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6
传 真:****0599
通讯地址:**开发区一纬路24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跨磁新材料石英****基地项目 | **** | **市**区华明高新技****基地C3座 | **市******公司 | ****拟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建设“跨磁新材料石英****基地项目”(以下简称 “本项目”)。本项目租赁**市**区华明高新技****基地C3座1层北侧部分区域用于生产,C3座夹层2层用于办公,总租赁面积为2784m2。生产车间内设置拉丝机、捻线机、织布机等生产设备。 | 本项目产生废气污染源主要为丙烷燃烧废气和润滑剂使用过程中挥发的有机废气。丙烷燃烧废气时主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润滑剂使用过程中挥发出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TRVOC、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润滑剂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丙烷燃烧废气汇合后经一根**排气筒P1排放。润滑剂使用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为80%,二级活性炭吸附效率按65%计,风机风量为10000m3/h。 排气筒P1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GB12/524-2020)表1中“其他行业”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排放情况能够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56-2015)表3中相应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厂房外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限值要求(1h平均浓度值2m g/m3和任意一次浓度值4 m g/m3);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限值要求(4.0mg/m3),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应限值要求。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处理后与离子交换树脂排浓水、超纯水设备排浓水和石英棒清洗废水混合后经租赁厂区现有污水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市******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中各污染物均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本项目室内噪声源主要为拉丝机、捻线机、织布机、整经机、针刺毡机、电热鼓风干燥箱、空气压缩机,室外噪声源为环保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预测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回收部门;危险废物包括废包装容器、废机油、废含油纱布、废油桶、废活性炭,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委托城管委清运。 | 2024.3.29.-2024.4.7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