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43091E/202404-00004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
****政府办 | ||
2024-04-02 | ||
关于****“海绵城市雨水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 ||
有效 | ||
暂无 | ||
****:
你公司报送的《****海绵城市雨水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项目代码:**** )。项目位于安****经济开发区迎宾路与物流路交叉口,总投资1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万元。建设性质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厂房3栋,总建筑面积8000m2,新购置注塑机、搅拌机、修边机、粉碎机等机械设备,**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雨水收集设备生产线6条和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建成运营后可形成年生产加工20万立方雨水收集模块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公司按《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减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和去除率,排气筒设置数量及高度应符合《报告表》要求。项目注塑、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注塑工序排放的有机废气及粉碎工序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的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设备布局,采取安装减振垫等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5、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暂存于废物暂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不合格品、除尘灰、废包袋、废模具等一般固废应合理处置并做好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禁止在项目区露天堆放和焚烧任何固体废物。
6、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机构,落实责任部门和环境管理人员和环境保护设施日常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安全和环保设施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严禁擅自闲置、停用环保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长期、连续和稳定达标排放。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杜绝事故性污染排放和安全生产事故。
7、项目建成投产后,颗粒物的排放总量按市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不得突破。
8、强化公众环境权益保障。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四、项目《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经济开发区****工作站负责。
******分局
2024年4月2日
抄送:****开发区****工作站、**县生态****执法大队、环评单位。