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略),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和市场监管领域“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48号)和市商改联办《关于印发《宿州市202(略)《宿州市****年度“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的通知》(宿商改办字〔****〕3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印发****年度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认真抓好实施。
一、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指引”
“一单”:指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上级部门工作要求、“证照分离”改革要求、部门联合抽查新增事项等,及时动态调整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开。
“两库”:指本系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对照“一单”,统筹建立完善本系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按许可类别、所处行业、风险等级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实现“底数清”。要动态管理本系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
“一指引”:指抽查(略)。要不断完善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增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科学性,为“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提供依据。
二、科学实施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时限: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根据市局****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抽查工作计划(附件2),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抽查事项清单、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发起层级、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及时间安排,并及时印发实施。
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原则上应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监督检查事项。除抽查对象基数过少或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一(略),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对属地要求采取全覆盖式检查的事项,应在计划中予以明确。各地人社部门也可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略)。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时限: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的各项抽查任务,原则上应于****年11月底前完成。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需要临时增设(略),要及时公开公告。
三、常态化(略)
人社部门牵头实施的联合抽查事项: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人社部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联合抽查有关部门:(略)
联合抽查对象及(略):对存续企业检查,****家以下按3%比例随机抽取;****—****家按1.5%比例随机抽取;****家以上按0.05%比例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基数过少或有特殊规定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根据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附件3)要求,主动会同其他部门研究制定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名称、联查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抽查基数和比例及时间安排等内容。联合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合部门,增加联合抽查(略)。鼓励各县(略)动,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畴,规范有序实施,减轻企业负担。
四、强化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合
各县、区人社部门,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围绕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加快建立完善本部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有效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的精准(略)。要通过监管平台加大对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运用力度,根据抽查对(略),区别设置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推动监管从无差别粗放型式向差异化、精准化转变。鼓励探索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守信类企业设置“观察期”,探索(略),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发展空间。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持续发挥“双随(略),加快与各领域监管职能的整合融合,强化与审批许可、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的有效衔接。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上下协调、信息报送和督促落实等工作。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强化对口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人员、经费、信息化支持,切实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和水平。市局将依托监管平台,适时开展跟踪监测。
请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略),及时完成抽查任务,并于****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汇总(略)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上半年和全年抽查工作总结。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统计结果作为对各地各部门“双随(略)
市局相关(略)(附件5)开展本系统全年的业务检查工作,各县、区人社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本级随机抽查任务,逐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监管细则,并报市人社局备查。
联系电话:(略)
附件:1.****年全(略)
2.****年全市人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计划
3.(略)抽查工作计划
4.****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
5.****年全市人社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下载附件1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
劳动合同及招用(略) | 全市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略)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略) | ||
遵守工作(略) | 全市(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 | ||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略)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 ||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略)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略) |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企业 | 一般(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徽市工资支付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 | ||
2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略))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全市存续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 |
3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力资源市(略) | 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 |
4 | 职业技能培训与人才评价机构检查 | 职业技能培(略) | 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略)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略)的通知》(劳社〔(略)等。 |
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检查 | 全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略)等。 | ||
5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劳务派遣(略) | 全市(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 市、县(区)级人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
备注:事项类别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检查主体根据层级确定;检查方式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附件2 ****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年度全市人社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区)人社部门(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指导) | 全市存续企业 | ****家以上。 | 60家 | 0.05% | (略)前完成 |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 ||||||||||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检查 | ||||||||||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 ||||||||||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 ||||||||||
2 | ****年度全市人社部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略)) | 社会保险法律法(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区)人社部门(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相关科室、各险种经办机构指导) | 全市存续企业 | ****家以上。 | 60家 | 0.05% | ****年11月底前完成 | |
3 | 202(略)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人力资源流动开发科) | 全市经营性(略) | 50家 | 5 | 10% | (略)前完成 | |
4 | ****年度全市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与人才评价机构检查 | 职业技(略) |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职建科、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 全市职业技能(略) 全省技能人(略)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40家。 技能人才评价机构15家 | 4 2 | 10% 10% | (略)前完成 ****年(略) | |
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检查 | ||||||||||
5 | ****年度全市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 | 全市劳务派遣单位 | 全市约80家。 | 8 | 10% | (略)前完成 |
附件3
****年全市人社系统““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年度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人力资源(略) | 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市、县(区)、园区人社、(略) | 市人社局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级人社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市级抽査基数50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年3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2 | ****年度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人力资(略)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全市职业(略) | 市、县(区)、园区人(略) | 市人社局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级人社(略) | 市级抽査基数40家,抽查比例1(略) | ****年3月至10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3 | 202(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技能人才评价(略) | 全市技能人才评价机构 | 市、县(区)、园区人(略) | 市人社局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市市场监(略),县区级人社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市级抽査基数15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略) | |
市场监管部门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4 | ****年度全市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力资(略) | 劳务派(略) | 全市劳务派遣单位 | 市、县(区)、园区人社、税务部门 | 市人社局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市税务局按职(略),县区级人社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市级抽査基数80家,抽查比例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略) |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略) | ||||||||
