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大洋江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磋商邀请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略(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样本)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9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有关工程的补充协议书、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洽商、变更记录、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和隐蔽验收记录等书面文件或来往函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略)
1.1.2.3 (略)
1.1.2.4 承包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李跃华(身份证号码:(略))。
1.1.2.5 技术负责人:莫莉花(身份证号码:(略))。
1.1.2.6 施工安全员:简敏(身份证号码:(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内容:主要措施包括:综合治理水土(略).38km2,栽植经果林48.67hm2,封禁抚育管护1289.33hm2,排灌沟渠1016m,蓄水池5处,沉砂池18处,生产(略),村道旁绿化360m,沟道清淤2871.06m3,工程标志牌166块。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工期: (略)
1.1.4.2 缺陷责任期:(略)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1.3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1.3.1 适用于本合同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湖南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
最新(略),包括但不限于《湖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湘水发〔2020〕
116号)。
1.3.2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水利部、湖南省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略)及补充(略)(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略)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1)构成本合同组成(略),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及数量:(略)
提供时间为:经过发包人和有关(略)供后14 天内。
其它要求:未经发包人允许,不得将数据、文件等资料传给与项目无关联的人员。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应包含的内容如下:
1)经过审查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
3)施工完工后的实物位置、尺寸与施工图比较,产生了变化而引起局部的变更;
4)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各种隐蔽工程资料;
5)其它的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6)竣工图。
提供时间为: 签订合同后7 天内报总的施工方案,承包人于每月 25 日前报下月施工进度计划。相关资料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1.8 转让
发包人合同权利和(或)合同义务转让约定: (略)
承包人合同权利和(或)合同义务转让约定: (略)
1.13 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错误
1.13.2 关于发包人要求和提供资料中的错误的其它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略):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 天内审核并转(略)。临时占地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承担征地补偿等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进场施工条件包括:(略)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3.1.1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的职权:(略)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或事后确认的权限:(略)
3.3.4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将通用条款第3.5款约定的确定权力授权或委托其它监理人员行使: (略)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不属于承包人工作内容的特别约定: (略)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的工作条件及费用承担: (略)
4.1.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2)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取土场和弃碴场的征地补偿及办理相关手续等费用由承包承担,转运费如超设计距离,费用不予增加。
(3)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略)
(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中(略)。承包人不得以(略),如果(略),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略)。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略)。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拖(略)(人社部规(略))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4.1.10.2 保障农民工工资
(1) 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略)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发包人每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人(含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信息平台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人直接代发;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按照有关要求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3)《湖(略)办法》(湘人社规〔2022〕4 号),承包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存、返还、监督等要求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4)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略))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略),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承包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人社部规〔2017〕16号文规定相关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略)名单”。
4.2 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履约担保的形式: (略)
履约担保的金额: (略)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分包人及分包项目的约定:
分包人:(略)
分包工作内容:承包人不得将(略)。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可以分包,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分包。
分包的其它约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资格)条件。
4.4联合体
允许联合体,联合分工以联合体协议书为准。
4.5承包人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4.5.5 承包人指派的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职责、权限:(1)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依据《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办〔(略),湖南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具备标后履约功能,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将被自动锁定,在工程完工之前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次投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变更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5.1.1条,工程竣工或完工后项目负责人解除锁定(见专用合同条款第25.2.3条)。
(2) 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略)人民币3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相关约定:承包(略)0%,否则将按每人每天人民币 2000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上述单个施工人员累计出三次上述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按相关规定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4.7 撤换承包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2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11 不可(略)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其他约定: (略)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略)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略)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略)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略)
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记录的份数及形式: (略)
5.5.2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图纸的份数及形式: (略)
5.5.3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文件的时间要求: (略)
6.材料(略)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范围的约定: 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6.1.2承包人采购材(略):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批。采购的规格、(略),发包人不承担(略)。承包人应向(略),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交货验收:由承包人和监理人负责验收,但发包人如果发现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有问题,交货验收不能通过。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略)
6.2.3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略)
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2 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承担: (略)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略)
8.交通运输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承包人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承担:(略)
8.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的费用承担:(略)
