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略)
23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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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 | |||||||||||||||||||||||||||||||||||||||||||||||||||||||||||||||||||||||||||||||||||||||||||||||||||||||||||||||||||||||||||||||||||||||||||||||||||||||||||||||||||||||||||||||||||||||||||||||||||||||||||||||||||||||||||||||||||||||||||||||||||||||||||||||||||||||||||||||||||||||||||||||||||||||||||||||||||||||||||||||||||||||||||||||||||||||||||||||||||||||||||||||||||||||||||||||||||||||||||||||||||||||||||||||||||||||||||||||||||||||||||||||||||||||||||||||||||||||||||||||||||||||||||||||||||||||||||||||||||||||||||||||||||||||||||||||||||||||||||||||||||||||||||||||||||||||||||||||||||||||||||||||||||||||||||||||||||||||||||||||||||||||||||||||||||||||||||||||||||||||||||||||||||||||||||||||||||||||||||||||||||||||||||||||||||||||||||||||||||||||||||||||||||||||||||||||||||||||||||||||||||||||||||||||||||||||||||||||||||||||||||||||||||||||||||||||||||||||||||||||||||||||||||||||||||||||||||||||||||||||||||||||||||||||||||||||||||||||||||||||||||||||||||||||||||||||||||||||||||||||
方城县澎河张湾村至小景庄村段河道治理工程 项目编号:(略)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日期:(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8 第三章 评标办法...................................................3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4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70 第六章 图纸.......................................................7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71 第八章 投标(略)......... .....................................7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方城县澎河张湾村至小景庄村段河道治理工程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方城县澎河张湾村至小景庄村段河道治理工程招标项目已由方水〔2020〕99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已落实到位。招标人为(略),招标代理机构为(略);现对该项目(略)及(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全流程电子辅助招投标。现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2.1项目名称:方城县澎河张(略) 2.2项目编号:(略) 2.3建设地点:(略) 2.4项目概况: 本项目将对方城县澎河张湾村至小景庄村段河道进行治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疏浚整平、堤防维修加固、岸坡护砌、支沟口护砌等。(详见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略)图纸及补充文件(如有)等列明的所有建设内容) 2.5招标范围: 第1标段:(略)标段为(略)及保修期内全过程(略)服务(包括(略)准备阶段、(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第2标段:(略)标段为工程量清单及(略)图纸全部内容((略)工程建设内容按照图册(略)说明中的建设内容为准) 2.6标段划分:(略) 第1标段:(略) 第2标段:(略) 2.7计划工期: 第1标段(略)标:(略)标段为(略)及保修期内全过程(略)服务(包括(略)准备阶段、(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 第2标段(略)标:(略) 2.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要求,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2.9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略),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第一标段((略)标段)资格要求 3.2.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水利工程(略)乙级及以上等级资质证书(不含工程(略)综合资质);并在人员、实验检测仪器方面具有相应的(略)能力; 3.3.2拟投入本工程的(略)人员3人及以上(含总监)具有水利(略)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构成中须有水利工程(略)专业),拟任总(略)工程师须具有水利(略)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拟任总(略)工程师、(略)工程师、(略)员等(略)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略)业务;出具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若承担的合同工程已完工或变更手续齐全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开标后提供的材料一律不予认可); 3.3 第二标段((略)标段)资格要求: 3.3.1 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略)能力; 3.3.2拟任项目经理应(略)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3.3.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应取得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拟任本工程项目经理、(略)在建工程承诺书;(若承担的(略),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视为无在建工程,开标后提供的材料一律不予认可); 3.3.4投标人应(略)(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签字备案表,载明姓名、拟任(略),并由本人亲笔签名; 3.4投标人近三年度(2020、2021、2022)财务(略),无不良债务,没有财务被接管、 冻结、破产状态(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三年,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向后推算,提供相应年份的经审计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 3.5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依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施信用监管的通知)(宛公管办[2020]22号)文,投标人需提供规范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略)gov.cn)下载,信用报告的生成日期为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0日内。 3.6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及相关执(从)业人员须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公开(以网上公示为准,截图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人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应是本单位正式员工(同时具有劳动合同、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养老保险证明和工资关系); 3.7投标人需出具2021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承诺对象包括: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总(略)工程师或拟任项目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其承诺不实,后果自负(出具时间应是本公告发布之后(含当日)至开标前一天); 3.8投标人公开的信用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提交的相关材料弄虚作假的,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略) 3.9投标人出具的相关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开标(略),一律(略)。 3.10本标段(略),不允许转包和(略)。 3.11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审查内容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填报上传市场主体库信息为准,过期更(略)。开评标现场不接受市场主体库信息原件。市场主体库上传信息必须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原件扫描件清晰可辨。否则,由此造成应得分而未得分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由投标企业承担责任。 3.12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时,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市场主体库信息(https://(略)gov.cn/tpfront/CustomQyInfo/QyInfo.aspx),接受社会监督。 四、招标文件获取、保证金缴纳 4.1企业市场主体库注册 本项目只接受方城县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已加入市场主体库的企业投标,不接受其它形式投标,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市场主体库入库请参见(略)网站“资料下载”处《(略)投标人注册及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操作手册》。企业办理市场主体库入库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携带原件到(略)进行审核。市场主体库注册过程无需人工审核,所有资料提交后即备案通过,并对外公示。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投标企业承担。 4.2办理CA数字证书 投标企业完成市场主体库会员注册后,必须办理CA数字证书方可在系统中办理招投标相关业务。CA数字证书办理请参见(略)网站“资料下载”处《CA数字证书办理所需资料》。 4.3招标文件下载时间: 4.3.1招标文件下载起止时间:2024年4月2日上午8:00至20(略):00。投标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 4.4 招标文件获取方法 4.4.1投标企业凭CA数字证书登录方城县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按要求下载电(略)。若因自身原因错过文件下载时间或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若未下载招标文件将不能制作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拒绝,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企业自行承担。 4.4.2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企业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4.5 招标文件费用:(略) 4.6投标保证金缴纳及绑定 4.6.1本招标项目投标(略)方式。 4.6.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第一标段:(略) 第二标段:(略) 4.6.3采(略): (1)投标保证金缴(略):2024年4月25日上午09:00分(以投标保证金绑定成功时间为准)。 (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且与(略)市场主体库中录入的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完全一致(不支持结算卡支付)。若不一致,请及时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申请变更,并及时提交审核。 (3)投标人如投报多个标段,保证金应分标段分别足额转入,多个标段保证金不能合计金额转入。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通过方城县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将投标保证金成功绑定至所投标项目和标段,并打印带二维码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单,该回执单和银行转账凭证共同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的依据(详见《(略)保证金缴纳绑定及电子保函办理操作手册》。 (4)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成功绑定,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的无法及时缴费、无法成功绑定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为有效保护投标人信息,在本项目开标前不获悉投标保证金信息,不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敬(略)统中查询。 (6)投标保证金已缴纳但未成功绑定的,投标人须(略)已缴纳且绑定成功的,由项目负责股室按相关流程退回原缴纳账户。 (7)保证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全称:(略) 开户银行:(略) 账 号:(略) 行 号:(略) 4.6.4采用电子投标保函方式: (1)投标企业必须首先确认本企业市场主体库内填写的银行基本账户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企业可以在交易系统“参与投标”中选择“保函办理”-“电子保函申请”功能中自主选择电子保函平台、承保机构办理电子保函业务;办理电子投标保函费用必须出自投标企业基本账户。具体操作(略) “资料下载”-“会员操作手册”。 (2)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成功开具并查询到电子投标保函“正常履约”状态的,视为未(略),其投(略),不能参加后续招投标活动。 4.6.5保证金免缴 纳入南阳(略),在下一年度信(略),在参与方城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可免(略)。信用评价结(略),无需其他操作,系统直接认定。 4.6.6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 按照《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的通知》(宛公办【(略))文的要求,在南阳市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推行以投标(略)。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须注册会员、下载招标文件、缴纳保证(略) 5.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北京时间)。 5.3电子投(略)标交易系统加密上传。 5.4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招标(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5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以(略)。 5.6本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若因网络或软硬件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远程异地评标无法开展时,招标人报经监督(略),可改为当地评标,在主场补抽评标专家,并在主场进行评标。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6.1开标时间:(略)午9时00分(北京时间)。 6.2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略)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截止时间前,用CA数字证书登录(略)并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等候开标,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本次项目解密时长为40分钟,不见面开标过程中,如投标人准备不到位,造成无法及时解密、网络问题等情况造成开标无法继续的,错过解密时长,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略) 请各潜在(略),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查看网上更新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八、联系方式 (略) 地址:(略)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略) 招 标 人:(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方式:(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付19号汇元大厦711至718室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行政监督部门:(略) 地址: (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略)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略)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略) (2)财务要求:(略) (3)信誉要求:(略) (4)项目经理资格:(略) (5)其他要求:(略)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略)(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略)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略)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略)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略)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略) (10)被暂停(略)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略),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略)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略),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投标人拟在中(略)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投标文件有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响应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1) 未按要求加盖电子签章的; (2) 投标文件载(略) (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 (4)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5)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6) 没有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担任项目经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7) 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或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8) 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9)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0) 对同一标段递交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的(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11) 变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 12)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13)投标人有串(略) ( 1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略)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略).10(略).2款和第2.3款对招(略),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通过“(略)网”随时查看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招标答疑、补遗文件)公示等内容。否则,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从“(略)网”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附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与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条款、格式和标准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略)。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略)。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形式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略)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网上答疑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网上答疑为准。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略)。 3. 投标文件3.1 投标(略) 3.1.1投标文件应(略):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略) (3)承诺函; (4)投标(略)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优(略) (10)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略),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不允(略),不包括拟(略)。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临时工程、材料、劳务、机械、利润、税金及安全生产、文明(略)、扬尘防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等与之相关的全部费用。 3.2.2 投标人应充分自行了解(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本招标文件图纸、清单等内容,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报价时应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情况、各类风险因素并结合自身实力,以合理的报价进行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略) 3.3 投标有效期3.3.1 除投标人须(略),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略)。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略)。 3.4.2 投标(略).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略) 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略),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略)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略)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略)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向后推算,提供相应年份的经审计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财务报表,没有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略)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略)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略)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略) 3.5.6其他资格审查资料按投标人资格要求执行。 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3.6.1招标人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略)。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本项目实行电子招投标,投标人须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按“电(略) 3.7.4 电子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为改正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投(略)。 4. 投标4.1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4.1.1投标企业在(略)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下载相应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1)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如有漏项,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电子投标文件需要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并使用CA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否则,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电子交易系统拒绝。 (3)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图片应清晰可辩,否则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文字: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中文以外的文字应附以中文译文,中外文不符时以中文为准。 (5)投标(略):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有规定的之外,计量单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投标人应关注是否有发布最新的澄清更正公告和电子答疑文件,如有则需下载最新的招标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制(略)。 4.1.2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为“电子签章”。如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等无电子签名,可手写签名后整页扫描并上传。 4.1.3投标阶段仅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4.2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略)系统,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略)网站电子交易平台上传。 4.2.2投标人应在方城(略)制作工具”,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上传递交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上传时必(略),并认真检查电子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2.3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交易系统。逾期到达交易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4.2.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 投标文件(略)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最终电子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略)网交易系统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3.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修改或撤回电子投标文件;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4月25日9:(略) 开标地点:(略)。 5.2投标人开标前准备工作5.2.1投标人登录(略)网站,按照下载专区中操作手册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5.2.2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在网上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时,投标人可在系统内观看开标过程。 5.2.3投标人务必按照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的要求设置参与网上不见面开标的电脑环境,若因电脑环境(略),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后果由投标企(略)。 5.3开标程序1、投标人代(略)。 2、开标时间到,在线公布投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名单。主持人(代理公司)根据保证金交纳情况来确定有效投标人,并退回不(略)。 3、开标顺序: ①投标人解密:投标企业制作电(略),必须使用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进行加密,投标企业在开标前须自行检查数字证书有效性。在解(略),系统(略),请各投标人自行解密即可。开标解密时未解密成功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电子开标系(略))。 ②唱标。查看(略)(系统不提供语音在线播放,该页面停留5分钟供投标人查看,如无异议视为同意)。招标人、监(略),投标人随时在线提出的异议、问题沟通等信息,并做好及时回复; ③招标人代表、监督人员等相关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④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在开标系统中点击“开标结束”,并进行“招标文件导入”、“控制价文件导入”。 ⑤系(略),无须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签章。 5.4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略) 6.1.2 评标委员会成(略),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略)。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7.1.1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略)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略)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7.1.2招标人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媒体为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体,公示(略)。 7.1.3评标后,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略)网公示中标侯选人及其市场主体库信息,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略)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略)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略),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略),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2日内,由中标人按照(略)《建设工程投标人网上业务办理操作手册》的要求进行网上合同备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4)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略)。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投标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存在以下行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取消其他投标资格、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或将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同时将其不良行为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否则按废标处理。在招标投标期间,发现投标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存在以下行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取消其他投标资格、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或将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同时将其不良行为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告。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电子签章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略) (2)投标人拟在(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略): (1)聘任合同必(略)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3 .1 下列行为(略): (1)投标人(略) (2)投标(略),在招标(略)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2.3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9.2.3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略),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略)于 (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略) (略) (略)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略)招标评标委员会: (略)(编号: (略) 1. 2. .....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略)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略)独立进行赋分,并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 资格评审标准:(略) 2.2 分值构成与(略)。 2.2.1 分值构成 (一)一般分值 (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分值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规定的(略)。 (二)奖励、惩罚和权重分值 2.2.2 采用复合标底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下载 (n≤4) 下载 (n≥5)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α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 T———招标人公布的工程控制价;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略):
2.2.4 (略) (略)按照本章附件三:(略)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以便核验。所需证件审查由评标专家依据投标企业在市场主体库填报的信息资料扫描件为准,并且投标文件中所附扫描件必须和市场主体库中的证件原件扫描件一致。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略)。 (4)投标总价、项目单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 (5)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略)。 (一)一般分值 (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规定的评(略) (5)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 (二)奖励、惩罚和权重分值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略)。 3.2.3 投标人得分=(一)一般分值(A+(略))+(二)奖励、惩罚和权重分值。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略),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略),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略)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略)。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略),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略)独立进行赋分,并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的,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3.4.2 评标委员会完(略),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1-3名。 附件一:(略) (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 2. ...... ...... 请将上述(略)于 (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略) 附件二:(略) 编号: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略)(编号: (略) 1. ..... 2. .....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投标人有下列情(略),其单位及主要参建人员的资(略) ①未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平台公开的信息不符的; ②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内容不(略)。 注:招标文件中凡涉及到的资格审查或加分项,全部以投标人市场主体库中证件原件扫描件为准,并且投标文件中所附扫描件必须和市场主体库中的证件原件扫描件一致。所有资料须上传至相应位置,上传即有效,上传位置是否正确不作为废标条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略)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略)、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略):指第1.5 款所指的(略)。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略),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略) 1.1.2.1 合同当事人:(略)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略)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略) 1.1.2.4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略)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略)的,(略)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略)资质。 