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E(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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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略)
贵公司邮寄的签发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的关于**县康养中心项目(二期)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略),招标人于2024年3月25日收悉,并转发给我司。我司接收到异议书之后,于2024年3月25日在**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了《关于暂停**县康养中心项目(二期)全过程工程咨(略),待异议处理结果完成后再继续招投标活动。我司高度重视,当即对该项目招标和评标相关程序进行了梳理,并提请招标人进行核查。
现受招标人委托,针对贵公司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异议事项1:中标候选人**交通建设公司的联合体成员厦大建筑研究院公司在本项目中承担设计任务,其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工程设计资格要求,故中标候选人**交通建设公司不符合投标和中标资格。厦大设计研究院公司与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均承担工程设计工作内容,评标委员会却以资质等级较高的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确定中标候选人**交通建设公司的工程设计资质等级,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认定错误,违反了(略),中标候选人**交通建设公司不符合投标和中标资格。
答复:经核查,中标候选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其他成员:**承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联合体协议(略)咨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设计咨询及工程勘察”。这两家单位分别承担不同专业的设计工作内容,**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资质符合其在本项目中承担工作职责的要求。
1.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1)事实依据
投标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其他成员:**承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略)交的《联合体协议书》,**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证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略)。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略),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略)。”
2.结论
综上,中标候选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其他成员:**承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
二、异议事项2:厦大设计研究院公司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咨询负责人不是其正式在岗人员,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答复:**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咨询负责人为其单位正式在岗职工,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1)事实依据
经核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拟派出的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咨询负(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致,社保缴费证明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此说明该设计咨询负责人为其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结论
综上,**大学建筑(略)
最后,衷心感谢贵公司在本次(略)!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