8.4 超大件和超重(略)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承担: (略)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开工前14 天内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 所需费用包括在工程总价或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的期限:(略)
(略)
9.1.2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加密。承包人应按相关施工测量规范中规定的施工精度要求测设加密施工控制网。
9.1.3 施工控制网点(含交验的首级施工控制网点) 由承(略),任何因破坏或(略)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10.安全、(略)
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的期限:(略)
本款10.2.1目全文修改为: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进场之日起21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安全措施计划之日起14天内批复承包人。下列工程(略),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如超过一定规模,承包人应组织专家对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本条款所称“达到一定规模(略)2015)相关条款规定。
10.3 治安保卫
增加如下条款:
10.3.4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委托承包人负责(略),管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3.5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工作;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后,发包人全面负责保
安管理工作。双方各自编制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不作为合同附件。
10.6 (略)
本合同(略)的约定:
(1)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区域内应清洁卫生,各类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及工程情况、进度报表等清晰美观并张贴。
(2)施工现场设(略),在混凝土拌合、预制、现浇和防渗墙、灌浆工程制浆、施工等各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识牌,载明有关配合比、强度、尺寸等技术参数。
(3)施工组织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岗位责任明确,各作业面人员、施工设备各行其是、有条不紊,工序流畅。
(4) 施工现场清洁整齐、规范有序,各种材料分仓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施工设备合理定置,无乱堆乱弃、乱停乱放现象。
(5)质量、安全、水保、环保等措施到位。
(6)施工现场张贴有(略),体现施工企业经营理念、文化氛围。
(7)施工人员现场施工着装整齐、统一,标志牌佩带规范、标识醒目, 安全防护设(略),作业操作规范、熟练。
(8)协调好施工工作与当地政府及居民的关系,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做到与地方和谐相容,睦邻友好。
(9)施工车辆行驶中必须遵照施工当地的政府相关规定,进出施工场地必须进行除尘清洁操 作,办理相关手续。
11.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承包人开始工作的条件和时间:(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mm的雨日超过 1 天;
(2)风速大于24.5m/s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连续超过 3 天;
(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连续超过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略)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略)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约定:承包人逾期完工,比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的违约金为500 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约定:(略)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略)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4 工程质量要求的其它约定: (略)
13.6 发包(略)(补充)
13.6.1勘察设计:合格(满足国家相关现行工程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以及省、市相关标准要求,确 保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通过,满足施工要求并负责施工图设计成果通过评审)。
工程施工:合格(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略)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或项目法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略)。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检验费用(略)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率100%;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略)时应邀请(略)。
13.7.7工程合格标准和优良标准为:执行《水利水(略)(SL176
—2007)合格标准。
14. 试验和检验
14.1.6本工(略):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全部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略),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略)。
15.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的奖励约定: (略)
15.3 变更程序
15.3 变更程序的约定: (略)
15.3.2变更估价删除本项全文,修改为:(略)
(1)合同内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合同内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略),可在合理范围内(略),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3)合同内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有定额可套的,以15.4变更的估价原则为准进行计价。
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按上述原则计算的单价需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第15.4.3项修改为“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无适用或(略)的单价”:材料、风、水、电、人工工资的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最终所报数字为依据,如投标文件中没有此种材料价格,则以发包人认可的实际采购价为准;有关费率采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最终单价分析表中相关类别项目费率;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用量以湖南省现行水利行业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定额;若以上定额没有可供参考的,可参照其他行业有关预算定额和机械台时、台班费定额确定计算。
15.5 计日工
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略)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计日(略),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6 暂估价
15.6.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略)
15.6.3 暂估价项目选择分包人、供应商的约定: (略)
暂估价项目的定价约定: (略)
暂估价使用的约定: (略)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按通用条款16.1.2 方式进(略):合同(略),按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执行;因市场价格波动价格调整的,综合单价不变,人工、材料以投标报价的人工、材料单价为基础进行价差调整。其中人工工资按最新文件调整,主要材料依据造价信息等进行价格调整,其他材料不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人工费(含机上人工费)调整:按照湖南省或邵阳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人工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并计取相关费用及税金。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差调整:即施工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对应投标价格的调整,主要材料按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对应的各主要材料价格进行价差调整(没有发布价的,则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共同询价认可的签证价格执行)。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投标价格的±5%及以上,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按规定进行调差。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约定: (略)
16.3 其它因素引起的调整
(略)
(1)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5.3和15.4款规定的变更,经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2)变更费用经发包人(略)
16.4 合同约定的调整
(1)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应调整合同价款。
(2)因发包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增加的费用,应调整 合同价款,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按本合同约定,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应调整合同价款。
17. 合同(略)
17.1 合同价格
其他计价约定:(略)
3)工程费用合同价:按投标报价最后报价确定,单价以最后报价除以磋商文件总价乘磋商文件中的单价确定。
17.1.4竣(完)工结算总价结算计价方式:本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略)则进行结算,与合同内价款同期支付。最终竣工结算工程款以审计结论为准。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合同签订、下(略)。
为联合体投标的,其中包(略),由发包人直接支付至联合体勘察设计单位基本账户。
17.2.2 预付款担保形式: (略)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略)(设计费除外),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到达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
R=(C-F1*S)*A/(F2-F1)*S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略)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17.3 工程进度款
17.3.1 工程进度付款时间: (略)
17.3.2 支付分解表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略)
支付分解表的审批: (略)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略)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略)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略)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进度付款(略):“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21 天内。
二)施工进度款:
1)根据每月(略),承包人按月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应按(略),向承包(略)。
2)工程保险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应承担的部分,发包人在第(略)。
3)如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需要进行审计和造价审定工作等,则以最新政策为最终决算依据 进行支付。
