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项目(二期)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
异议回复函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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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方舟基业(北****公司
贵公司邮寄的签发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中心项目(二期)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异议书》,招标人于2024年3月25日收悉,并转发给我司。我司接收到异议书之后,于2024年3月25日在**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了《关****中心项目(二期)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暂停相关公示,待异议处理结果完成后再继续招投标活动。我司高度重视,当即对该项目招标和评标相关程序进行了梳理,并提请招标人进行核查。
现受招标人委托,****公司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异议事项1:中标候****公司的联****研究院公司在本项目中承担设计任务,其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工程设计资格要求,故中标候****公司不符合投标和中标资格。****公司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均承担工程设计工作内容,评标委员会却以资质等级较高的****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确定中标候****公司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认定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中标候****公司不符合投标和中标资格。
答复:经核查,中标候选人**省交通建设****公司(联合体其他成员:**承辉****公司、****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为****公司)的联合体协议书已明确“****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建筑工程专业的设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设计咨询及工程勘察”。这两家单位分别承担不同专业的设计工作内容,****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资质符合其在本项目中承担工作职责的要求。
1. 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1)事实依据
投标人**省交通建设****公司(联合体其他成员:**承辉****公司、****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为****公司)提交的《联合体协议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证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 结论
综上,中标候选人**省交通建设****公司(联合体其他成员:**承辉****公司、****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为****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
二、异议事项2:****公司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咨询负责人不是其正式在岗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复:****研究院有限公司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咨询负责人为其单位正式在岗职工,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 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1)事实依据
经核查,****研究院有限公司拟派出的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咨询负责人具有其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与其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上显****大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一致,社保缴费证明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此说明该设计咨询负责人为其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2. 结论
综上,****研究院有限公司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咨询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最后,****公司在本****公司工作给予的理解与支持!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