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略)
被处罚人:(略)
身份证号:(略)
经查,2024年3月6日,你在 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国有星星农场一分场露天焚烧秸秆,过火面积为0.1亩,产生烟尘污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略)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略)作《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略)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略)摄的现场照片1张)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向你送达(略)成告〔2024〕13号)后,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略)。
(略))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略)。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3(略)
(背面接备注事项)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福成执法大队(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高江村)财务室(电话(略))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交行、信用社、农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福成执法大队换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附:(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略),并可以处五百元(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