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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2023-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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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
暂无 |
红水许可函〔2023〕9号 |
红水许可函〔2023〕9号
****公司:
你单位《**县**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省**市**县**。项目涉及范围:胜利街(红坪大道-北门岗路)、红坪大道(将军大道-新街)、****陵园大道)、朴诚街、****保健院-城南大道)、城南大道(**汽车城-红金龙大道)、小区六街(小区路-沿河路)、建设街-土井街、一中老大门-菜场丁字路口、杏花卫生院-工人北村、氧气后街、成龙小区对面-王亮小区、万庄丁字路口-四桥、劳动保障局旁-红坪西村、迎宾大道(中国石化-商贸物流城)、****学院-****村委会、109****学校-**寺)等。
工程规模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主要改造DN150-DN600的供水管约15.44千米(含**),一户一表改造15000只,并同步实施配套的阀门井、排气阀井、排泥阀井及室外消火栓等附属设施,****水厂部分设备进行更新改造,以及其他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要由管网改造工程、****水厂改造工程组成。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挖方5.5万m3,填方3.1万m3,无借方,余方2.4万m3。余方由**县****公司负责运输至**县****公司倒土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公司签订购买及运输合同,合同中需落实水土保持相关责任。因建设单位以费用包干形式将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转移至渣土运输单位,故本工程不设弃渣场。本方案建议在土方转运及堆土期间,要做好土方的临时苫盖及拦挡等防护工作。
该工程于2022年11月开工,计划2023年10月建成,总工期为12个月。截至2023年6月,已完工50%,前期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有透水砖1.0hm2,雨水检查井80座等。
根据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下发复核划分成果,本工程为**山大别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二)基本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土区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5hm2,其中永久占地0.02hm2,临时占地4.5hm2,占地类型均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根据不同施工区的特点,建立分区防治措施体系,在施工生产生活区等“点”状位置,以临时防护措施为主,施工完毕后辅以工程措施;道路“线”状位置,以临时措施为主;在整个施工区“面”上,土地整治和植物措施相结合,合理保护水土**,改善生态环境。本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以“点”为防治重点,即做好各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实现以点带面。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总投资498.15万元,水土保持措施主体已有投资360.14万元,新增投资138.01万元,方案新增中工程措施投资0万元,植物措施0万元,临时工程投资82.73万元,独立费用41.09万元(其中建设管理1.65万元、水土保持监理费4.80万元、科研勘测设计费12.56万元、水土保持监测费14.08万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费8万元),预备费7.4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6.75万元。
(六)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水利厅 ****分行关于印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5〕5号)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该****总局****税务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75万元。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要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及时向县水土保持局通报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该工程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作出重大变更时,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批准。
(八)按照《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及相关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并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和我局报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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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