2020年12月28日金额为240,000,000元。各方就展期还款期限、还款安排进行约定,约定2021年12月28日偿还40,000,000元。但债****公司、**地产仍未能按照展期后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各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公司合法权益,于2022年3月提起诉讼,本案于2022年11月开庭,于2023年5月30日下达一审判决(2022)宁01民初536号,判决结果为我司胜诉,****公司提起上诉,于2023年10月25日下达二审判决(2023)宁民终250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2023年1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2023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2023(宁)01执1497号执行裁定书,目前正在强制执行中,已经对债务人、保证人账户进行了查封,****法院已查找到的财产线索进行续查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资产中抵押物充足,文旅项目为现房抵押,具备一定的变现能力。
(六)瑕疵披露
位于**海世界文旅项目中的抵押物中,除9号主球体、10号钻石大厅和1号更衣室已办理在建工程转现房抵押,其余的在建工程基于“保交楼、稳民生”政策,****政府直接备案至******公司名下。位于**区阅海**熙湖项目的抵押物只有土地抵押,其中7#、8#、9#三栋楼为保交房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及政策的清偿顺序,纾困资金及农民工工资相关的建****公司抵押权。
三、银****集团****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银行****公司****分行收购的银****集团****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6,387,850.72元。其中:本金58,658,800.00元,利息43,189,611.11元,罚息、复利、违约金94,539,439.61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2月2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银****集团****公司以其开发并持有****经济开发区109国道与双庆路交汇处“兰花花国际公寓”项目,A15#、A20#、A23#、A24#、A25#、A27#现房营业房32套面积13,334.08㎡;2#、4#公寓楼在建工程(1层至17层(不含8、9、16层))38,827.63㎡;以及上述在建工程对应的永国用(2012)第1330号、永国用(2010)第1898号、永国用(2010)第1899号、永国用(2010)第1900号、永国用(2010)第1901号五宗国有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以银****集团****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刘宝元、陈自茜,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集团****公司****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6日,位****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法定代表人陈自茜,注册资本8000万元,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06年8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股东:刘宝元、陈自茜。该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刘宝元,男,住址:**市**区。
2、担保人陈自茜,女,住址:**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13****公证处就本案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2018年7月25日,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负责该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抵押房产未建成尚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法院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2019年6月18日,****公司提供抵押的部分营业房具备评估拍卖条件可供执行,****人民法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和评估拍卖申请书,****公司名****经济开发区双庆**侧兰花花项目三期A15-1营业房、A20#自南向北四套营业房进行评拍卖。
2020年4月8日,法院同意恢复本案抵押房产的评估拍卖工作,****法院****公司A24#、A25#楼共15套营业房同时进行评估拍卖。2020年7****法院委托评****商铺(15套共计6524.6㎡)进行了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法院在淘宝网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司法拍卖,均以评估价下浮30%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拍卖。2020年10月13日,因无人报名一拍流拍。2020年11月3日,案外人**宏立电力****公司以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就本案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对涉案A23-A28号楼房产停止拍卖并不予执行。随后二次拍卖均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上下浮5%拍卖,2020年11月10日因无人竞买流拍,二拍结束。经我公司申请启动变卖程序后,****法院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2021年2月22日,司法拍卖的全部抵押物除了A24号楼18号营业房变卖成交,其他营业房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变卖程序结束。因案外人**宏立电力****公司主张其对兰花花国际公寓A23-A28号楼拍卖、变卖、折价后价款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我公司未能对A24号楼18号营业房变卖价款进行受偿,也无法对A24号楼10-13号、15-17号、A25号楼02、06号九套营业房主张以物抵债,拍卖的15套营业房中A15号楼01号、A20号楼01、02、03、05号营业房可接受以物抵债。其后,我公司未接受该五套营业房以物抵债。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资产中的营业房位于****最大的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四季鲜市场对面,四季鲜市场日益成熟有利于抵押房产价值提升,房产交易和租赁市场活跃,具备一定的变现能力。
(六)瑕疵披露
抵押物有可能涉及工程款优先问题,在执行拍卖处置过程中,有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
四、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月30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李经理、吴经理
联系电话:0951-****888、0951-****513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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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