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水许可函〔2024〕4号
****运输局:
你单位《沪蓉高速**联络**出口连接线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研究,县水利和湖泊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沪蓉高速**联络线**出口连接线工程位于**县,路线起于**县南侧的发展大道,与沪蓉高速**联络线终点对接,路线向北延伸,经云台村、潭头岗、竹林湾,在竹林湾东侧设9×30m箱梁桥跨倒水河,继续向北至路线终点,路线终点位于**县城南大道与杏花大道交叉处,对接杏花大道。本项目线路总长3.317公里,建设总里程长3.703公里,采用设计速度80km/h的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26米,设分离式立交桥1座总长217米,跨倒水河大桥1座总长277m,设置汽车通道4道,农机通道2道,涵洞4道,平面交叉5处,改移工程7处,其中:线外改路3处,对接通道改路4处。不涉及隧道工程。
本项目建设面积22.38hm2,其中:本项目占地面积为21.37hm2,沪蓉高速**联络线项目占地面积1.01hm2。本项目占地面积中永久占地18.85hm2,包括路基工程区16.97hm2,桥梁工程区1.06hm2,改移工程区0.82hm2;临时占地2.52hm2,临时堆土场区1.50hm2,施工生产生活区1.02hm2。占地类型主要为旱地、水浇地、其他林地、坑塘、河流水面、城镇村道路用地、公路用地。本项目布设2处表土临时堆放场、1处施工生产生活区,不设施工便道、取土场和弃土场。施工组织占地不存在漏项,满足施工要求。
项目总投资32779.1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0339.96万元。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782.60万元,主体已有投资1536.07万元,方案新增投资246.53万元。项目建设期24个月,即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本项目总挖方39.00万m3,总填方36.84万m3,余方4.14万m3,总借方1.98万m3。
项目地处大别**麓低山丘陵地带,雨量丰富,空气湿润,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363.60mm。项目土壤侵蚀类型主要为水力侵蚀,水土流失形式以面蚀为主,侵蚀强度以微度为主。项目区土壤流失容许值为500t/(km2.a)。
项目所在区属于**山大别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本项目不在河流两岸植物保护带,未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级别的水功能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
本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2025年12月,确定水土保持方案的设计水平年为2026年。
根据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文下发复核划分成果,本工程为**山大别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土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22.38hm2。
(四)根据不同施工区的特点,建立分区防治措施体系,在施工生产生活区等“点”状位置,以临时防护措施为主,施工完毕后辅以工程措施;道路“线”状位置,以临时措施为主;在整个施工区“面”上,土地整治和植物措施相结合,合理保护水土**,改善生态环境。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以“点”为防治重点,即做好各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实现以点带面。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1782.6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642.39万元,植物措施919.04万元,临时工程127.78万元,独立费用52.6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理费15.00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5.20万元),基本预备费11.5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29.24万元。
(六)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分行关于印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5〕5号)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该****总局****税务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9.24万元。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向县水利和湖泊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该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县水利和湖泊局批准。
(八)按照《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水利和湖泊局报备。
(九)工程项目涉及的其它问题,按相应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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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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