1.1.2.6 总(略)工程师(总监):指由(略)人委派常驻(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略)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略) 1.1.3.3 (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略)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略)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略)。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略)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略)。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略),但不(略)。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略)。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略): (1)(略);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略) (9)其他合同文件。 1.5 (略)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略)。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略)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略)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略)人。(略)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略)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略)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略)发包人应委托(略)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略)场地,以及(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略)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略)。 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略)人 3.1 (略)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略)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略)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略)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略)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略)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略)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略)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略)人员3.3.1 总(略)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略)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略)工作。总(略)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略)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略)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略)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略)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略)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略)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略)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略)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略)工程师授权的(略)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略)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略)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略)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略)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略)人员。 3.4 (略)人的指示3.4.1 (略)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略)人的指示应盖有(略)人授权的(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略)工程师或总(略)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略)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略)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略)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略)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略)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略)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略)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略)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略)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略)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略)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略)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略)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略)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略)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略)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略)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略)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略)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略)。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技术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略)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5 不利物质条件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略),并及时通知(略)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略)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略)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略)控制网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略)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略)控制网资料报送(略)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略)控制网点。(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略)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略)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略)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略)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略)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略)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略)人的质量检查(略)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略)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略)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略)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略)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略)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略)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略)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略)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略)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略)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略)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略)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略)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略)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略)人,(略)人应签字确认。 8.1.3 (略)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略)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略)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略)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略)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略)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略)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略)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略):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略)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略)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略)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略)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略)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略)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略)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略)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略)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略)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略)。 (略)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略)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略)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略)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略)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略)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略)。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略)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略)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略)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略)。 