其它进度款:其它进度款包含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略)
合同完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到结算总金额的80% ;完工(略),累计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97%,3%(略),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对于上述情况,承包人应予以充分理解,并视为按期支付。
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按项目节点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应以(略)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发包人进行核实确认。勘测设计费和工程进度款须在申请之日的21日内及时向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付款。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由双方另行协商。
17.3.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略)。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扣留的方式、金额或比例: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 ,扣留的质量保证(略)。质量保证金扣取和返还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
17.4.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缺陷责任期满后30 工作日内,退还合同结算价 3% 的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利率为零。
1)合同的工(略),档案资料已移交。
2)合同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和参建单位按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质保期履行质保义务到位。
3)单个合同必须已审结并出具结算报告。
4)合同无关联单位投诉、无经济纠纷、无农民工工资拖欠。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及竣工结算资料的期限:(略)
竣工结算资料清单和份数:竣工结算资料清单见通用合同条款,8 份。
竣工结算的其它约定: (略)
17.5.3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验收证书签字盖章并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并经发包人复核审批后28日内。
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略)
17.6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 (略)
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在合同款完工结算、支付审批时,发包人将审查承包人项目文件归档情况,并将项目文件按要求管理和归档作为合同款支付前提条件。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由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完成后28日内支付。
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2 竣工试验的程序:(略)
18.1.3 试运行准备及费用承担的约定: (略)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略)
竣工资料份数: (略)
18.3 竣工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略)
增加18.3.7:项目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的约定: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区段工程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及费用承担:均由承包人负责,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相应的工程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撤离场地的时限: 完工验收合格后10 个工作日并完成建筑垃圾外运。
18.9 竣工后试验
18.9 竣工后试验的其它约定: (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为: (略)
19.7 保修责任
本合同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 (略)
保修期限为:(略)
保修责任为:(略)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 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的相关费用(略)
(2)施工现场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略),应当立即到(略)。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略),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0.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发包人投保(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有关内容如下:
投保险种:本合同工程由发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含在投标(略)。
保险范围:(略)
保险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及其他有保险利益的相关方。
保险金额、费率、期限:(略)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20.1.1.1 承包人应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应立即向发包(略),按发包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单要求的条件和期限提供保险索赔所需的材料及证明文件,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必要的查勘及沟通工作。保险索赔由承包人在发包人保险经纪人的协助下向保险公司提出,发包人给予必要的配合,保险赔款先行赔付到发包人名下。
20.1.1.2 由于承包人索赔不力,造成保险赔偿差额,差额部分(略)
20.1.1.3 本合同工程一(略),根据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及其他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关原则,各自承担免赔额。
20.1.2 款:
本项目(略),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相关费用。
20.2.1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按项目办理工伤保 险,在开工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投保费包含在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的规定。保险期限:至项目完工。
(略)20.3.3: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 按《湖南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湘水发〔2019〕5号)文件执行。
20.4 其他保险
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并承担相关费用。
需要投保其他项目的保险金额及期限等约定:(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由承包人摊入有关工程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水发[2019]5号)文计算。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保修期结束为止。(2)其他项目由承(略)。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略)
保险条件:(略)
20.5.2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略)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略)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关于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略)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略)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发生第22.1.1(2)、22.1.1(4)、第 22.1.1(5)约定的违约情况,且不按监理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22.2 发包人违约
22.2.2 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略)
23.索赔
其他约定: (略)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经友好协商不成,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争议:(略)
24.3 争议评审
24.3.1 争议评审组的确定:(略)
24.3.8 争议评审费用的承担:(略)
25补充条款
25.1主要人员的更换
中标后,承包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更换后的相应人员的资格等不得低于被更换的人员,须按以下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25.1.1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
承包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电子交易平台向发包人提出变更申请,符合变更条件且发包人同意变更的,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完成变更。变更记录同时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上公开。
25.1.2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包人书面同意(略)。
25.2 履约考核
25.2.1承包人主要人员应统一使用湖(略)要求应按湖南省水利厅最新的相应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
25.2.2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并根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水发〔(略)开展信用评价。
25.2.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工程竣工或完工后开展完工评价,评价完成后承包人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将解除锁定。
第三(略)
附件一:(略)
(略)
隆回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隆回县大洋江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接受 湖南振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略))对 隆回县大洋江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并确(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略):
(1)(略)及补充(略)(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略)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价格清单;
(8)承包人建议书;
(9)承包人实施方案;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1)构成本合同(略),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略),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捌万贰仟元(¥(略).00元)。
4. 承包人工程项目经理:李跃华(身份证号码:(略));
技术负责人:莫莉花(身份证号码:(略))。
5.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略)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计划工期为 (略)
9.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略)
(盖单位公章)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2024 年 3 月27 日 bsp; 2024 年 3 月 27 日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盖章):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