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年产1.1万吨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3月18日第十一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2056.14万元(环保投资147万元),于**市**区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园片区2018-C-159-127****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2′16.475″,北纬44°7′58.207″),建设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拟建设1号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7168平方米)、2号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4128平方米)、1栋3层办公综合楼(建筑面积为1720平方米)及1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伸缩式喷漆房,其中1号生产车间内安装1#生产线,年产3000吨的重型钢构件、3000吨的桥梁构件、4000吨的普通钢构件,2号生产车间内安装2#生产线,年产500吨的彩钢复合板,3#生产线年产500吨的压型钢板,伸缩式喷漆房内设喷漆生产线,用于1#生产线项目的产品喷涂,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项目主要生产工艺:1#生产线为钢板下料—切割、钻孔—焊接组装—抛丸—喷漆—自然晾干—打包入库;2#生产线为彩钢板经压型—与岩棉板或泡沫板粘合—切割—成品入库;3#生产线为彩钢板—压型—成品入库。项目使用水性漆8吨/年、油性漆5吨/年、稀释剂1.25吨/年、固化剂0.4吨/年、粘合剂(AB胶)2吨/年。项目冬季用电采暖。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堆放物料进行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散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收集后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拉运至**昆仑新水源甘****公司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调漆、喷漆、自然晾干等过程均在密闭伸缩式喷漆房内进行,以上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涂胶、粘合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喷漆房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一并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相关标准及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火焰切割产生粉尘经可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外排,激光切割产生粉尘经自带侧吸滤芯式除尘器处理后外排,焊接烟尘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前期由吸污车拉运至**昆仑新水源甘****公司统一处理,待园区排水管网接通后,排入园区排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生产产生的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弃布袋及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剂桶、废粘合剂桶、废过滤棉、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6307吨/年、颗粒物0.08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公司炼油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1.1万吨钢结构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生态环境局****分局****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