11.5 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略)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缺陷责(略)。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略)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略)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略),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略)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略)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略)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略)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略):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略)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略)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略)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略)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略)。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略)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略)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略)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略)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略)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略)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略)人。 (2)(略)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略)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略)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略)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略)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略) 1.1.2.2 发包人: (略) 。 1.1.2.3 承包人: (略) 1.1.2.4 (略)人: (略) 1.1.3 工程和设备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略) 1.4 合同(略)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略) 1.7 联络1.7.1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发包人委托的(略)单位现场管理机构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略)场地2.3.2 发包人提供的(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不提供(略)场地,(略)场地由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征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3 (略)人 3.1 (略)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略)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按第15.3条约定,作出变更决定;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略)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略)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他义务 (1)本合同工程在设计度汛标准内的安全度汛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应在现场(略),承包人应保持该现场办公机构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效。上述现(略),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所有非本地雇员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居住许可证。 (3)现场(略)配合与协调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它区域,或作业影响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并有义务(略)。 (4)承包人在检查合同或工程(略)时,如果发现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存在任何错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略)人。 (5)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略))《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约(略),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用工备案。 若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并按处理意见解决劳动争议。 4.3 分包4.3.2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分包工程项目。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4.5.5项目经理不能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或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在签订合同后,如无不可抗拒的因素,且未经发包人同意,在本合同(略)期内项目经理不得更换。发包人提出撤换不胜任的项目经理时,承包人应及时更换,否则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5.6未经发包人同意,在本合同(略)期内项目副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 4.6承包人人员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略)人提交承包人在(略)现场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按规范要求,报送有关(略)资料。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略)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略)工程设备: (略) 6 (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略)设备和临时设施6.2.1 发包人提供的的(略)设备: (略) 6.2.2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略)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略)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略) 8 测量放线 8.1 (略)控制网8.1.1(略)控制网的约定:(略) 9 (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 气象、水文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略)。 9.2 承包人的(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略)方案: (略)其中 /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2.13 (略)安全控制目标:无责任死亡事故发生,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垮(塌)事故。 9.7 文明工地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略) 10.3 工程进度付款(略)付工程进度款,资金到位,及时支付。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5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度等。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按要求的完工日期完工时,逾期完工违约金按500元/天计,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 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略) 12 暂停(略) 12.1 承包人暂停(略)的责任(5) 承包人承担暂停(略)责任的其它情形: (略) 12.2 发包人暂停(略)的责任(3) 发包人承担暂停(略)责任的其它情形: (略)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按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项目划分确定的执行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_-2007)及现行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略)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由承包人负责自行采购、安装;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略) 15 变更 15.1 变更(略)(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15 %,关键项目:项目的合价占合同总价的5%,单价调整方式: 按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略) 15.8 暂估价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有权决定选择供应商和分包人,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选择的供应商和分包人完成各项工作。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略)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双方签订合同时具体约定,执行方城县财政局、发改委等相关机构文件规定。 17.4 质量保证金17.4.1 质量保证金为决算审定资金总额的 3%,合同完工验收一年后经复验合格、无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生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全部退还。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略)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略)(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 18.5 阶段验收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略) 18.6 专项验收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略) 19 缺陷(略)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从合同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略) 20 保险 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工伤保险等一切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为办理保险引发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略) (略)(参考文本)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及标段名称) 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略)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略)(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它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略),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略)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略) 5. 工程(略)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招标人和(略)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 天。 9. 本协(略)份,合同(略)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略) 承包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略) 附件二:(略)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略)参加 (项目及标段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略)(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略)。 