5 | ****年度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全市存续企业 | 市、县(区))、园区人力资源(略)。 | 市、县(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家以下的按3%比例随机抽取;辖区监管对象数在****至****家的按1.5%比例随机(略).05%比例随机抽取。 | (略)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
6 | ****年度全市人社部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全市存续企业 | 市、县(区)人社部门(市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养老保险科、工伤保险科、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养老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人社局牵头发起市级抽查,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级抽查由县级人社部门牵头发起 | ****以下,3% | ****年3月至11月 |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附件4
****年度抽查任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 (略)
抽查任务名 称 | 任务开展 完成情况 | 抽取检查企业数(户 数) | 累计(略)(户 数) | 发现问题 (户 数) | 责令整改 (户 数) | 立案调查(户 数) | 结果公示(户 数) | 备注 |
注:抽查任务名称应对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填写;任务完成情况请填写“全面完成”、“持续推进”、“未按时完成”;未按时完成的任务,如果是县、区级未完成,请备注未完成的县、区部门;如是省、市级未完成,请备注原因。统计结果将作为对各地、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
附件5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一、抽查依据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劳动(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略)
5.《最低工资规(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
三、抽查方式
1.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已经建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人单位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四不两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用人单位(略)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略)
6.用人单位(略)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技能人才评价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市政府、(略),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在已经建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人单位目录库中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及人员;
第三步:在执法检(略),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略),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略)
第八步:(略)
人力资源市场执法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一、抽查依据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二、(略)
职业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
三、抽查方式
1.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已经建立的职(略)。
2.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名录(略),组成检查组。
3.“四不两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坚持(略)。
四、(略)
1.是否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者擅自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略)
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3.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4.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5.职业中(略),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6.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略)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市 政府、省人社厅等上级部门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在已经建立的职业(略)
第三步:在执法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略)
第八步:(略)
社会保险执法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一、抽查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略)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略):(三)对失业保险(略)。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5.《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二、抽查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三、抽查方式
1.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已经建立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四不两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1.用人单位是否按照(略)
2.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略)
4.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市政府、省人社厅等上级部门安排,或者根(略),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略)
第二步:在已经建立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略)
第三步:在执法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局分管领导提(略)(检查结(略),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略)
第八步:(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事项
随机(略)
一、抽查依据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略)。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原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略)。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略)。第十八条 用人单(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略),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略)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5.《中华人民共和(略)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略),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略)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略)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6.《劳动部关于颁发的通知》(劳部发〔(略)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对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来宿州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其单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实行特殊工时的单位。
三、(略)
1.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已经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来宿州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其单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实行特殊工时的单位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2.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从执法检查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
3.“四不两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四、抽查要点
(一)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抽查要点
1.是否存在(略)
2.是否存在“三性”岗位使用派遣工;
3.是否“同工同酬”;
4.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5.派遣工劳动(略)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二)对来宿州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其单位抽查重点
1.是否擅自变更(略)
2.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工作证明的情形,并督促做好年审工作;
3.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三)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查重点
1.是否擅自分(略)
2.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3.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4.是否非法颁发或者(略)
5.是否管理(略),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6.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7.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8.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9.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四)对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抽查重点
1.是否超越许可范围进行考核评价;
2.是否存(略)
法转让许可证的情况;
3.在考核评价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提高、降低考核评价标准的情况;
4.是否按照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资格审查;
5.是否按照规定收取评价费用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五)对实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抽查重点
1.实行非标(略),是否在保(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企业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是否按有关规定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工资报酬;
3.对于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企业是否将其具体实行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写入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
4.其他(略)。
五、抽查程序
第一步:根据省人社厅等上级部门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略),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在已经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来宿州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及其单位、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实行特殊工时的单位目录库中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及人员;
第三步:在执法检查名录(略),组建检查组(2人以上);
第四步:赴抽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第五步:向局分管领(略)(检查结束10(略),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第七步:(略)
第八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