担 保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略) 地 址: 电 话: (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略)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略)。 1.2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 工程价款(略)。 1.5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建设工程的单价均需进行单价分析。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工程量清单(略):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工程单价汇总表。 5.总价(略)。 6.工程单价计算表。 2.2 工程量清单填写规定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略)量清单中(略),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则视为已包括在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及安全生产、文明(略)、扬尘防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等与之相关的全部费用,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表合计金额填写。 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组号和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填写,并按分(略)。 6.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略),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7.辅助表格填写: ⑴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⑵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⑶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千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 8、工程量清单:请各投标人登录(略)网,自行下载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执行国家现行最新技术标准、设计规范、通用规范及相关要求等,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 投 标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注:评标委员会将在评标时参照评审因素索引表,查找评审因素。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略)(项目及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投标总报价,项目经理 ,工期 ,按合同(略),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略)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略)投标文件。 3.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略)。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地址: 电话(含手机号码): (略)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地址: 电话: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略)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及标段名称)投标文(略),其法律后果由(略)。 委托期限: 。 代理(略)。 附:加盖电子签章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 (略) 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 (略)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略) 三、承诺函格式 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接受 (承诺人名称,以下称“承诺人”)于 (略)参加 (项目及标段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诺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承诺。 我公司中标后,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委派项目经理全权负责,保证项(略),否则,招标人按有关(略)。 承 诺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地 址: 电 话: (略) 四、投标保证金附:交纳保证金或免缴保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 投 标 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 标 总 价 (项目(略))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略) (小写): (略) 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投标总报价(A) (填入(略)) 工程单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总价项目分解表 工程名称:
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 单价编号: (略)
1、投标人编制(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略)组织、(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2、(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一般需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略)设备表 附表二 (略) 附表三 (略) 附表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附表五 (略)总平面图 3、(略)组织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略)方案 ①(略)总体布置 ②主要(略)方法及技术措施 (2)(略)进度计划安排 (3)配备的(略)设备的数量和性能 (4)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文明(略)和水保与环境保护措施 附表一: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略)设备表
单位:人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略)进度网络图或(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略)、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交纳证明和工资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学历证(若有)、职称证(包括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管理过的项目业绩扫描件(若有)等;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扫描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专职安全员)、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保交纳(略)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扫描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附2020、2021、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向后推算,提供相应年份的经审计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财务报表,没有财务被接管(略)。 (三)无在建工程承诺书主要参建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格式自拟) 承诺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略): (略) (四)资格审查其他材料 1、无行贿行为承诺书(格式自拟); 2、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不含临时);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取得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息截图、信用报告、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网页截图、授权委托人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应是本单位正式员工相关证明、主要参建人员签字备案表、信用信息无隐瞒无弄虚作假承诺、不存在投标人资格要求1.4.2项的相关承诺及证明及招标文件要求应附的其它材料。 (五)资格审查自审表
原件的扫描件
九、投标人优惠承诺和履职尽责承诺 格式自拟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略): (略) 十、其他材料 我公司承诺: 在 (项目(略)) 招标活动中,我公司保证做到: 一、公平竞(略)。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资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三、(略),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略): (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 由投标人作出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从其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地址: 电话: (略) (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投标人: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地址: 联系电话: (略) (四)2019年(略)(若有)
注:投标人若有2019年以来类似项目业绩,附该项目(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五)正在(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若有)
注:投标人若有2019年以来正在(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附该项目(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六)近五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近五年指(略)来)
注:1.相关材料扫描件在“原件的扫描件”中提供。 2.如无(略),请在相应表格内标注“无”。 (七) 信用承诺书 信用承诺书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的投标人形象,本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对所提交的企(事)业单(略)(事)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依照国家和河南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不挂靠、借(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 (三)自我(略),守合同、重信用,不参与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干扰评标、胁迫他人投标(放弃中标)、恶意投诉、违约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略)。 (四)本单位及项目经办人员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或“老赖”,符合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要求。 (五)本单位不存在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之情形,若中标,本单位将自觉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有关措施,及时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六)若中标,本单位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不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 (七)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八)本单位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略)合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略)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同意按照相关规定记入本单位及项目经办人员诚信档案或不良行为(信用)记录。 (九)本人已认真阅读了上述承诺,并向本单位员工作了宣传教育。 法定代表人(略): 企业名称(电子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略) (八)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它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①投标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用等级截图; ②投标人2020年1月以来奖励、惩罚等相关证明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